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

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

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是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現任局長為馮建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所屬部門: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馮建國(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石嘴山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並組織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市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
(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五)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國家、自治區、市級專項資金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六)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自治區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執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及相關標準。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組織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預報、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落實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生態環境信息。
    (九)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國家、自治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助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助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十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政策、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稅徵收相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實施生態立市戰略,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石嘴山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新石嘴山。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財務、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依法治市相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生態環境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二)生態環境指揮調度中心。承擔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預報預警工作,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縣區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協調和監督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落實。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生態環境管理科。擬訂石嘴山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管理和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按規定審批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承擔生態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監督落實水污染防治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建立和組織實施地表水水質考核制度。監督落實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入河(湖)、溝排污口設定。負責提出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安排計畫。
(五)大氣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建立和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提出大氣污染防治項目資金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土壤生態環境科(自然生態保護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按照國家規定對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進行環境管理。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項目資金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設定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大武口分局、惠農分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正科級派出機構。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落實所在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組織落實所在轄區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指導生態文明示範創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市生態環境局和所在轄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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