《西安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二級市場實施細則》是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檔案。
西安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二級市場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維護出租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20〕1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權利人將其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併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四條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納入西安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統一管理。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部門依法對管轄區域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雙方應簽訂出租契約。出租契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作價出資或入股批准書、租賃契約、授權經營批准書)的約定。
第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二)出租宗地基本情況,包括宗地的不動產權證號、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等;
(三)出租用途;
(四)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五)出租期限;
(六)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人提供出租契約、不動產權證等資料,可在西安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發布出租信息。
第八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應持相關出租契約、不動產權證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部門申報,並按照本細則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第九條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契約的相關約定。
第十條以有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年限不得超過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剩餘年限。改變用途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市、縣資源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簽訂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調整土地有償使用的價款。
第十一條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上繳的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長期出租,或部分用於出租且可分割的,應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應上繳土地收益的情形有:
(一)出租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內建築物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
(二)臨時改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內建築物原用途並出租,用於商業、娛樂、旅遊、停車場等經營性活動的。
(三)其他按規定應上繳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收益的。
符合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政策,經批准按原用途過渡使用的存量建設用地暫不上繳土地收益。
第十三條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上繳土地收益以基準地價為標準,按照下列規定界定上繳標準:
(一)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依法取得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出租的,土地收益按照該宗地批准用途對應的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與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差值分年計繳。
(二)臨時改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內建築物原用途並出租的,土地收益分年加收該宗地實際用途對應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與批准用途對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差值。
第十四條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上繳土地收益,按下列規定界定上繳面積:
(一)因建築物出租或臨時改變原用途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原用途的建築物占用的土地面積界定上繳面積。
(二)實際出租或臨時改變原用途的建築物占用的土地面積難以分割的,按出租或改變原用途的建築物建築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界定上繳面積。
第十五條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繳土地收益實行年度申報制,出租人依法申報並繳納土地收益的,不再另行單獨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繳土地收益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報。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持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出租契約等有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部門申報。
(二)調查、核定土地收益。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部門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土地用途、基準地價、上繳面積等,核定應上繳土地收益。
(三)上繳。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部門根據核定的土地收益組織征繳,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土地收入分配體制,返還相關區、縣、開發區。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終止出租行為的,在行為終止後十五日內到土地所在地的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部門辦理終止繳納土地收益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逾期不繳納或拒不繳納土地收益的,由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