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誌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巨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成立以後,其職權範圍隨著市場的發展逐步擴展。1993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將
期貨市場的試點工作交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具體執行。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定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
1997年8月,國務院研究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划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公室;11月,中央召開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順
證券監管體制,對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並將原由
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
1998年4月,根據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
證監會合併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經過這些改革,中國證監會職能明顯加強,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為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和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
2015年5月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其中包括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保留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進入2015年9月份,證監會“火力全開”,對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個人毫不手軟。據觀察者網統計,從9月2日至9月19日,證監會共開出了17.6億元的罰單,涉及券商、期貨公司、對沖基金、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家機構和個人。其中,“牛散”袁海林涉嫌操縱股票,虧損2.78億,但仍被罰300萬元。
證監會重點打擊的行為包括操縱市場、非法經營(證券服務)、違法違規(券商期貨)、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等五種,共立案40宗。其中,涉嫌操縱市場的有7宗案件,涉及1家機構和6名個人。東海恆信因涉嫌操縱180ETF被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共7.37億元(罰款5.5億)。這也是近期證監會開出的最大一張罰單。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契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兩委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行政處罰委員會
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
職能部門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3個職能部門:
辦公廳
草擬機關內部辦公的規章制度;協助會領導組織機關的日常辦公;組織會內有關重要檔案的草擬、修改;負責機關的新聞宣傳工作,編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資料;管理機關的財務、資產、檔案;組織辦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會議的議案、提案。
辦公廳內設諮詢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請的國際國內顧問提供服務,承擔諮詢顧問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發行監管部
草擬境內企業在境內外發行證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外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審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報材料;按規定監管境外上市中資企業的有關活動。
創業板發行監管部
擬訂創業板證券發行的法規、規則、實施細則;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申報材料;審核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監管創業板證券發行活動;監管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與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的相關的保薦業務;協同擬訂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規則,負責創業板發審委組建及運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
擬訂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核准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擬訂公開發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負責非法發行證券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認定、查處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等。
市場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不上市流通的國債及企業債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記、託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交易、清算、登記、託管機構的設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上市品種;分析境內外證券交易行情;監管境內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傳播活動。
機構監管部
草擬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諮詢機構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各類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諮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諮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風險處置辦公室
組織研究、草擬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和重組的政策法規和工作方案;指導、協調、監督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和重組工作;就重大事項與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協調,組織滬、深專員辦、各派出機構及有關中介機構參與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工作;交辦的其它工作。(五)上市公司監管部
草擬監管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並監督檢查境內上市公司實施配股、合併分立、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併、主要股東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督境內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
基金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按規定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機構的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按規定監管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期貨監管一部
負責期貨市場總體規劃、產品創新、市場監管、市場信息統計分析、法規制度建設、市場對外開放以及期貨行業技術安全與進步等工作,包括擬訂期貨市場監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及章程、業務規則,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上市期貨產品及契約;跟蹤分析境內外期貨交易行情;監管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及其相關活動;研究境內外期貨市場;監管境內期貨市場信息傳播活動;審核商業銀行從事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監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期貨監管一部下設綜合處、市場監管處、市場法規處、產品與創新處、信息統計處和技術處6個處。
期貨監管二部
負責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包括期貨公司、投資諮詢機構、中間介紹商、商業銀行期貨中介業務等),包括擬訂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監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設立與業務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中間介紹業務機構的業務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諮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商業銀行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境外期貨業務活動;監管境外機構從事的境內期貨業務活動;指導監督期貨業協會的有關活動。
期貨監管二部下設綜合處、審核處、境外期貨處、公司檢查一處和公司檢查二處5個處。
稽查局(首席稽查辦公室)
草擬稽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的規則、實施細則;組織調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處理有關證券期貨業務的來信來訪。
法律部(首席律師辦公室)
草擬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實施細則,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在授權範圍內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解釋;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組織辦理涉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審核律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
行政處罰委員會日常事務,辦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項,組織安排聽證、審理會議,協助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開展相關工作。
會計部(首席會計師辦公室)
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財務制度,擬定證券期貨業及上市公司的會計財務實施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審定後執行;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有關證券期貨會計財務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會計、財務、資產評估問題提供諮詢;審核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按規定監管證券期貨機構執行國家的會計、財務規定並實施財務和離任審計;統一協調證券期貨市場的收費、稅收政策;草擬有關監管經費的收費標準、規章制度並經國務院收費主管部門審定後執行;審核機關、派出機構、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及收支活動。
國際合作部
草擬證券期貨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境內與境外有關機構的交流合作活動,管理境外援助項目;聯繫有關國際組織,負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關係的有關事宜;按規定安排機關人員出訪和接待境外人員來訪;協助會內有關部門履行其境外證券期貨監管職責;協助會內人事教育部門對機關、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人員進行出國(境)的培訓教育;按規定歸口管理證券期貨系統的涉外事務。
人事教育部
草擬機關、派出機構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管理;按規定對派出機構、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組織機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境內外培訓教育;指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派出機構工作協調部
1、起草有關加強對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
2、對會內各部門向派出機構擬發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式性的指導性檔案提出意見。
3、評估派出機構的工作,檢查派出機構貫徹會黨委和主席辦公會議部署工作的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
4、負責與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編髮工作簡報;組織經驗交流並協助辦公廳組織召開有關派出機構的重要會議。
5、負責對派出機構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定期分析;參與研究派出機構職權劃分、機構設定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
6、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監察局
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查處本系統及其黨組織、黨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黨紀政紀的行為;受理對本系統的組織或個人的檢舉、控告及本系統的組織或個人的申訴;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領導本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
網路信息辦公室
內審部
內審部的主要職責包括6個方面:一是對證監系統各級黨組織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履行管黨治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擬定證監會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三是監督檢查系統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落實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四是監督檢查執行證券期貨監管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情況;五是承辦證監系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和檢查系統內審工作;六是承辦駐會紀檢組和會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派出機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設立證監局,作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範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派出機構名錄
北京證監局 天津證監局 河北證監局 山西證監局
內蒙古證監局 遼寧證監局 吉林證監局 黑龍江證監局
上海證監局 江蘇證監局 浙江證監局 安徽證監局
福建證監局 江西證監局 山東證監局 河南證監局
湖北證監局 湖南證監局 廣東證監局 廣西證監局
海南證監局 重慶證監局 四川證監局 貴州證監局
雲南證監局 西藏證監局 陝西證監局 甘肅證監局
青海證監局 寧夏證監局 新疆證監局 深圳證監局
大連證監局 寧波證監局 廈門證監局 青島證監局
上海專員辦 深圳專員辦
直屬單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擬資本市場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對資本市場發展、運行和監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監管決策提供支持;為草擬資本市場法規規章、政策措施或具體監管工作提供諮詢意見;中國證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研究、草擬證券期貨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管理證券期貨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協調管理證券期貨業標準化工作,聯絡國家相關標準化管理機構及國際標準化組織;負責證券期貨業科技管理;規劃建設證券期貨監管業務套用系統;建設和管理證監會網際網路站及資訊系統,負責證券期貨行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與推進;負責證監會計算機區域網路、廣域網以及公共套用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維護,管理機房,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負責會機關電子類辦公設備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為證券期貨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管理證監會圖書館;指導派出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中心
根據證監會後勤業務發展的總體要求,研究、制訂其發展的規劃、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為證監會機關辦公提供服務保障,為機關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生活服務;負責證監會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保證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負責承辦指定範圍的外事接待服務、國際會議、國內會議以及各省市來京聯繫工作人員的接待工作;承擔辦公廳、國際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劃轉的保衛、有關檔案資料的印送、外事服務及文秘人員的招聘與管理等職能;證監會規定的其它職能;並按規定在保障機關辦公服務的前提下對外開展社會化服務。
稽查總隊
承辦證券期貨市場重大、緊急、跨區域案件,以及上級批辦的其他案件。
稽查總隊內設20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內審一處,內審二處,技術支持處和紀檢(監察)室。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總隊行政事務和黨務管理工作;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負責承辦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陳述、欺詐發行等重大、緊急、敏感類及跨區域案件調查,十五個調查處分別由五個調查大隊負責協調;內審一、二處交叉分工,負責總隊各調查處提交的調查終結案件的內審覆核工作;技術支持處負責案件調查電子取證、信息協查、稽查辦案技術支持系統開發等相關技術服務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總隊廉政建設與紀檢監察工作。
監管架構
中國證監會總部設於北京,內設20個職能部門①、4個直屬事業單位和中央紀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組(原紀委監察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設有38個派出機構(見圖1–1),並管理19個系統單位。中國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和系統單位共同構成了統一有序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體系。
中國證監會會機關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證券期貨市場規章規則,擬定市場發展規劃,辦理重大審核事項,指導協調風險處置,組織查處證券期貨市場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指導、檢查、督促和協調系統監管工作。
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一線監管工作,主要職責是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轄區內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轄區內風險防範與處置 ;查處轄區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開展轄區內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工作。
各證券和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金融)、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期貨監控)、中證資本市場運行統計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監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期貨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等機構,對其會員(或參與人、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及證券期貨交易活動進行一線監管和自律監管。這些一線監管和自律監管構成證券期貨監管活動的有效補充。
國際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顧委會)是中國證監會的專家諮詢機構,於2004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由境內外前任金融監管官員、金融機構知名人士及專家學者組成。顧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針對中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情況,介紹國際市場的最新動態及監管經驗,為中國證監會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對中國證監會汲取國際經驗、加強國際交流、推動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顧委會設主席、副主席各1人,現有委員22人。
信息公開
經費來源
中國證監會經費收支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內管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不屬於中國證監會收入,而是直接上繳國庫。中國證監會的經費支出完全由預算內撥款。
人力資源
截至2015年底,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共3 097人,其中,會機關730人,派出機構2 367人,占比分別為23.6%和76.4%。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員的平均年齡36.6歲。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參靠資料:
歷任主席
劉鴻儒(1992年10月至199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