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1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5.10.20
- 實施時間:2005.12.01
修訂的規定
規定的說明
我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制定《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立法依據和必要性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為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提供了明確的立法依據。
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規範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不僅有利於我旗人大常委會在旗委的領導下,更加有效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分工協作,共同推進自治旗經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同時,也有利於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代表全旗各族人民更加充分地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推進依法治旗進程,促進全旗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自恢復設立以來,在旗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的大局,認真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發揮了在國家事務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加之在實踐中對“重大事項”難以界定和把握,而且不夠完善,很難適應新時期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因此,為保障和規範我旗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制定一部符合我旗實際、便於操作的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規定共分為15條,其主要內容是根據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際把法律規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加以具體化,並對行使職權的有關問題加以明確。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和立法宗旨
這部規定的名稱為《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此來體現本法規的執法主體和適用範圍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法規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體現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關於重大事項的具體化
為了便於落實法律規定的重大事項,根據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職權的性質和特點,規定第二條明確了“重大事項”,是指自治旗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各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以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結合自治旗實際情況,規定分兩個層次對“重大事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使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內容更加清晰,並進行了列舉:一是應當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第四條共十一項);二是應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或決定的事項(第五條共十八項)。劃分這兩個層次既可以保證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中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又兼顧實際工作中必要的靈活性,把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有機統一起來。
(三)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
考慮到地方組織法和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對審議議案程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規定只明確了應當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報告,自治旗人大常委會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按照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四)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堅持的原則
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地方國家事務中的重大決策行為,是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的過程。也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過程。因此,規定第三條規定:“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三、其它
規定就有關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報告,在規定的第六條中加以規定。
提請或者報告重大事項的時間、要求,在第七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就提請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內容在第八條中(共四項)進行了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9月26日上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規定給予肯定,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組成人員還提出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民僑外委會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對規定作了如下修改:
一、將規定第一條“為了保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規定”修改為“為了保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規定第四條的“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修改為“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刪去規定第五條第五項。
四、刪去規定第五條第十八項。
五、將規定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規定的有些文字表述進行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