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地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5〕8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簡述,暫行辦法,
簡述
2016年3月22日,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網公布《大興安嶺地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5〕8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救助對象獲得必要的醫療救助服務。
(二)推進醫療救助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加強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三)堅持救助政策、工作程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公開,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最佳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式,加強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實效。
(五)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在兜住底線的基礎上,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努力減輕困難民眾醫療負擔。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縣(區)政府負責制,由各縣(區)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實施,人社、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政府應當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物質保證。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的界定:
(一)特困供養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統稱重點救助對象)。
(二)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民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
(三)適當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範圍,積極探索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統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
在各類救助對象中,重點加大對特困供養人員、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救助對象獲得必要的醫療救助服務。
(二)推進醫療救助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加強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三)堅持救助政策、工作程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公開,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最佳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式,加強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實效。
(五)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在兜住底線的基礎上,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努力減輕困難民眾醫療負擔。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縣(區)政府負責制,由各縣(區)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實施,人社、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政府應當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物質保證。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的界定:
(一)特困供養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統稱重點救助對象)。
(二)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民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
(三)適當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範圍,積極探索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統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
在各類救助對象中,重點加大對特困供養人員、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
第二章 資助參保參合
第五條 全額資助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定額補助。
第三章 住院救助
第六條 重點救助對象全面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
第七條 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年度最高救助限額(以下統稱救助封頂線)。
第八條 住院救助的救助封頂線由各縣(區)政府根據救助對象需求和資金籌措等情況研究確定。
第七條 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年度最高救助限額(以下統稱救助封頂線)。
第八條 住院救助的救助封頂線由各縣(區)政府根據救助對象需求和資金籌措等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章 門診救助
第九條 門診救助的重點是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條 縣(區)政府根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需求和資金籌措情況確定門診救助封頂線。
第十條 縣(區)政府根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需求和資金籌措情況確定門診救助封頂線。
第五章 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一條 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對罹患重特大疾病的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實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二條 因病致貧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認定條件由縣(區)政府結合低保、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等因素予以確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應符合《黑龍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合理確定重特大疾病救助標準。
(一)原則上重點救助對象救助比例高於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救助比例高於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重點救助對象應當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可設救助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原則上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二)縣(區)政府要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額度和當地籌資等情況,分類分段設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頂線,併合理確定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線。
第十四條 確需轉診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外地定點醫療機構等未實現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救助對象,應按照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治療結束後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按照規定辦理醫療救助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給予救助。合規醫療費用主要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地區可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因病致貧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認定條件由縣(區)政府結合低保、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等因素予以確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應符合《黑龍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合理確定重特大疾病救助標準。
(一)原則上重點救助對象救助比例高於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救助比例高於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重點救助對象應當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可設救助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原則上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二)縣(區)政府要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額度和當地籌資等情況,分類分段設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頂線,併合理確定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線。
第十四條 確需轉診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外地定點醫療機構等未實現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救助對象,應按照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治療結束後憑有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按照規定辦理醫療救助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給予救助。合規醫療費用主要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地區可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章 其他救助
第十六條 慈善救助。各級慈善管理部門探索建立醫療救助專項基金,在按照規定對有關貧困家庭開展慈善援助項目的同時,要對經醫療救助後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開展慈善援助。
第十七條 優惠減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門診掛號費、治療費、醫療設備檢查費、住院床位費減免等優惠。
第十七條 優惠減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門診掛號費、治療費、醫療設備檢查費、住院床位費減免等優惠。
第七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式可按照省民政廳及行署民政局相關規定執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時限應當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建立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相互銜接的信息“一站式”交換和即時結算機制,簡化救助程式,提高救助效率。
第二十條 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積極探索實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對象檔案,一戶一檔,醫療救助對象申請書、審核審批表、診斷書、醫療費發票等資料齊全,管理規範。
第二十二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在規定範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對象提供服務,落實醫療優惠政策並將優惠項目和優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導救助對象合理就醫。
第十九條 建立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相互銜接的信息“一站式”交換和即時結算機制,簡化救助程式,提高救助效率。
第二十條 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積極探索實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對象檔案,一戶一檔,醫療救助對象申請書、審核審批表、診斷書、醫療費發票等資料齊全,管理規範。
第二十二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在規定範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對象提供服務,落實醫療優惠政策並將優惠項目和優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導救助對象合理就醫。
第八章 資金籌集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要按照《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財社〔2014〕11號)規定,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民政、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切實加大醫療救助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醫療救助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總額的15%。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支付應採取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已開展即時結算的縣(區),救助對象預計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先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部門預先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待醫療救助結束後,再按照實際發生額辦理結算手續;未開展即時結算的(縣)區,由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至有關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四條 醫療救助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總額的15%。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支付應採取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已開展即時結算的縣(區),救助對象預計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先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部門預先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待醫療救助結束後,再按照實際發生額辦理結算手續;未開展即時結算的(縣)區,由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至有關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實行醫療救助審核、審批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已經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已經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2016年3月14日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