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1日發布的自律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 頒布時間:2016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發布通知,指引全文,起草說明,

發布通知

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時間:2016-02-01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正式對外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附屬檔案2:《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指引全文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合法合規、誠信經營,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推動私募基金行業規範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各項業務的合法合規運作,實現經營目標,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對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權力機構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第二章 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是:
(一)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
(二)防範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
(四)確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覆蓋包括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涵蓋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
(二)相互制約原則。組織結構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約。
(三)執行有效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四)獨立性原則。各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財產、管理人固有財產、其他財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五)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成本控制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內部控制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和員工人數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實際情況。
(六)適時性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經營戰略、方針、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同步適時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部環境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
(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周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 2 名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定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利用部門分設、崗位分設、外包、託管等方式實現業務流程的控制。
第十五條 授權控制應當貫穿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的始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授權標準和程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應設定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利益衝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契約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契約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基金契約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範圍。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衝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保證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的順利運行。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向投資者、監管機構及中國基金業協會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 10 年。
第二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排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實施中是否存在問題,並及時予以改進,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四章 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頒布以來,對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健康規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前述法律、規章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投資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同時制定和實施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內部控制在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貫穿始終。中國基金業協會針對近年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執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和總結,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內部控制指引》”),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內部控制指引》分為五章,共三十三條,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主要內容如下:
(一)目標與原則
《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包括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防範經營風險、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及確保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建立、健全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時,《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遵循全面性、相互制約、執行有效、獨立性、成本效益及適時性等原則。
(二)內部環境
《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要素。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及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內部控制指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並且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定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該高級管理人員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三)風險評估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原則性地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四)控制活動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從業務流程控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衝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規範。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授權標準和程式,確保授權制度在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始終貫徹執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託募集私募基金的制度要求。自行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設定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在委託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機制,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的要求。《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確保業務外包安全合規。《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
對於私募基金財產,《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利益輸送、利益衝突的防範及解決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
(五)信息與溝通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獲得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
(六)內部監督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條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並及時改進發現的缺陷與問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七)自律管理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制度的義務,同時還明確了中國基金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職責。
三、《內部控制指引》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合規、穩健運行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並且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極大的風險隱患。《暫行辦法》要求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範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故《內部控制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指引並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經營合法合規、安全穩健,促進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合規發展,更好地維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資者利益。
《內部控制指引》的實施旨在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運營管理、風險控制水平的提高,促進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專業化、規範化基金管理機構發展。
(二)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環境
內部控制環境是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的基礎。鑒於私募基金的類型、組織結構、投資方向、投資範圍等方面的靈活性及多樣性,為了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差異化發展,《內部控制指引》對內部控制環境並不做細化、具體要求,而是分別就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組織及治理機構、人力資源政策及人員等方面進行了原則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有意識地在全公司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並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
(三)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控制活動
從私募基金業務的特徵出發,其內部控制應區別於公募基金,但仍應貫穿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私募基金同樣需明確授權標準和程式、投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並建立業務外包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故《內部控制指引》從上述方面對控制活動進行了框架性的規定,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滿足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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