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自治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掛市測繪地理信息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
  • 隸屬: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 機構職能: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責任
  • 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黨政日常工作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加強耕地保護,強化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監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管控。
(三)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土地使用、礦產資源消耗考核、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國土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執行自治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戰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承擔報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工作。
(五)負責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專項土地調查;負責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實施建設用地批後監管;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編制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管理許可權內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的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統計管理和礦山企業“三率”(採礦回採率、選礦回收率、採礦貧化率)考核;指導幫助礦山企業採用先進的採礦方法提高資源利用率;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擬定土地基準地價和標定價格;規範和監督管理礦業權人開採活動。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產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地理信息專項收入的征管,並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
(十二)承擔測繪統一監管的責任。編制實施全市測繪和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地理國情普查和動態監測;負責測繪成果匯交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組織實施和監管石嘴山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負責丙級以下測繪行業、測繪單位及人員資質資格的審核;負責地圖市場的監管;組織實施全市重大測繪地理信息專項和應急測繪保障;指導測量標誌使用和保護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接待、保密、信息、國有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三公”經費的預算支出審核和各項審計性監督工作;負責各類辦公經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歸口入庫以及綜合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政策法規與宣教科。
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國土資源、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指導實施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依法承擔國土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信訪、網貼答覆,糾紛調處的具體工作;擬訂、審核規章制度,依法界定部門職權、行政審批等各類清單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新聞發布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業務工作的宣傳、培訓;負責各類科技成果及科學技術的推廣、普及、教育和統計工作。
3.人事與效能監察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縣(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幹部任免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具體工作;督查督辦各類決定事項、意見提案、規章制度的落實等工作;牽頭承擔年度效能目標管理考核及相關工作;負責各類檔案管理相關工作。
4.土地規劃利用科。
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土地資源調查評價、開發、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全市用地計畫指標的管理,指導全市的土地利用工作;承辦大武口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的報批供應;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市轄區報市政府審批的供地項目的審核;貫徹執行國家開發利用標準,實施建設用地批後監管;規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行為;承擔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組織進行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其他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類綜合性專項工作。
5.耕地保護科。
監督實施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承擔全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農村土地整治以及占補平衡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承擔報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業開發用地的審核工作。
6.礦產資源管理科。
編制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承辦管理許可權內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的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出讓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各種統計報表的填報的事項;負責礦山企業年度檢查和“三率”指標管理;依法對採礦申辦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和技術資料等方面的審查和礦界標定;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糾紛;負責探礦權申請和年檢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7.測繪與地籍管理科。
依法對全市測繪工作實施統一管理;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行業、測繪單位及人員資質資格;負責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測量標誌的維護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各類測繪活動;負責開展測繪與地理信息基礎建設、“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和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實施地理國情普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統計、質量監督、成果匯交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土地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調解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地籍調查資料庫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土地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承擔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8.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環境科(石嘴山市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承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市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指導全市礦山企業閉坑、復墾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監督檢查;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產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
(二)派出機構。
市國土資源局設大武口區分局、惠農區分局2個派出機構,實行市、區雙重領導體制,以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為主。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管理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工作;承辦轄區內新增建設用地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以及調查勘丈繪圖等的審核工作,並定期上報市局研究後按程式報批;負責按標準徵收與土地相關的各項費用和土地出讓金,並按時上報市局;負責轄區內土地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變更、延續、登記和發證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初審、上報以及項目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調處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爭議和糾紛,對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報市局批准後執行;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普查教育、應急培訓和演練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方面的調研與信息、信訪工作,提出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的建議上報市局;負責與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駐地單位業務聯繫;負責及時將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意見上報市局;做好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33名(含大武口區分局、惠農區分局各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協助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二)市國土資源局對平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業務領導。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市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組織實施,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國土資源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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