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4日發布的自律規則,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通知,全文,起草說明,

發布通知

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6-02-04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具體實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
1.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1號
3.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定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契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以下統稱基金契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八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契約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檔案;
  (三)基金銷售協定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條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契約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覆核確認。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檔案應當採用中文文本,應當儘量採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契約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繫人和聯繫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式和定價模式;
  (六)基金契約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 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基金契約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的財務情況;
  (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六)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八)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髮生清盤清算的;
  (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四)基金契約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並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檔案。
  第二十條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二)信息披露相關檔案、資料的檔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
  (四)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檔案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信息披露指引,指導信息披露義務人做好信息披露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在基金契約約定信息披露事項的,基金備案過程中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的,投資者可以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務,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三)、(四)、(七)所述行為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基金管理人採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基金業協會可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為不適當人選、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由中國基金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起草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頒布以來,對促進各類私募基金健康規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加強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規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披露的內容和方式,有利於保障私募基金投資者的知情權,從而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基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
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行業實現自律管理的關鍵環節,信息披露效果直接影響行業運行效率。在現行備案制管理體系下,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對私募基金的內容和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而是從基金募集、運作、事務管理、自律懲戒等角度,對信息披露是否達到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披露標準進行制度性約束。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行為的合理約束和規範,可以幫助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投資者實現有效的互聯互通,最大程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為投資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有助於促進市場的長期穩定。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七章,共三十一條,主要從信息披露的主體和對象、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初步構建起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監管框架。主要內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主體、對象和方式
關於信息披露的主體,本辦法第二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時規定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定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規定了信息披露對象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此外,第十條規定,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託管人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覆核確認。
關於信息披露的方式,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基金契約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同時,辦法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準。第六條指出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
(二)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契約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期間,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式和定價模式、基金契約的主要條款、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和其他事項等內容。
(三)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關於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私募基金季度報告的內容和時限,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該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第十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年度披露的內容和時限,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信息等。第十八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列舉了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的十四項重大事項。
(四)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及必備事項,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檔案資料的保存要求。
(五)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信息披露指引,指導信息披露義務人做好信息披露相關事項。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本辦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條分別由輕及重的規定了基金契約未約定信息披露、不當披露、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違規、嚴重違規披露等四種情形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和自律懲戒措施。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加重處罰的情形。
三、主要特點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則,體現私募“私”的屬性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證券類、股權類、創投類或其他類的私募基金。在充分尊重基金契約“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之上,僅從保護投資者角度對必須要向投資者披露的事項作了基礎性的要求。同一私募投資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定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但是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二)體現了“公募與私募、股權與證券相區別”的原則
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披露的內容和頻度與公募基金區別較大。與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考慮到本次股市異常波動的情況,要求單只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此外,由於證券類私募基金與股權或其他類私募基金在流動性估值認購贖回等方面存在差異,本辦法對二者披露的內容和頻度也有一定區分。本辦法中有關信息披露內容有些可能對於股權或其他類型私募基金來說確不適用的,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中國基金業協會也會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參照使用。
四、《信息披露辦法》的幾點說明
(一)關於信息披露義務人
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和職責對落實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尤為重要。本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為主要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契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並履行信息報送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本辦法還進一步規定了私募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義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契約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確認。
(二)關於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檔案、基金契約、基金的投資情況、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涉及私募基金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和仲裁和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辦法第十一條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禁止性行為進行了規定,這些禁止性行為包括: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基金契約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三)關於信息披露的範圍與頻度
在設計信息披露事項時,既要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又要避免給信息披露義務人增加不必要的信息披露負擔;既要立足當前,使市場規則具備可操作性,又要著眼長遠,適應私募基金行業未來的發展。
首先,本辦法根據披露階段不同分為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和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其中募集期間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應當與基金契約保持一致,且基金契約中應當體現相關的信息披露方式、頻度、範圍等內容,從一開始確保投資者的知情權。對於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根據信息對投資者的影響不同,分為常規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常規信息披露內容定製化、頻率相對固定,可預見性強,經過市場實踐已有很成熟的做法。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前期對行業的調研, 本辦法將常規披露分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僅對單只管理規模金額在 5000 萬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月度基金淨值披露。重大事項信息披露主要針對偶發的、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件。這類事件衝擊性大,事前難以預見,在近年市場運行中每每成為關注焦點。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質量不僅關係投資者利益,而且體現影響市場運行效率。
(四)關於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
考慮到私募投資基金的非公開屬性,本辦法規定的披露方式與公募投資基金有很大區別。與公募基金公開披露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的披露應當以非公開的形式進行。本辦法授予信息披露義務人與投資者充分的自治權,二者可以在基金契約中對信息披露的內容、頻度、方式、渠道等做出約定。
為了更好的進行行業自律、監控行業系統性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之外,還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相關信息。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準。這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來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業績記錄有很大意義。
同時,本辦法規定投資者可以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投資者登錄平台後只能夠查詢到其購買的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會負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的建設和維護,並保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商業秘密。由於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設之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具體實施安排,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另行通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