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是2022年6月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檔案。

2023年4月7日,為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相關指引實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請機構辦理登記相關業務,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3年修訂)》(中基協發〔2023〕11號),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 文號:中基協發〔2023〕11號 
全文,1 基本信息,2 相關制度,3 機構持牌及關聯方信息,4 誠信信息,5 財務信息,6 出資人信息,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8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9 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內容解讀,

全文

1.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應當對照《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相關指引規定,按照本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2.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辦理實際控制權變更的,應當全面按照本清單要求提交材料;提交辦理其他登記信息變更的,變更事項應當按照本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3.申請機構提交的信息及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1 基本信息

(1)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如申請機構實現了三證合一,可提交三證合一後的營業執照。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2)公司章程/ 合夥協定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申請機構公司章程/合夥協定,如公司章程/合夥協定的約定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將章程修正案/補充合夥協定一併提交,或提交最新修訂的章程/合夥協定。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3)實收資本/ 實繳出資證明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 如實繳出資後發生出資人變更,應當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定、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併提交,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特殊說明:實繳比例未達註冊資本 25%的,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銀行回單應當加蓋銀行業務章,驗資報告應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4)全體員工簡歷、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契約或勞務契約
內容要求:
申請機構專職員工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 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指引第 1 號》(以下簡稱《登記指引 1 號》) 第九條規定,總人數不得少於 5 人,並提交全體員工簡歷、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契約或勞務 契約等材料:
1.全體員工簡歷應當涵蓋員工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等。
2.社保繳費記錄應當顯示員工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應當提交社保增員記錄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應當提交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定、人力資源服務資質檔案、代繳記錄等。
3.外籍員工、退休返聘員工可按要求提交勞務契約;退休返聘的員工應當提交退休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要求提交勞動契約或勞務契約、委派檔案等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社保繳費記錄應當加蓋社保主管部門章。
(5)辦公場地使用證明
內容要求:
1.辦公場地應當符合《登記指引 1 號》第八條規定,並提交辦公場地產權證書等產權檔案,如為租賃所得,還應當提交剩餘租賃期不少於 12 個月的租賃協定(自提請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如為轉租所得,還應當提交原租賃協定、 轉租協定、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轉租的確認檔案;如由股東、關聯方等無償提供取得, 還應當提交原租賃協定、無償使用說明、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確認檔案。
2.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的,應當提交合理性說明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6)商業計畫書
內容要求:
商業計畫書應當清晰合理、具有可行性,與申請機構的業務方向、發展規劃、人員配備等相匹配。
商業計畫書應當對未來發展方向和運作規劃做出詳細說明,具體包括核心團隊情況、資金募集計畫、投資方向、投資計畫等內容,不得套用模板。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7)集團化新設合理性及集團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安排
內容要求:
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有關指引的規定,並提交材料說明以下情況:
1.是否具備新設合理性與必要性,集團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續、合規、有效展業等相關要求,並說明集團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運營情況、誠信情況以及集團的財務狀況、誠信情況等。
2.是否已合理區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範圍,並提交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範利益衝突等內控制度安排。
3.是否已建立與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業務情況相適應的持續合規風險管理體系,並說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監督、檢查的具體安排。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由實際控制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8)相關承諾函
情況1
內容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在 AMBERS 系統中下載使用最新登記承諾函模板,承諾函中機構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均應當完整準確填寫。
特殊說明:相關承諾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更新登記承諾函簽章。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落款處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應當簽字或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在承諾函簽字。
情況2
內容要求: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資方向為債券投資,或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曾從事債券投資或提交債券投資業績的,應當提交未來展業不違規從事結構化發債的承諾函。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相關承諾主體應當在落款處簽字。
(9)相關登記信息變更材料
內容要求:
1.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四章關於信息變更和報送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發生變更的, 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2.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提交已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式、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要求的相關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10)其他材料
內容要求:
1.申請機構的設立或後續展業有政府支持性檔案、招投標檔案、引導基金相關批覆等相關支 持檔案的,可一併提交。
2.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如存在擬投項目並已和相關企業簽訂項目協定的,可提交擬投資項目投資協定或合作意向書、擬擔任政府引導基金的管理人的相關政府檔案等。
3.申請機構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存在《登記指引1號》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交相關材料(如有)。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
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投資協定或合作意向書應當加蓋申請機構與合作方的公章,政府公文無需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2 相關制度

(11)
內容要求:
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1 號》第十條、 第十一條規定,根據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並提交相關制度檔案,制度應當根據申請機構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不得照搬照抄。主要包括:
1.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包括運營風險控制、信息披露、機構內部交易記錄、關聯交易管理、防範內幕交易及利益輸送、業務隔離、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運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資者適當性、保障資金安全、 投資業務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應急預案制度:申請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對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影響正常經營或者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突發事件的處理機製作出明確安排。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3 機構持牌及關聯方信息

(12)衝突業務許可檔案
內容要求:
1.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 2 號》(以下簡稱《登記指引 2 號》)第十八條規定,披露分支機構、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工商登記信息、業務開展情況等基本信息。
2.申請機構自身應當符合《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及《登記備案辦法》等相關要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登記備案辦法》第八十條規定的衝突業務。申請機構的關聯方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 融資擔保、網際網路金融、典當等衝突業務的,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批覆檔案。
特殊說明:關聯方經營範圍含衝突業務。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衝突業務的批覆檔案應當由相關主管部門蓋章。

4 誠信信息

(13)相關主體誠信記錄
內容要求:
1.應當說明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資人是否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五條、《登記指引 2 號》第七條規定的負面情形,申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 3 號》(以下簡稱《登記指引3號》)第二條規定的負面情形,如有涉及,請提交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措施或 自律管理措施等相關文書、檔案或公示信息等材料,並說明負有何種責任。
2.應當說明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資人是否存在《登記指引 2 號》第八條規定的協會加強核查的情形,申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記指引 3 號》 第三條規定的協會加強核查的情形,如有涉及,請說明具體情況,並提交相關部門的文書、檔案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3.應當說明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或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如有涉及,請說明具體情況,並提交相關部門的文書、檔案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5 財務信息

(14)審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內容要求:
1.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應當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相關材料。
特殊說明:成立不滿一年的,應當提交最近一個季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成立滿一年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原件應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6 出資人信息

(15)證件掃描件、學歷/ 學位檔案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身份證、台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當完整填寫出資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並提交最高學歷/學位檔案。
特殊說明:自然人提交。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無
(16)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檔案
內容要求:
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如已實現三證合一,可提交三證合一後的營業執照。
對於《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機構,應當提交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許可檔案及翻譯件。
特殊說明:非自然人提交。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17)實繳出資證明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 如實繳出資後發生出資人變更,應當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定、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併提交,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銀行回單應當加蓋銀行業務章,驗資報告應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18)出資人出資能力材料
內容要求:
出資人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第二十條和《登記指引1號》第五條要求,並提交相關材料:
1.應當提交相關材料說明出資人對申請機構已實繳資金的合法來源並具備相應的出資能力,出資能力材料應當能夠覆蓋其全部認繳出資。 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出資的,應當穿透至最終履行相應出資義務的主體,並按上 述要求提交材料。
2.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材料包括: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當提交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固定資產(應當提交非首套房屋產權檔案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等材料。
3.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當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說明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並提交審計報告等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19)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出資材料
內容要求: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和《登記指引1號》第六條要求,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並提交相關材 料:
1.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出資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
2.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 SPV 間接出資的,應當提交其對 SPV 出資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且穿透後合計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出資比例或實繳金額應當符合《登記指引 1 號》第六條相關要求。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
原件落款處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20)出資架構合理性說明
內容要求:
1.申請機構出資架構應當符合《登記指引2號》第二條要求,不得為規避監管要求而進行特殊出資架構設計。無合理理由不得通過SPV設立兩層及以上嵌套架構,特殊情況下通過SPV設立兩層及以上嵌套架構的,應當提交合理性、 必要性說明材料。
2.通過 SPV 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財產份額的,協會按照股東、合伙人相關要求對其進行穿透核查,上述間接出資人應當提交其工作經驗、誠信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是否從事衝突業務等相關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落款處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21)其他材料
內容要求:
1.根據《登記指引 2 號》第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出資人為自然人且與金融機構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交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並說明是否符合競業禁止等要求。
2.非主要出資人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網際網路金融、典當等衝突業務的,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批覆檔案。
3.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如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存在相關受益所有人的,應當提交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特殊說明: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
1.知悉說明檔案應當加蓋金融機構公章。
2.批覆檔案無需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2)證件掃描件、學歷/ 學位檔案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身份證、台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當完整填寫實際控制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並提交最高學歷/學位檔案。
特殊說明:自然人提交。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無
(23)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檔案
內容要求:
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如申請機構實現了三證合一,可提交三證合一後的營業執照。
對於《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機構,應當提交境外實際控制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許可檔案及翻譯件。
特殊說明:非自然人提交。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24)實際控制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係圖
內容要求:
1.應當提交展示完整出資架構的控制關係圖,控制關係圖應當體現所有層級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和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係,並標明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出資比例和實繳金額等情況。
2.直接或間接出資人存在資產管理產品的,控制關係圖應當標明資產管理產品或代為持有資產管理產品的出資人及相應出資比例。
3.直接或間接出資人最近五年從事過衝突業務的,控制關係圖應當標明從事衝突業務的出資人及相應出資比例。
特殊說明: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更新控制關係圖及相應簽章。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控制關係圖應當由實際控制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更新控制關係圖及相應簽章。
(25)實際控制人認定材料
內容要求:
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2 號》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認定實際控制人。
1.申請機構為公司的,應當優先從持股 50%以上的股東穿透認定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協定實際行使半數以上股東表決權的方式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不存在期限安排的一致行動協定;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應當提交節選公司章程,並進行簡要說明;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執行董事當選的,應當提交節選公司章程,並進行簡要說明。
2.申請機構為合夥企業且特殊情況下執行事務合伙人無法控制申請機構的,應當結合合夥協定約定的對合夥事務的表決辦法、決策機制, 按照能夠實際支配申請機構行為的合伙人路徑進行實際控制人認定,但同時應當提交執行事 務合伙人以及最終控制該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單位或個人的工作經驗、誠信情況、經營情況、 財務狀況、是否從事衝突業務等相關材料。
3.存在共同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合夥協定等材料說明共同控制情況。
4.因出資分散無法按照《登記指引 2 號》第十一條規定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應當結合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等說明詳細情況,並按《登記指引 2 號》第十六條要求指定出資人承擔實際控制人責任,並提交確保控制權結構不影響申請 機構良好運行的內部治理、決策機制等制度安排。
5.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設立並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2 號》第十三條 規定認定實際控制人,存在第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應當充分說明合理性和必要性並提交相關材料。因行政管理需要導致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股權層級與行政管理層級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政府管理檔案、會議紀要等具備一定效力的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
原件落款處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26)相關經驗材料
內容要求:
1.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九 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並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還應當符合《登記指引 2 號》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並提交材料說明實際控制人具備符合要求的工作經驗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於曾任職機構出具的任職材料、離職材料、社保繳納材料等。
2.實際控制人具備《登記指引 2 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或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所任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是否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實際控制人具備《登記指引 2 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或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受監管情況、主要開展業務、資產管理規模、經營狀況、國際聲譽,以及個 人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等內容。
4.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具備《登記指引 2 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相關產業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企業資產規模、收入利潤情況、持有智慧財產權專利情況、行業排名情況(如有)、上市安排 (如有)、股權投資規模、負責股權投資項目情況等內容,並提交相應材料。
特殊說明: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
原件落款處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27)實際控制人財務材料
內容要求:
1.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材料說明其負債情況。
2.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為非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28)實際控制權變更材料
內容要求:
1.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就變更後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要求提交法律意見書
2.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八條和《登記指引1號》第十六條規定,提交變更之日前 12 個月的月均管理規模持續不低於 3000 萬元人 民幣的說明材料。
3.應當說明是否已按《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式、 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要求,並提交相關材料。
特殊說明: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辦理實際控制權變更。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29)其他材料
內容要求:
1.根據《登記指引 2 號》第三條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材料說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是否已按照規定履行內部決 策和信息披露程式,是否已建立業務隔離制度, 防範利益衝突。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2.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與金融機構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出具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並說明是否符合競業禁止等要求。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原件落款處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複印件應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知悉說明檔案應當加蓋金融機構或上市公司公章。

8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30)證件掃描件、學歷/ 學位檔案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身份證、台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當完整填寫高級管理人員高中以上學習經歷,並提交最高學歷/學位檔案。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無
(31)相關經驗材料
內容要求:
1.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和《登記指引 3 號》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相關規定,並提交材料說明上述人員具備符合要求的工作經驗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 限於曾任職機構出具的任職材料、離職材料、社保繳納材料等。高級管理人員 24 個月內在 3 家及以上非關聯單位任職的,相關工作經驗不予認可。
2.相關人員具備《登記指引 3 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所任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是否無重大違法 違規記錄。
3.相關人員具備《登記指引 3 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受監管情況、主要開展業務、資產管理規模、經營狀況、國際聲譽,以及個人 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等內容。
4.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人員具備《登記指引 3 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相關產業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企業資產規模、收入利潤情況、持有智慧財產權專利情況、行業排名情況(如有)、上市安排(如 有)、股權投資規模、負責股權投資項目情況等內容。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應當提交加蓋原任職機構公章的材料。
(32)投資能力材料
內容要求: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3 號》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資業績材料:
1.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提交最近 10 年內連續 24 個月以上的投資業績材料,單只 產品或者單個賬戶的管理規模持續不低於 2000 萬元人民幣。投資業績材料應當體現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任職起始時間、月度管理淨資產規模、年化收益等情況,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簽章齊全的基金契約、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離任審計報告、淨值報告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 多人共同管理的,應當提交具體材料說明其負 責管理的產品規模;無法提交相關材料的,按平均規模計算。
2.個人或者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作為投資者投資基金產品、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相關投資、模擬盤交易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於證券期貨投資的投資業績,不作為證券類投資業績材料。24 個月內為 2 家及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業 績材料的不予認可。
3.投資業績材料為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出具的, 應當說明是否為資產管理產品、主要投向、管理產品規模等。境外投資材料原件為其他語言的,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3 號》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資業績材料:
1.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提交最近 10 年內至少 2 起主導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經驗,投資金額合計不低於 3000 萬元人民幣,且至少應當有 1 起項目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股權併購或者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資業績。其中,主導投資是指相關人員主持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等工作。投資項目材料應當完整體現盡職調查、 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等各個環節, 包括但不限於簽章齊全的盡職調查報告(應當有原任職機構公章)、投決會決議(應當有原任職機構公章)、投資標的工商確權材料、股權轉讓協定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資材料原件為其他語言的,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
2.投向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行業的股權投資、投向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行業的股權投資、作為投資者參與的項目投資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於股權投資的相關項目經驗,不作為股權類投資業績材料。24 個月內為 2 家及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業績材料的不予認可。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應當提交加蓋原任職機構公章的材料。
(33)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函
內容要求: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應當承諾法律意見書中披露及系統填報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兼職掛職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系統填報以外的誠信信息及兼職掛職信息。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任職期間按要求持有申請機構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特殊說明: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相關人員應當在承諾函簽字。
(34)其他材料
內容要求:申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如有
簽章要求:知悉說明檔案應當加蓋上市公司公章。

9 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5)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內容要求: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複印件及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相關材料。
特殊說明:無
是否必填:必填
簽章要求:複印件應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36)法律意見書
內容要求:法律意見書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及相關指引的要求,並按要求籤字、蓋章。
是否必填:必填
(37)律師盡調底稿
內容要求:承辦律師可自願選擇提交對申請機構盡職調查的相關材料。協會可視情況要求承辦律師提交上述盡職調查底稿材料。
是否必填:如有
註:本清單所規定的登記申請材料應當使用簡體中文,相關用語應當符合境內市場慣例和語言使用習慣;原件為其他語言的,應當提交真實、準確、完整 的簡體中文翻譯件。各語言版本內容如有差異或不一致的,概以簡體中文版本為準。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新版的《登記材料清單》整合碎片化承諾函材料,減少重複報送內容,結合登記核查實踐經驗,以問題為導向,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管理人運作特點,更新登記材料要求。一方面,細化投資專業性材料內容,明確工作經驗要求。分類細化了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投資能力材料內容,明確了不同類別高管人員應具備的工作經歷,加強高管人員穩定性材料要求。另一方面,強化誠信信息填報,加強風險防範。從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等方面,細化了誠信信息填報內容,加強過往誠信記錄情況核查。對存在誠信問題、嚴重負面輿情、重大經營風險、錯綜複雜集團化運作等問題的申請機構,協會可以採用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
新版的《登記材料清單》有四大變化:首先,合併刪減部分材料要求,減輕管理人填報負擔。其次,細化了人員專業性材料要求,強調信義義務。新版《登記材料清單》不僅明確了投資業績證明材料的規模要求,也適度地對投資的材料年限進行了細化規定。再次,明確了高管人員的工作經歷要求,強化履職能力。最後,加強關注誠信水平和集團化等問題,加強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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