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鄉困難民眾(以下稱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救助形式包括:參保補助、門診救助、住院救助。
第三條 實施醫療救助,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障重點、托住底線、公開公正、統籌銜接”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最大限度減輕困難民眾醫療支出負擔,逐步建立資金來源穩定,管理運行規範,救助效果明顯,服務方便快捷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為持有本市常住戶口並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困難民眾: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以下稱重點救助對象);
(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稱低收入救助對象);
(三)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即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贍養、撫(扶)養能力有限,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重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四)對農村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養對象,在規定享受政策期內,比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給予醫療救助。
第五條 參保補助方式。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其中對特困供養人員予以全額資助,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予以定額資助,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六條 門診救助方式。特困供養人員按每人每年不低於500元標準予以定額門診救助,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門診救助資金由供養機構統籌管理使用,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門診救助資金直達個人賬戶。
其他門診救助對象的救助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研究制定。
第七條 住院救助方式。住院救助包括基本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本醫療救助,是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內的自負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的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給予的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是對醫療救助對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自負合規醫療費用,扣除大病保險及各種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支付後,按規定的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給予的醫療救助。
(一)基本醫療救助。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可享受住院基本醫療救助,且不設起付線,具體救助標準為:
1、重點救助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合規住院費用,在年度救助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8000元;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負合規住院費用,按100%比例給予救助。
2、低收入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合規住院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限額為5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地方籌資等因素,採取分段按比例計算方式設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
1、重點救助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基本醫療救助後,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住院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可按50%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對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負合規住院費用按100%比例給予救助。
2、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及各種商業保險報銷、基本醫療救助後,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住院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
3、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個人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及各種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住院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部分,經核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符合規定的,可按30%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八條 醫療救助採取即時結算和醫後救助兩種方式。對重點救助對象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實行費用即時結算(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對重點救助對象門診及轉診到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和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行個人先行墊付、醫後救助。即時結算和醫後救助辦法由各縣(市、區)自行制定。
第九條 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院就醫。市本級和各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要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公布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民政部門要與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委託合作協定,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制定服務規範。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減免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確認分類救助對象;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可以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重點救助對象看病就醫。
第十一條 統一結算報銷程式。逐步實施“一站式”醫療救助即時結算。各縣(市、區)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業保險機構、民政和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數據銜接和共享,明確結算方式和程式,方便民眾及時結算。凡持有荊州市戶籍,在各縣、市、區常住且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醫保的對象,由常住地負責實施醫療救助。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地方財政安排:縣級財政要根據本地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
(二)上級補助資金:中央和省級醫療補助資金;
(三)本級留存的福彩公益金;
(四)社會捐贈款。
第十三條 合併原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合併後的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職責:
(一)民政部門主管醫療救助工作,負責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救助對象審定、公開公示、統計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並會同財政部門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預決算;
(二)衛計、人社及商業保險機構負責及時提供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報銷賠付相關證明材料,加強對醫療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虛假、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
(三)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財務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部門對在醫療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市民政部門應當適時根據醫療救助實際水平統一調整制定醫療救助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申請受理及審核上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荊政規〔2016〕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遊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11月18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6年10月2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1月18日公布,並將於2016年12月1日正式實施。上述檔案出台是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特別是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減輕我市困難民眾醫療支出負擔的重要檔案。
一、醫療救助的基本制度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指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多種渠道籌資建立基金,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已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給予的醫療費用補助的救助制度。其基本原則是:一是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二是堅持保障重點、托住底線;三是堅持公開公正、統籌銜接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最大限度減輕困難民眾醫療支出負擔。
醫療救助制度,由國家建立,民政部門管理。主要任務是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公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二、醫療救助對象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
救助對象為持有本市常住戶口並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三、醫療救助對象具體包含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
3、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即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贍養、撫(扶)養能力有限,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重病患者。
4、對農村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養對象,在規定享受政策期內,比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給予醫療救助。
四、醫療救助的形式、標準
(一)醫療救助形式
參保救助、門診救助、住院救助三種方式。
(二)醫療救助標準
1、參保補助。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其中對特困供養人員予以全額資助,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予以定額資助,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
2、門診救助。一是特困供養人員按每人每年不低於500元標準予以定額門診救助,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門診救助資金由供養機構統籌管理使用,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門診救助資金直達個人賬戶。二是其他門診救助對象的救助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研究制定。
(三)住院救助
1、基本醫療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合規住院費用,在年度救助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8000元/人。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負合規住院費用,按100%比例給予救助。
低收入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合規住院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5000元/人。
2、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地方籌資等因素,採取分段按比例計算方式設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基本醫療救助後,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住院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可按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2萬元。對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自負合規住院費用按100%比例給予救助。
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及各種商業保險報銷、基本醫療救助後,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住院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可按4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2萬元。
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個人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及各種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年度累計自負合規住院費用在3萬元(含)以上,經核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符合規定的,按3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2萬元。
五、醫療救助申請程式
(一)申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醫療救助對象應當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後,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二)受理審核
1、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審核醫療救助申請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指導申請家庭填寫相關資料。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相關材料報送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提出審批意見。
(三)審批
民政部門是審醫療救助申請的責任主體,應及時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覆核;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按相關規定給予救助。對於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民政部門應當在做出不予批准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
六、醫療救助資金結算和報銷
醫療救助採取即時結算和醫後救助兩種方式。對重點救助對象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實行費用即時結算,對重點救助對象門診及轉診到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和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行個人先行墊付、醫後救助報銷。
七、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
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1、地方財政安排:縣級財政要根據本地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
2、上級補助資金:中央和省級醫療補助資金。
3、本級留存的福彩公益金。
4、社會捐贈款。
八、《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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