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適用範圍、實施程式、附則4章22條,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文號: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適用範圍、實施程式、附則4章22條,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適用範圍、實施程式、附則4章22條,由國務院...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
責令排污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等規定執行。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答:一是關於對...
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經核查後關閉的企業、淘汰的生產線、落後工藝、設備等名錄,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得排放...
法律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移送拘留等剛性環境監管制度,被譽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現行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於1996年12月14日發布,2001年12月7日進行了修正,是為了落實修訂之前的《中華人民...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環境保護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轄區內環境違法行為,並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組織開展農村、社區環境綜合整治,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環境污染投訴調查及損害糾紛調解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五)責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推廣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過錯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七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採取有效措施,...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水泥、陶瓷、磚瓦等大氣污染重點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未達到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逐步...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修改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六...
(七)建設單位被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為環境保護掛牌督辦整改對象,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應當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申請核發排污...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
第十三條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排污單位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四條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管理大氣...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預防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八條 ...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行業...
第二十三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生態農業列入扶持範圍,在申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等相關資金和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等方面給予支持。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防止過度使用造成水體污染...
同時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