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全面推進
平安中國建設,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應當堅持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
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
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
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新,抓住“關鍵少數”,強化擔當意識,落實領導責任,科學運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戒等措施,形成正確導向,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地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各負其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動承擔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責任,認真抓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組織各有關單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和督導檢查,及時通報、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統籌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檢查
第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制定易於執行檢查的措施,建立嚴格的督促檢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評價獎懲制度,自上而下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第九條 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應當將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本系統部署和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建設的有關情況進行總結,對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並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下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每年應當向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工作督促檢查範圍,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促檢查。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動員組織黨員、民眾有序參與,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制度機制,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明確考核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式。
第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鈎。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推動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分管領導幹部實績、進行提拔使用和晉職晉級時,應當了解和掌握相關領導幹部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加強與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協調配合,協同做好有關獎懲工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對真抓實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分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嘉獎。對受到嘉獎的領導幹部,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每四年開展一次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
第十七條 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分管領導幹部應當進行嘉獎。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應當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八條 對連續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由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適當形式予以表揚。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組織人事部門要配合做好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等的評選表彰工作。
第五章 責任督導和追究
第二十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五)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現反彈的;
(六)各級黨委和政府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必要時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進行通報,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三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或者影響重大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對其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分管領導幹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必要時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約談,幫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對受到約談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但尚不夠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掛牌督辦,限期進行整改。必要時,可派駐工作組對掛牌督辦地區、單位進行檢查督辦。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從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相對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確定若干作為掛牌督辦的重點整治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對受到掛牌督辦的地區、單位,在半年內取消該地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和該地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受到掛牌督辦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商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實行一票否決權制。
第二十六條 對受到一票否決權制處理的地區、單位,在一年內,取消該地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取消該地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並會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報告、備案。需要追究該地區、單位黨政領導幹部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中央駐地方單位需要實行一票否決權制的,由省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向其主管單位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
第二十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按照《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應當採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
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干擾、阻礙調查和責任追究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瞞報漏報重大情況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等打擊報復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三十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把手”是治安第一責任人
公共安全連著千家萬戶,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全的基本要求。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具體化、制度化,為各級黨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殺人、爆炸、搶劫等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訪、群體性事件持續下降。2015年,全國涉槍、涉爆犯罪案件分別下降43%、9.9%,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命案現案破案率達98.3%,人民民眾安全感穩步提升。近年來各地夯實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治理成果得到初步顯現。
領導責任具體化、制度化,為社會治安提供了保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具體化、制度化,為各級黨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在浙江,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手中每月都有兩張報表:一張是“經濟報表”,一張是“平安報表”。平安建設和綜治工作被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中。
用報表亮出“平安家底”,通過“定期體檢”,檢出關鍵少數的主動權。浙江省建立了定期分析社會穩定形勢制度,像分析經濟形勢那樣定期分析社會穩定形勢:省、市、縣三級每半年、每季度、每月分析一次社會穩定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平安綜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不僅在浙江,當今各地越來越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把綜治領導責任制落實好,事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全局,與每個家庭、每個人的安全與利益息息相關。” 中央綜治辦相關負責人指出,從各地實踐看,凡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落實到位的地方,一定是刑事案件少、零刑事案件社區多的地方,一定是治安案件少、人民民眾滿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矛盾糾紛少、社會和諧穩定的地方;相反,凡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地方,往往都是社會治安問題突出、民眾不滿意的地方。
“平安不會隨著經濟發展自然而然地到來,必須領導掛帥、真抓實幹。”中央政法委綜治三室主任彭波指出,如今世界已經進入風險社會,國內風險因素也日益突出,公共安全問題複雜性加劇。去年天津港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廣東深圳光明新區發生特別重大滑坡事故,這些事故並不是發生在經濟欠發達地區。
抓住“關鍵少數”,才能形成正確導向,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2014年至2015年,全國省級綜治委、綜治辦實施綜治領導責任制,共問責6270餘次,其中掛牌督辦3502次。通過有效落實領導責任制,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推進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各項措施的落實。
吸收地方經驗,將獎懲與考核掛鈎
自2013年開始,湖北省將綜治工作納入省委、省政府的專項督查內容,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進行一次;將綜治工作與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掛鈎。近年來,湖北省委組織部向省綜治辦徵求擬提拔任用的省管幹部綜治工作實績意見200多人,其中部門和市、縣主職等重要崗位占30%。
在獎懲手段規範化方面,湖北省健全了以獎勵、約談警示、誡勉談話、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為主的綜治手段規範體系。近6年來,省綜治委對30個縣(市、區)黨政主職領導進行了約談,共約談150多人次。省市縣三級共對1440個單位實施了“一票否決”,對1872個單位給予掛牌警示,對560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誡勉談話,對83名黨政領導幹部提出了黨紀政紀處分建議。
江西省在重獎嚴懲方面也形成了良好經驗。對榮獲全省綜治工作先進市、先進單位和全省安全感調查公眾滿意縣(市)的地區、單位及其綜治責任人給予嘉獎;對綜治責任落實不到位或發生影響穩定問題事件的地方,視情給予警示、約談、掛牌督辦、限期整改、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等處罰。
地方的做法,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經驗參考。“《規定》吸收了一些省市的經驗做法,進行了制度創新,比如其中的督促檢查條款。” 中央綜治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注重獎懲並舉,把綜治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起鉤來,同時明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表彰獎勵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形成激勵導向,引導幹部增強保一方平安的責任意識。
細化一票否決權制,使其更具操作性
安徽也有一份不錯的政法“成績單”:全省八類嚴重暴力案件連續6年下降,群體性事件連續11年下降,每10萬人命案發案數連續5年保持全國最低水平,未發生在全國產生嚴重影響的重特大案(事)件,民眾安全感滿意度逐年上升,平安建設工作連續6年進入全國先進行列。
綜治和平安建設取得良好成績的背後,是建立重點管理制度、綜治領導責任制的嚴格落實。結合實際,安徽對綜治工作後進縣(市、區)實行重點管理制度,每年對全省確定的5個綜治工作後進縣(市、區)由省綜治委(辦)直接聯繫、重點管理,並於整改期滿後視情解除重點管理或實行一票否決。
“這一做法就是通過對一票否決權制的功能分拆、分步實施,既對後進地區有所觸動,實現綜治責任的合理分解和壓力傳導;又能夠有所緩衝,不是‘一棍子打死’,促使後進地區變被動應付為主動進取。”中央政法委綜治辦負責人介紹。
其實,中央有關政策檔案對綜治領導責任制早有規定,但原則性要求比較多。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存在領導責任制實施難、一票否決難、整改落實難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如何增強操作性?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範追責情形和方式,強化督導檢查措施,劃出幾條硬槓槓,設定硬程式。特別是分台階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解決一票否決權制實施難的問題,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解決整改落實難的問題。
“下一步,中央綜治委將會同各成員單位,圍繞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化平安中國建設的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著力使考評更切合實際、更具科學性、更有公信力,推進綜治工作深入開展。” 中央政法委綜治辦負責人指出。
規定解讀
平安是人民民眾的基本要求,是改革發展的基本前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始終把維護公共安全作為治國理政、保障民生的一項重要任務,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決深層次問題……面對廣大民眾新期待、新要求,把深化
平安中國建設定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來謀劃落實。
近日,《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出台,是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平安建設的主要抓手,也是鞏固平安建設成果的重要保障。
關鍵字:抓住關鍵少數
真正把領導責任具體化制度化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關係到社會能否穩定和諧,人民能否安居樂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多次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明確並嚴格落實責任制,把確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為衡量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指標。
《規定》著眼於將黨中央重要戰略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舉措,對建立健全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作出全面規劃設計,形成職責明確、獎懲分明、銜接配套、務實管用的責任體系,層層壓實責任。
“《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價值就在於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具體化制度化,為各級黨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
謝春濤表示。
《規定》共33條,由總則、責任內容、督促檢查、表彰獎勵、責任督導和追究、附則6部分構成。《規定》強調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地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
《規定》明確了第一責任人,抓住了“關鍵少數”中的關鍵。“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知道自己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要承擔的責任,一定會促使他們像重視經濟工作那樣,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謝春濤說。
關鍵字:堅持問題導向
切實增強領導責任制的操作性 去年天津港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廣東深圳光明新區發生特別重大滑坡事故,這些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案(事)件都不是發生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血的教訓再次警醒我們:平安不會隨著經濟發展自然而然地到來。
針對當前公共安全事件易發多發,維護公共安全任務繁重的情況,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導作用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要確保領導幹部高度重視、親力親為,推動形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和生動局面。
《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制定易於執行檢查的措施。同時,完善述職制度,要求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將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據了解,中央有關政策檔案對綜治領導責任制早有規定,但往往是原則性的要求比較多,具體的制度和程式安排比較少,無法適應當前深化平安建設、維護公共安全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實踐中,有的地方存在領導責任制實施難、一票否決難、整改落實難等問題。
針對這些突出問題,《規定》著重在增強檔案的操作性上下功夫,緊緊圍繞誰來問責、問誰的責、怎么問責、什麼情況下問責,進一步明確了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範了追責情形和方式,強化了督導檢查措施,著力劃出幾條硬槓槓,設定幾個硬程式,真正使鐵規發力、禁令生威。
中央政法委綜治三室主任
彭波表示,《規定》的出台,特別是採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和一票否決等4種方式,以分台階實施的方式解決一票否決權制套用難的問題,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解決整改落實難的問題。
關鍵字:堅持獎懲並舉
積極激發領導幹部的內生動力 《規定》的出台,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考核內容,從明確目標管理責任制、簽訂綜治責任書、年終總結和工作報告、開展專項督查、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規範表彰獎勵辦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考核內容,與其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鈎。
“這一措施,抓住了責任制的‘牛鼻子’,有著指揮棒的作用,如果得以落實,一定會促使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謝春濤表示。
《規定》明確提出,要完善考核評價制度,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把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鈎,並推動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
《規定》還細化了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明確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6種情形,明確了按梯次進行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多種責任督導、追究方式,明確了相應的實施主體和程式,明確了從重和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情形。
在嚴格責任追究之外,《規定》還吸收一些省市的經驗做法,把綜治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起鉤來。
同時,《規定》專列一章,明確綜治表彰獎勵的部門許可權、程式和方式,大力表彰獎勵那些真抓實幹、業績突出的領導幹部,努力形成正確的激勵導向,引導各級領導幹部增強保一方平安的責任意識,真正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
中央綜治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科學運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獎懲等措施,形成正確激勵導向,充分調動各級領導幹部抓平安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