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為了規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證券基金)備案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等,制定本指引。

2023年9月2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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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 1 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證券基金)備案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理私募證券基金的備案、備案信息變更清算等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請辦理私募證券基金備案的,所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應當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在募集過程中真實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
《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私募證券基金募集推介材料中的“重要信息”,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私募證券基金有多名投資經理的,應當披露設定多名投資經理的合理性、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調整機制等內容;
(二)委託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的,應當披露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名稱、投資顧問服務範圍、投資顧問費用,以及更換、解聘投資顧問的條件和程式等內容;
(三)私募證券基金進行份額分級的,應當披露分級設計及相應風險、收益分配、風險控制等內容;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募集推介材料中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證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每一層的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私募基金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證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本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工,是指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保的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勞務契約的外籍員工、退休返聘員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委派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者具備與其認(申)購基金相匹配的出資能力,投資者不得匯集他人資金認(申)購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提請辦理備案手續的私募證券基金已完成真實募集,不得在基金備案完成後通過短期贖回基金份額等方式,規避最低出資、募集完畢等要求。協會辦理私募證券基金備案時,可以視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者的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規定,向投資者進行書面風險揭示問卷調查,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符合本指引第四條第二款的投資者可以豁免簽署風險揭示書和風險調查問卷等材料。
第七條 單個投資者對私募證券基金的首次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合格投資者最低出資要求,但下列投資者除外:
(二)投資於所管理私募證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
(三)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的規定,與募集監督機構簽署募集監督協定,明確約定私募證券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以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等事項。
第九條 私募證券基金的名稱應當標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簡稱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字樣,不得包含“理財”“資管產品”“資管計畫”等字樣,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批准或者授權,不得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與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金融機構、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誤導投資者的字樣。不得在基金名稱中使用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字樣。
第十條 私募證券基金的基金契約應當約定明確、合理的存續期,不得約定無固定期限。
第十一條 私募證券基金的基金契約應當明確約定封閉式開放式等基金運作方式。開放式私募證券基金的基金契約應當設定固定開放日,明確投資者認(申)購、贖回時間、頻率、程式以及限制事項。未按照基金契約約定徵得投資者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投資者認(申)購、贖回時間、頻率、程式以及限制事項。
私募證券基金設定臨時開放日的,應當在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臨時開放日的觸發條件僅限於因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政策調整、契約變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臨時開放日進行申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臨時開放日前 2 個交易日通知全體投資者。
第十二條 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在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
(一)投資策略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二)調整投資範圍或者投資比例限制時應當履行的變更程式,並設定臨時開放日允許投資者贖回
(三)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私募證券基金設定不同基金份額類別的,應當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契約應當明確約定基金份額類別的劃分標準等相關要素,對不同份額類別可以設定差異化的認(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管理費率、銷售服務費率及業績報酬計提比例等,不得設定差異化的開放日、封閉期、份額鎖定期、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第十四條 開放式私募證券基金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封閉式私募證券基金可以根據收益特徵對份額進行分級。封閉式分級私募證券基金的名稱應當包含“分級”或者“結構化”字樣。
固定收益類私募證券基金優先權與劣後級的比例不得超過 3:1,混合類、期貨衍生品類私募證券基金優先權與劣後級的比例不得超過 2:1,權益類私募證券基金的優先權與劣後級的比例不得超過 1:1。
分級私募證券基金的同級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若存在中間級份額,中間級份額應當計入優先權份額。優先權份額投資者獲取收益或者承擔虧損的比例不得低於30%,劣後級份額投資者獲取收益或者承擔虧損的比例不得高於 70%。
分級私募證券基金不得投資其他分級或者結構化金融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權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分級私募證券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的 140%。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私募證券基金內部設立由不同投資者參與並投向不同資產的投資單元或者基金子份額。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證券基金不得通過設定增強資金、費用返還等方式調節基金收益或者虧損,不得以自有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先行承擔虧損的方式提供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 基金契約應當約定私募證券基金各項費用的計費標準、計費時點、計提方式、計提頻率等相關事項。從私募證券基金財產中支出的費用應當與基金運營、服務直接相關,不得支出與基金運作無關的費用。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產品結構等因素設定合理的管理費。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得收取管理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過約定管理費返還等方式,變相向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第十九條 業績報酬計提應當與私募證券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徵相匹配,單只私募證券基金只能採取一種業績報酬計提方法,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業績報酬計提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私募證券基金連續兩次計提業績報酬的間隔期不應短於 6 個月。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或者在私募證券基金清算時計提業績報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間隔期的限制。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期間不計提業績報酬,以投資者贖回份額或者基金清算時的淨值為基準計提業績報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約約定的計提比例、計提時點、計提頻率和計提方法對基金業績超出計提基準的部分計提業績報酬的,應當以投資者取得正收益為前提,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以獲取基於指數的超額收益為目標,將業績報酬計提基準設定為某個指數,並採用緊盯該指數的投資策略;
(二)僅在投資者贖回或者基金清算時計提業績報酬;
(三)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契約醒目位置明確提示投資者可能會在虧損的情況下計提業績報酬。
第二十條 投資經理應當具有股票、債券、衍生品、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投資領域的投資管理或者研究經驗,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職業操守
基金契約應當明確約定投資經理及其變更程式。投資經理髮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基金契約約定履行相關變更程式後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投資者,並設定臨時開放日允許投資者贖回
第二十一條 私募證券基金應當由私募基金託管人託管,但按照基金契約約定設定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等制度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私募證券基金髮生《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信息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變更決議檔案、變更事項說明函以及下列變更材料,履行變更手續:
(一)基金契約約定的存續期限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收益分配原則、基金費用等事項變更的,還應當提交補充協定或者履行基金契約中變更程式所涉及材料;
(二)私募基金託管人變更的,還應當提交託管人變更協定、重新簽訂的託管協定或者基金契約;
(三)基金服務機構變更的,還應當提交重新簽訂的基金服務協定;
(四)影響基金運行和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應變更事項所涉及材料;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證券基金髮生上述信息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並採取設定臨時開放日或者其他保障投資者贖回私募證券基金權利的措施,但變更內容有利於投資者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私募證券基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清算
(一)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的;
(二)發生基金契約約定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三)經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基金契約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證券基金完成清算剩餘基金財產可以以貨幣資金方式分配給投資者,或者經投資者同意,以實物資產方式分配給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 《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一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清算的”是指私募證券基金開始清算但預計 3 個月內無法完成清算。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登記備案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協會可以撤銷相關私募證券基金備案,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後續提請辦理備案的私募證券基金採取要求其出具內部合規意見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協會對下列私募證券基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有規定的,適用本指引:
(一)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試點私募證券基金;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私募證券基金。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指引規定的,協會按照《登記備案辦法》和協會其他自律規則,採取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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