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5年2月21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5.10.20
  • 實施時間:2005.12.01
修訂的規定,規定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修訂的規定

(2005年2月21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3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關於批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廣泛聽取各族人民民眾和社會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自治旗黨委建議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推進依法治旗,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促進民族團結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
(五)事關自治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六)自治旗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畫的部分調整方案;
(七)自治旗本級預算部分調整方案及上一年度決算;
(八)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
(九)自治旗城市總體規劃修改方案;
(十)全旗性節日、紀念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提出意見、建議,根據需要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推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自治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
(三)自治旗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事關自治旗發展重點領域和長遠發展的改革措施;
(五)政府性債務情況及政府性基礎設施、產業發展超億元的投資項目情況;
(六)自治旗重大區劃調整方案;
(七)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八)全旗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九)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保、住房、扶貧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點項目的實施情況;
(十)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害、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十一)確定或者變更旗歌、旗標、旗樹、旗花等標誌;
(十二)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自治旗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十三)自治旗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向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六條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向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自治旗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四)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國家機關。
第七條擬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或者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在每年年初提出;臨時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在自治旗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送交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八條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其中包括有關統計數據、調查論證報告;
(二)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方案及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公共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審議、表決程式,按照《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者報告,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一條自治旗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遵照執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執行時間較長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交有關國家機關辦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二條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三條依照本規定應當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自行作出決定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責令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依照本規定應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未按照要求報告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責令限期報告。
第十四條對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制定《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立法依據和必要性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為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提供了明確的立法依據。
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規範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不僅有利於我旗人大常委會在旗委的領導下,更加有效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分工協作,共同推進自治旗經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同時,也有利於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代表全旗各族人民更加充分地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推進依法治旗進程,促進全旗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自恢復設立以來,在旗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的大局,認真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發揮了在國家事務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加之在實踐中對“重大事項”難以界定和把握,而且不夠完善,很難適應新時期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因此,為保障和規範我旗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制定一部符合我旗實際、便於操作的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規定共分為15條,其主要內容是根據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際把法律規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加以具體化,並對行使職權的有關問題加以明確。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和立法宗旨
   這部規定的名稱為《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此來體現本法規的執法主體和適用範圍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法規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體現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關於重大事項的具體化
   為了便於落實法律規定的重大事項,根據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職權的性質和特點,規定第二條明確了“重大事項”,是指自治旗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各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以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結合自治旗實際情況,規定分兩個層次對“重大事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使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內容更加清晰,並進行了列舉:一是應當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第四條共十一項);二是應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或決定的事項(第五條共十八項)。劃分這兩個層次既可以保證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中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又兼顧實際工作中必要的靈活性,把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有機統一起來。
(三)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
   考慮到地方組織法和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對審議議案程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規定只明確了應當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自治旗人大常委會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按照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四)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堅持的原則
   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地方國家事務中的重大決策行為,是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的過程。也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過程。因此,規定第三條規定:“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三、其它
   規定就有關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報告,在規定的第六條中加以規定。
提請或者報告重大事項的時間、要求,在第七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就提請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內容在第八條中(共四項)進行了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9月26日上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規定給予肯定,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組成人員還提出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民僑外委會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對規定作了如下修改:
一、將規定第一條“為了保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規定”修改為“為了保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規定第四條的“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修改為“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刪去規定第五條第五項。
四、刪去規定第五條第十八項。
五、將規定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規定的有些文字表述進行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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