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評比辦法

《石嘴山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評比辦法》已經石嘴山市委和石嘴山市政府研究同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評比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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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建設創新型山水園林工業城市,充分發揮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督查評比的評價作用,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提升城市綜合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水平,最佳化城市綜合環境,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不斷提升民眾獲得感,制定本辦法。
一、評比對象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責任部門和國有企業(21個)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惠農區人民政府、平羅縣人民政府。
市工信局、市教體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廣電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綜合執法局。
市星瀚集團、市九柱集團、市善道集團。
(二)縣區部門及街道(含城區鄉鎮)
1.大武口區。
(1)區直部門(12個):區綜合執法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交通局、區教體局、區民政局、區工信商務局、區文旅廣電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市市場監管局大武口分局、市生態環境局大武口分局。
(2)街道辦事處(含城區鄉鎮)(11個):人民路街道、朝陽街道、青山街道、長勝街道、長城街道、長興街道、白芨溝街道、石炭井街道、溝口街道、錦林街道、星海鎮。
2.惠農區。
(1)區直部門(12個):區綜合執法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交通局、區教體局、區民政局、區工信商務局、區文旅廣電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惠農區公安分局、市市場監管局惠農分局、市生態環境局惠農分局。
(2)街道辦事處(含城區鄉鎮)(8個):育才路街道、南街街道、中街街道、北街街道、河濱街道、火車站街道、紅果子鎮、園藝鎮。
3.平羅縣。
縣部門、街道辦事處(含城區鄉鎮)(12個):縣住建局(綜合執法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局、縣工信局、縣民政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教體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平羅分局、城關鎮。
二、評比標準
根據國家、自治區、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參照“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標準和住建部等部委相關行業標準,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辦公室)制定具體評比細則。
三、評比方式及內容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評比內容(100分)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由綜合評比、第三方評價兩個部分組成,比值分別占60%、40%。(附屬檔案1)
1.綜合評比(60分)。
(1)組織保障方面評比(6分):主要對城市綜合管理組織保障、隊伍建設、應急保障等方面進行評比。
(2)城市精細化管理實地評比(42分):實地評比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園廣場、行政執法等方面,分值分別占比20%、20%、20%、20%、10%、10%。評比組每季度對縣區城市綜合管理進行評比評分,結果匯總至市城管委辦公室後,反饋各縣區。
(3)其他評比(12分):主要對完成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方面的工作任務情況進行評比。
2.第三方評價(40分)。
由市城管委辦公室每季度通過第三方(社會機構、兩代表一委員等)評價方式對各縣區城市綜合管理情況進行測評。內容包括:現場考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實效及重點問題督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分值占比60%;社會評價(公眾監督和民眾滿意度測評)調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原則上於每季度最後一周完成,分值占比40%。
(二)市直各部門、國有企業(100分)
市直各部門、國有企業城市綜合管理評比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評比內容由共性目標、個性目標、社會評價組成,共100分。(附屬檔案2)
共性目標(35分):主要對健全管理機制、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城市綜合管理制度執行、強化應急保障、加強執法聯動、規範台賬及信息上報、信訪投訴及各類抄告問題處理、城市綜合管理宣傳、年度目標任務書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評比。
個性目標(55分):主要對落實職責範圍內的日常監管工作、年度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任務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城市綜合管理有關事項辦理、相關問題處置等方面進行評比。
社會評價(10分):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市民民眾代表等的意見反饋列入評比內容。
(三)各縣區部門、街道辦事處(含城區鄉鎮)評比內容(100分)
各縣區部門、街道辦事處(含城區鄉鎮)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評比由縣區城管委參照評比細則組織進行,並將排名情況上報市城管委。
四、計分方式
(一)評比分數
採取平時檢查、季度評比,年終匯總的方式進行。
評比情況實行季度評比獎勵、年度匯總評優評先的方式進行。
(二)年度評比得分
年度評比得分為四個季度得分的總和,加上年度加減分。
(三)加減分項目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日常評比得分中進行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10分:
(1)未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委批辦、交辦的城市綜合管理事項,一次扣2分;未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委及其辦公室交辦或協調明確的工作任務的,問題整改不及時或成效不明顯的,一次扣1分。
(2)因城市綜合管理問題被自治區級領導點名批評的,一次扣2分;被市級領導點名批評的,一次扣1分;因同一問題被批評的不累計扣分;被媒體曝光或民眾反映後未積極應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一次扣2分。
(3)工作中因推諉扯皮、配合不力等,導致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每次扣1分。
(4)在平時評比中,對各業務評比小組通報指出的問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項扣1分。
(5)在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領域,年度內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發生一起扣5分。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年度評比得分中進行加分:
(1)當年度獲得國家、自治區、市城市綜合管理方面表彰稱號的,在年度評比得分中一次加3分、2分、1分。
(2)各縣區在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開拓創新取得顯著成效,年終申報後經市城管委辦公室審核,每項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3)在各項觀摩評比中,根據得分排名情況,縣區確定第一、第二、第三等次各1名。第一等次加3分,第二等次加2分,第三等次加1分。
(4)充分運用新聞報導、公益廣告、新媒體等多種方式進行城市綜合管理宣傳,營造良好城市綜合管理輿論氛圍,年度主流媒體發稿量、見報量排名前三的單位,加1—3分。
(5)超額完成年度城市綜合管理重點工作任務的,按照相關年度城市綜合管理重點工作任務評比細則,可進行年度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五、結果運用
(一)通報
城管委辦公室每季度對評比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為:
1.市直各部門(含國有企業)按照評比成績進行通報、排名。
2.各縣區部門、街道辦事處(含城區鄉鎮)由縣區城管委按照評比成績進行排名。
3.“六差”項目:每季度評比出環境髒亂差社區、環境髒亂差街道、環境髒亂差公共衛生間、環境髒亂差施工工地、環境髒亂差集貿市場、門前五包髒亂差商戶。
通報由城管委辦公室報市城管委,經市城管委領導簽批後,由市城管委下發通報,按照通報兌現獎懲,每季度在石嘴山日報、石嘴山市政府官網上發布。
(二)流動紅黃旗制度
流動紅旗:季度排名第一的部門、國有企業,以市城管委名義頒發流動紅旗。各縣區季度排名第一名的部門、街道(含城區鄉鎮),由縣區城管委頒發流動紅旗。
流動黃旗:季度排名末位的部門、國有企業,以市城管委名義頒發放流動黃旗。各縣區季度排名末位的部門、街道(含城區鄉鎮),由縣區城管委發放流動黃旗。
(三)評比獎懲
設立城市綜合管理專項評比獎勵資金,市財政每年統籌300萬元資金用於評比獎勵,由市城管委根據每季度評比結果落實獎懲。
對季度黃旗的市直單位、國有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連續2次季度黃旗的市直單位、國有企業,由市城管委領導約談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連續3次季度評比排名末位的責任單位,除約談外,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媒體上進行公開承諾。縣區參照執行。
(四)效能目標
年度評比結果將納入縣區、市直部門年度效能目標管理。
六、相關工作要求
1.提高檢查權威。城市綜合管理評比工作按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獎懲分明的要求,堅持動真碰硬、獎優罰劣,真正評出優劣、評出動力。
2.建立縣區級評比。為增強縣區對所屬街道的指揮、調度、督導權,各縣區應參照本評比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對所屬部門、街道(含城區鄉鎮)實施檢查評比,對所屬部門、街道(含城區鄉鎮)等進行排名,結果於每季度最後一周報市城管委辦公室。
3.加強對第三方的監督檢查。市城管委辦公室要加強對第三方工作質量、工作紀律、工作作風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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