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 所屬地區:本國
- 屬性:法律法規
- 範圍:治理工作
3、會議主要傳達上級有關綜治工作精神,回顧前階段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綜治常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定》於1991年05月17日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黔府發〔1991〕21號頒布。...
各地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
區、縣設立特定區域綜治委應當報市綜治委備案。第十一條 各綜治委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綜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第三十條 各地區、機關、部門、單位應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獎懲制度,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列入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晉職晉級、評先受獎的...
機關、民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第十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實行委員分工負責制和專門工作小組機制,各...
2019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
第二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物業管理、保全服務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社會治安綜合理目標,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十一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綜治組織協調、部門共管、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體制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組織制定相應...
(九)負責其他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十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檢查、考評和獎懲制度。各地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專門機構應當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秉公辦事,切實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依法維護和保障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省、市(地、州)、縣(區、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
《強化服務完善制度推進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手冊》是2010年中國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
黨的十四大以來,中央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原則作了新的闡述。黨的十七大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提出了“加強社會治安...
重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是協助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機構。 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應發揮職能作用。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並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領導責任制,...
第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執行本條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第五條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機制,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單位的...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實行領導負責制...
(九)負責其他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十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檢查、考評和獎懲制度。各地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需要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內部的治安防範,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消除治安隱患。
(五)加強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建設。(六)檢查、督促、總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縣轄區區長、市轄區街道辦事處主任受縣長、市轄區區長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決定,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建設,組織...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指定具體部門,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建立獎懲制度。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和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及治安責任人評選先進、晉職晉級,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
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部門和領導幹部績效考評的內容,檢查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完善並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獎懲制度。
第九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除加強內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外,還必須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參與所在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擔維護...
《北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製定的條例。... 各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接受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