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來,在金融領域衍生證券變得越來越重要。許多交易所正在進行大量的
期貨和
期權交易。金融機構與它們的客戶在
交易所外的場外市場(Over——the——Counter,即
OTC市場)頻繁進行
遠期契約、互換和其他不同種類的
期權的交易。其他更特殊的衍生證券常常作為
債券和
股票發行的一個組成部分”,“衍生證券也稱為或有債權(Contingent Claims)。我們經常看到,衍生證券所依附的標的變數是可交易證券的價格。例如,
股票期權是一個衍生證券,其價值依賴於股票的價格。然而,正如我們將看到的,衍生證券可以依賴於幾乎任何變數,從生豬價格到某個滑雪勝地的降雪量。”
類別
證券衍生產品(Derivative securities)可以分為契約型和證券型兩類。
契約型證券衍生品
(1)契約型衍生品種是以
證券交易場所設計的標準化、規格化的契約的形式存在,而不是以證券的形式存在。
(2)契約型衍生品種不具備融資功能,主要是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而存在。
證券型證券衍生品
證券型證券
衍生品種,是股票等
基礎證券和一個權利契約相結合,並將其中的權利以證券的形式表現出來,形成了一種新的證券品種。有代表性的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包括
認股權證和可轉換公司,例如認股權證。
認股權證作為以股票為基礎的衍生證券,是股票和選擇權契約的結合,其中,契約的主體是權證的發行人和權證持有人,契約內容是權證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在約定時間、按約定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買進或賣出股票的。與一般的契約型
衍生產品不同的是,認股權證中的契約,並不是以標準化、規格化的契約的形式存在,而是以證券的形式存在,契約的內容已證券化為權證的基本要素。從法律上看,認股權證作為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具備證券的基本特徵,並由此區別於一般的契約型證券衍生品種。
(1)從證券的基本原理上看,證券品種都是一種特定權利的證券化,如股票是股東權的證券化,
債券是
債權的證券化,而
認股權證系 “選擇權”的證券化,應當屬於證券範疇。之所以稱之為衍生證券,是因為其建立在買賣特定股票的基礎上,以標的股票的存在為基礎,具有衍生性。
(2)與股票和
公司債券一樣,認股權證有發行人,設定
發行價格,經歷發行和募集程式,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籌資功能,但契約型證券衍生品種,並無發行人和發行程式,也無籌資功能。
(3)認股權證儘管是證券衍生品種,但其
交易方式和股票、公司債券等保持一致,實行現貨交易。上述對
認股權證特徵的分析,同樣適用於認股選擇權契約和公司債券相結合而衍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揭示出證券型證券衍生品種的共性特徵。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衍生工具的
公允價值及其變動形成的衍生資產或衍生負債。
三、衍生工具的主要賬務處理。
(三)終止確認的衍生工具,應當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負債”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概況
基本概念
按照1994年7月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衍生證券風險管理指導條文》的定義,衍生工具(亦稱衍生證券)是一種金融契約,包括
遠期契約、
期貨契約、期換(亦稱
掉期、互換)契約以及
期權契約,其價值取決於作為基礎標的物的資產或指數。儘管某些衍生工具的結構極其複雜,然而,所有衍生工具都可以被劃分為
期權和遠期契約這類基本構件或它們的某種組合。使用這些基本構件來構造各種衍生工具,使得各種
金融風險能被轉移給那些更願意或者更適合承擔與管理這些風險的機構。
按照2000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銀行
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定義,金融衍生交易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
保值或自身
頭寸管理等需要而進行的貨幣和利率的遠期、
掉期、期權等金融衍生交易業務。
遠期契約是一種特別簡單的衍生工具。它是一種在確定的將來時間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定。通常是在兩個金融機構之間或金融機構與其公司客戶之間簽署該契約。它不在規範的
交易所內交易。
當遠期契約的一方同意在將來某個確定的日期以某個確定的價格購買
標的資產時,我們稱這一方為
多頭。另一方同意在同樣的日期以同樣的價格出售該標的資產,這一方就被稱為空頭。在遠期契約中的特定價格稱為
交割價格。在契約簽署的時刻,所選擇的交割價格應該使得遠期契約的價值雙方都為零。這意味著無需成本就可處於
遠期契約的多頭或空頭狀態。
遠期契約在到期日
交割。空頭的持有者交付標的資產給多頭的持有者,多頭支付等於交割價格的現金。決定遠期契約價格的關鍵變數是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正如以上提到的,簽署遠期契約時該契約的價值為零。其後,它可能具有正的或負的價值,這取決於
標的資產價格的運動。例如,如果契約簽署之後不久該標的資產價格上漲很快,則遠期契約
多頭的價值變為正值而遠期契約空頭的價值變為負值。
像遠期契約一樣,期貨契約是兩個對手之間簽訂的一種在確定的將來時間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定。與遠期契約不同,期貨契約通常在規定的
交易所內交易。為了使交易順利進行,交易所詳細規定了期貨契約的標準化條款。由於期貨契約的雙方不一定相識,交易所同時也向雙方提供該期貨契約的
承兌保證。
期貨契約與
遠期契約的不同點之一,是期貨契約並不總是指定確切的交易日期。期貨契約是按
交割月劃分,由交易所指定交割月中必須進行交割的交割期限。對商品來說,交割期限通常為整個
交割月。契約空頭方有權在交割期限中選定將要進行交割的時間。通常,在任何時候,不同交割月的
期貨契約都有交易。交易所指定一份契約應交割的資產的數額、
期貨價格的標價方法,並且還可能規定任何一天中期貨價格可以變化的範圍。在
商品期貨中,交易所也可以指定產品的質量和
交割的地點。
期換亦稱
掉期、互換,是指契約雙方在未來按照事先約定的規則互換現金流的一種協定。它可以把與資產或負債相關的現金流轉換成為公司所需要的形態。目前,期換契約基本上是以
場外交易的方式進行。按互換的對象不同,最常見的期換為
利率互換和
貨幣互換,另外還有
商品互換、資本互換等。
在利率互換中,一方同意在幾年內按名義
本金的
固定利率向另一方支付利息,作為回報,在同一時間內,它按同一本金以
浮動利率從另一方收取利息。在貨幣互換中,一方同意以一種貨幣按一定本金數量支付利息,作為回報,它以另一種貨幣按一定本金收取利息。
利率互換中,本金並不交換。
貨幣互換中,在互換開始時,
外幣本金和本國貨幣本金要進行交換,互換結束時,外幣本金和
本幣本金再交換回來。對支付外幣利息的一方而言,在互換開始時,收取外幣本金並支付本國貨幣本金,在互換結束時,支付外幣本金,收回本幣本金。
期權契約是關於在將來一定時間以一定價格買賣特定商品的權利的契約。
期權的
標的資產包括:股票、股票指數、外匯、
債務工具、商品和
期貨契約。期權有兩種基本類型,
看漲期權和
看跌期權,亦稱
買入期權和
賣出期權。看漲期權的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的價格購買標的資產。看跌期權的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的價格出售標的資產。期權契約中的價格被稱為
執行價格或
敲定價格。契約中的日期為到期日、執行日或期滿日。
美式期權可在期權有效期內任何時候執行。
歐式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在
交易所中交易的大多數
期權為美式期權。但是,歐式期權通常比美式期權更容易分析,並且美式期權的一些性質總是可由歐式期權的性質推導出來。
需要強調的是,期權賦予其持有者做某件事情的權利,持有者不一定必須行使該權利。這一特點使
期權契約不同於遠期和
期貨契約,在遠期和期貨契約中持有者有義務購買或出售該
標的資產。請注意,投資者簽署遠期或期貨契約時的成本為零,但投資者購買一份期權契約必須支付
期權費。
(五)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最近幾年,為滿足顧客的需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創性地設計了許多非標準的金融衍生工具。在這裡,我們舉幾個例子。
1?
利率上限契約。利率上限契約為借款公司提供保護,使得借款公司的
浮動利率借款的利率不致於高過某一水平。該利率被稱為利率上限。如果借款利率果真高於利率上限,則利率上限契約的出售方將提供借款利率和利率上限之差。假定,借款
本金為1000萬美元,利率上限為
年利率12%,在利率上限契約有效期內特定的3個月中,借款的浮動利率變為每年14%。則利率上限契約的購買方在3個月末,將從出售方那裡收到5萬美元(即10000000×2%×1/4)。有時簽訂利率上限契約,是為了確保借款有效期內所支付利息的平均利率(而不是任一特定時間的利率)不致於超過某一特定的水平。
2?零息票
債券。將金融衍生工具加入
債券發行的一個例子是,1986年
標準石油公司發行的
零息票債券。除債券到期
面值1000美元外,公司承諾以
債券到期日的石油價格為基礎,支付投資者一定的金額。這一額外金額等於170乘以到期日每桶石油價格超過25美元的差額。但是,所支付額外金額的上限為2550美元(對應於每桶石油價格40美元)。該債券給予持有者一個與某一產品密切相關的好處,且該產品對公司的前景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商品的價格上升,則公司處境良好,足以向債券持有者支付這一額外金額。
3?
指數化外匯期權票據。指數化外匯期權票據是指一些債券在到期日,該債券的持有者收到的金額隨某一
外匯匯率的變化而變化。規定了兩種外匯匯率X1和X2,且X1>X2。如果在
債券到期日外匯匯率高於X1,則債券持有者收到全部面值。如果在債券到期日外匯匯率低於X2,則債券持有者收入為零。如果匯率在X1和X2之間,則
債券持有者收到全部面值的一部分。
4.範圍
遠期契約。假定一家美國公司在90天后需要英鎊。當時每英鎊兌美元的
匯率如表2-2所示。該公司可以購買90天期的遠期契約,價格為每英鎊1.7090美元。另外,該公司也可以建立範圍遠期契約,例如從每英鎊1.6700美元到1.7500美元。在到期日,如果
即期匯率低於每英鎊1.6700美元,公司按每英鎊1.6700美元支付;如果即期匯率在1.6700美元和1.7500美元之間,公司按當時的即期匯率支付;如果即期匯率高於1.7500美元,公司按1.7500美元支付。與一般的
遠期契約相同,雙方在協商簽訂範圍遠期契約時,通常令該契約初始價值為零。
即期匯率1.7280
30天遠期匯率1.7208
90天遠期匯率1.7090
180天遠期匯率 1.6929
交易者類型及交易原理
(一)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的目的在於減少他們已經面臨的風險。假定某美國公司得知在90天后將支付其英國的供應商100萬英鎊,該美國公司面臨著明顯的
外匯風險。以美元支付的成本取決於90天后的英鎊
匯率。運用表2-2的匯率,該公司可以選擇簽訂購買英鎊
遠期契約的策略,在90天后以170.9萬美元購買100萬英鎊來進行
套期保值。結果是鎖定了必須支付的英鎊的匯率。
運用
遠期匯率進行的套期保值不需要進行初始投資。在有些情況下,它可以為公司節省大量的資金。例如,如果匯率升到每英鎊兌1.8美元,則公司通過套期保值獲得的利益是9.1萬美元。在有些情況下,公司會期望要是當初不進行
保值就好了。例如,如果匯率跌到每英鎊兌1.6美元,則套期保值比不進行套期保值多損失10.9萬美元。這就強調了
套期保值的目的就是使最終結果更加確定,但它不一定改進最終結果。
另一代替
遠期契約的方案是公司可以購買一個
看漲期權,在90天后,按某一特定的
匯率(
執行價格),比如以每英鎊兌1.7美元的匯率來獲得100萬英鎊。如果90天后,
實際匯率在到期日高於每英鎊兌1.7美元,公司就會執行
期權並以170萬美元買入它所需要的100萬英鎊。如果實際匯率在到期日低於每英鎊兌1.7美元,公司按通常的做法直接從市場上買入英鎊。運用這一期權策略,公司可以防止匯率的不利變化,同時仍然可以從匯率的有利變化中獲利。當然,期權的這一擔保作用是有代價的。由於遠期契約的
初始成本為零,與之相比,
期權契約的成本則相對較高。
套期保值者是希望減少某項
資產價格變動的風險,而投機者則希望在市場中持有某個頭寸。他們或者打賭價格會上升,或者打賭價格會下降。
遠期契約可以用於投機。認為英鎊兌美元會上漲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持有英鎊遠期契約的
多頭來進行投機。假定當前行情處於表2-2所示的情況,若90天后英鎊的
實際匯率為1.76美元,則原簽訂90天遠期契約的多頭方投資者可以以每英鎊兌1.7090美元的價格購買價值為1.76美元的英鎊。其將獲得每英鎊多兌0.051美元的盈利。
運用遠期市場進行投機與在即期市場中購買
標的資產進行投機有重大的區別。在即期市場上購買一定數額的標的資產需要一個最初的現金支付,付款金額等於所購買的資產的全部價值。簽訂與該項資產金額相同的
遠期契約最初不須支付現金,
投機者運用
遠期市場進行投機的
槓桿率比運用即期市場投機的槓桿率高得多。
當運用
期權投機時,它也能提供額外的槓桿率。假定某隻股票的價格為32美元,那些認為股價會上升的投資者購買
執行價格為35美元的
看漲期權,每個期權的
期權費為0.50美元。如果在期權有效期內,
股票價格並未高於35美元,則投資者在每個期權上會損失0.50美元(即100%的投資額)。但是,如果股票價格上升到40美元,則投資者在每個期權上獲利4.50美元(即900%的初始投資)。
套利者是衍生工具市場上第三類重要的參與者。
套利包括瞬間進入兩個或多個市場的交易,以鎖定一個無風險的收益。例如,在紐約和倫敦市場上同時交易的某隻股票。假定在紐約市場上該股票的價格為172美元,而在倫敦市場上該股票的價格為100英鎊,當時的
匯率為1英鎊兌1.75美元。套利者可在紐約市場上購買100股該種股票的同時,在倫敦市場上將它們賣出,在不考慮
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就可獲得無風險收益。無風險收益為:
100×(1.75美元×100-172美元)=300美元
交易成本可能減少小投資者的收益。但是,大的投資公司在
股票市場和外匯市場上的交易成本都很低。它們會發現以上
套利機會極具吸引力,並會儘可能地利用這種機會。
套利機會不可能長期存在。隨著
套利者在紐約市場買入股票,供求關係將會使股票的美元價格上升。與此類似,隨著他們在倫敦市場上拋售股票,股票的英鎊價格就會下降,很快就會使這兩個價格在當時的
匯率情況下達到均衡。事實上,急於獲利的套利者的存在使得股票的英鎊價格和美元價格從一開始就不可能存在如此嚴重的不平衡。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
上海、
深圳證券交易所一度辟有
國債期貨市場,因“
327事件”於1995年5月關閉至今。目前,我國大陸已沒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場。這裡說的我國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主要是指對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與國外金融機構自營或代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1995年3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禁止金融機構隨意開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業務:
(一)國內金融機構一律不得開展投機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業務。
(二)國內金融機構在符合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並經
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進行避險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三)國內金融機構進行避險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1993年4月15日頒布的《關於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完善和健全內部風險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交易人員,並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四)對違反規定進行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造成重大資金損失的有關金融機構和交易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2000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正式將“金融衍生交易類”業務納入
表外業務加以管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對表外業務的風險承擔最終責任,要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業務經營行設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
市場風險評估模型,有效控制市場風險;設定能承擔的整體
風險限額和每一種業務的風險限額,並根據不同業務明確各部門和各級交易人員的交易
敞口頭寸、期限及
止損等許可權;強調前台(交易)與後台(會計結算與交收)分開,業務資料保存完整。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衍生工具的
公允價值及其變動形成的衍生資產或衍生負債。
三、衍生工具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