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於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訂後《條例》共八章八十二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湖北省
  • 目的: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
  • 發布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19日
條例概況,條例細則,解讀,條例亮點,宣傳貫徹,相關新聞,貫徹執行,

條例概況

【發布單位】湖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14-01-22
【生效日期】201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細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省本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三章 水污染預防
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
第五章 監督與應急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嚴防嚴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採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實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享有獲取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生活用水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政府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明確水污染防治目標,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區水環境現狀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對環境敏感區、生態脆弱區、水環境容量不足的區域,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環境監察執法體系,加強水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育培訓,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基層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
(三)依法擬定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
(五)建立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監測和定期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
(六)編制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調查處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開展水環境保護監察執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與調整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提出水體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進入地表水體的排污口的設定,監測、分析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
(二)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指導畜禽、水產養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發展生態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三)城鄉建設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城鄉規劃,負責城鄉垃圾處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四)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監督醫療機構廢水無害化處理,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探、採礦、開採地下水等過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六)交通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水源涵養林、防護林的建設管理以及生態修復;
(八)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監察、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等其他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部門協調機制,實行由政府負責人召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參加的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的目標以及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鼓勵水污染防治產業的發展,提高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進行技術改造,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對為減少水污染進行技術改造或者轉產的企業,通過財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應、政府採購等措施予以鼓勵和扶持。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展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途徑,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章水污染預防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劃定重點水環境功能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水環境功能區由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水環境功能區劃需要調整的,按照前款程式報批。
依法批准的水環境功能區劃應當公告。
第十八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本省重點水污染物控制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告。
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編制區域或者流域開發建設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一)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重點保護水域水質未達到標準的;
(三)規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不得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需要,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名錄,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與水環境容量,合理規劃工業布局,禁止引進高污染、高環境風險項目,限期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公布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名單,限期整治或者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生態農業列入扶持範圍,在申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等相關資金和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等方面給予支持。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防止過度使用造成水體污染。
水產養殖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塘堰養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圍欄圍網養殖、投肥(糞)養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造成養殖者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畜禽規模養殖排放的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畜禽規模養殖經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廢棄物,並採取防滲漏、防溢流等措施,防止污染水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畜禽規模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給予扶持;鼓勵、引導建設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引入市場化機制運營。
動物屍體及其他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向水體丟棄。
第二十五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與供水作業或者水源保護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宣傳標語。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和航道,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在本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結構、污染狀況、水資源稟賦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體系,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和一般保護區。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路和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對人口密集區、工業園區、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區和飲用水水源地等重點地區的有效監測。
第三十三條 建設、使用垃圾填埋場或者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地下工程採取防滲漏的有效措施,並配套建設地下水監測井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水質監測報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條進行地下勘探、採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從事地下熱水資源開發利用或者使用水源熱泵技術、地源熱泵技術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
大口井、廢棄機井的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藝,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四章水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和水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不得擅自拆除、停運或者閒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徵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排污單位對污水進行預處理後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應當符合集中處理設施的接納標準。
第三十七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按照雨污分流原則,明確排水與排污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保障措施,並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舊城改造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排污管網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城鎮排水與排污管網建設,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保障城鎮排水與排污管網建設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支付運行成本的,應當提高財政補貼水平。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公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達標排放情況;對按期完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予以鼓勵和扶持。
第三十九條建設垃圾堆放場、處理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採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禁止在毗鄰地表水體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垃圾堆放場、處理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液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禁止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體。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督管理,為有關單位依法處理廢液提供指導。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對未納入城鎮排污管網的村莊的生活污水進行治理,優先採用生態、低能耗、資源化的污水處理技術;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兩側等重點區域的村莊,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並保證建設及運轉資金。
第四十二條交通、環境保護、農(漁)業、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執法聯動機制,對船舶污染物實行從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監管。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
港口、碼頭、水上服務區應當建設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岸上接收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納入城鎮管網或者農村環衛管理。
在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庫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對使用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船舶,採取限制措施,逐步淘汰。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的市(州)、縣(市、區)交界處設定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確定監測斷面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定期監測並發布監測信息。
江河、湖泊、水庫、運河上遊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措施保證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四十四條跨市(州)、縣(市、區)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實行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對考核不達標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有關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斷面水質達標,並向下游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
具體考核和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跨行政區域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協調跨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制定治理計畫,限期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水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複方案,採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調水引流、河湖連通、濕地修復、生態保護帶建設等措施,對水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固體廢物堆存、垃圾填埋、礦山開採、石油化工行業生產、農業面源污染嚴重等區域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工作。
第四十八條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以及生態移民等導致轉產轉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支持、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環保市場,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服務,吸引各類市場主體開展水污染防治技術評估、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營、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修復等環保服務業務,促進水污染防治的市場化。
第五章監督與應急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實施年度考核,向社會公布考核辦法和結果,考核結果作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者通報批評;不能盡職盡責,使轄區內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五十二條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舉報制度。
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聯繫方式,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污染源、水環境質量、水量和水位監測網路,實現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等有關部門之間監測數據的共享。
第五十四條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依法適時公開監測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計量、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裝置,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五十五條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設施、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設施以及有毒物質存放場所進行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重大水污染事故隱患的,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應對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發生。
第五十六條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排污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二)發現影響水環境安全的違法行為,責令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隱患;
(四)責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
(五)依法查封違法排污場所或者用於違法生產、使用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重大水污染事故和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掛牌督辦,派駐專員監督執行。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
從事有毒物質生產、使用、運輸、貯存、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水污染事故應急設施。
第五十八條水環境質量因嚴重乾旱等不可抗力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物排放情況,要求排污者採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保障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達標。
第五十九條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水污染物,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等信息。可能危及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六十條對跨省的江河、湖泊、水庫,交界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或者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與相關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溝通。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依法公開水環境質量,水環境監測,水污染突發事件,與水環境保護有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情況,水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方式、濃度和總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與運行情況。
第六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排污者環保誠信檔案,記載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情況,並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排污者的環保誠信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財政支持、政府採購、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上市融資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按照規定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的水環境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答覆。
使用公開的水環境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提高水環境保護意識,養成節約用水、保護水環境的綠色環保生產生活方式。
第六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發現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十六條對污染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水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在確定污染源、污染範圍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事故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
法律援助機構對水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和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水環境保護的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規劃編制、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與公眾水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公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聽證會的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
第六十八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開展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科學知識、信息的宣傳報導,對污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以及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依法參與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水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水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第七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而不暫停審批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四)造成水環境功能退化或者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產業政策批准項目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六)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或者執行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四條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依法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六條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塘堰養殖珍珠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違法圍欄圍網養殖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投肥(糞)養殖污染水體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處罰後,再次投肥(糞)養殖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養殖證。
第七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造成水污染事故後瞞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湖北省是水資源大省,又是三峽大壩庫區所在地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保護好水資源是關係全省人民福祉、關乎湖北未來發展的大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1月19天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向大會作了說明。今日,代表們將在分組會議上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該條例草案,創下湖北省地方立法兩個“首次”,首次作為關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的立法提交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首次要四審通過。
嚴禁餐館、工廠私設暗管排污,最高罰50萬元;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養殖珍珠,最高罰10萬……1月19日,記者採訪了省人大專家,對條例草案八大亮點進行了解讀。
條例草案也引來本地乃至全國專家們的熱議。他們紛紛表示,條例抓住了水污染防治的關鍵環節,最終的執行效果值得期待。

條例亮點

亮點一
  最嚴處罰
  私設暗管排污最高罰50萬
   要點:餐飲、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私設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的,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2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在江河湖泊水庫等養珍珠的,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投肥養殖污染水體的,處以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
解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用最嚴格的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條例草案貫徹了這一精神。王建鳴介紹,在符合立法法、行政處罰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草案堅持從嚴處罰。
亮點二
  責任清單
   首長負責制防“九龍治水”
   要點:實行水污染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省政府對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
解讀:目前,水污染防治中,“九龍治水,各管一段”的現象多見。一些部門有利就上,無利躲。為此,草案按照“政府負總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別負責”的原則對政府及其部門的水污染防治職責做了規定。“可以說,這份‘權力清單’亦是‘責任清單’。”省人大常委會經濟法規處處長付正中認為。
行政首長負責也是一大亮點。許多地方環境污染的背後,總能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環境指標納入政府官員考核指標體系,將是斬斷地方保護主義的利劍。
亮點三
  區域限批
   為環保部門增添“殺手鐧”
   要點:未按照計畫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減排任務、重點保護水域水質未達標,規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發區、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等,環保部門應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解讀:我省以法規形式授予環保部門“區域限批”權,為環保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增添了一個“殺手鐧”。現在,明確“區域限批”,對相關部門的審批行為給予約束,無疑會大大增強治污的力度。
亮點四
  集中處理
   重點水污染項目進開發區
   要點: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地。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
解讀:過去,重點水污染排放的工業項目所在地分散、管理混亂,現在將這些項目納入一個開發區或工業園區,有利於節約成本,也有利於地方部門進行監管。
亮點五
  區域補償
  上游污染下游得給予補償
   要點:跨市、縣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實行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對於交界斷面考核不達標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保證斷面水質達標,並向下游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
解讀:一直以來,交界斷面水質超標,是影響區域水質改善的“痼疾”。上下游之間責任不清,矛盾重重。如今,草案對交界斷面水質超標有了明確“說法”,就是實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下一步,省政府將制定出具體考核和補償辦法。”
亮點六
  公眾參與
  政府和企業均接受公眾監督
   要點:規劃編制、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與公眾水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公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徵求意見。聽證會的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
解讀:條例草案專設一章談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涉及8個方面的內容。這在地方立法中是首次,也是草案最大的亮點。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公開水污染防治有關的信息,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重點排污單位也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方式、濃度和總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與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眾不僅監督企業,還對政府進行監督。同時也要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開展輿論監督。
亮點七
  誠信檔案
  排污行為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要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排污者環保誠信檔案,並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解讀:違法排污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而且還必須承擔來自社會各方面的負面評價。這意味著,違法排污者在財政支持、政府採購、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上市融資、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認定等方面,將承擔不利的社會後果。
亮點八
  公益訴訟
  支持打環保官司獲取賠償
   要點:對污染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援助機構對水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和經濟困難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解讀: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漸成熱詞,全國各地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案件越來越多,草案第六十六條專門設一段講公益訴訟。武漢大學教授王樹義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並沒有關於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的內容。而條例草案提出公益訴訟,具有適度超前性,讓水污染保護有法可依、有法可究。
出台經過
  18項調研 20萬人參與 上千條建議
   《水污染防治條例》如何破土而出;
在昨日下午人大全體會議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擺在了不少代表面前。這是我省首次就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法規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這部條例是如何從提出到最後確立的?
省人大常委會經濟法規處處長付正中表示:“湖北是水資源大省,淡水資源排名全國第一,水污染防治有重要意義。湖北有必要有制度性、剛性地立法保障湖北省的生態水資源。”通過徵集社會意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列入正式立法項目和全年重點工作計畫。條例起草採取了專家立法模式,聘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承擔立法起草任務並完成初稿。
2013年9月,數易其稿後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交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13年10月,草案經過省人大常委會一審後,在媒體公布並徵集意見。此後,省人大帶隊先後赴環保廳、應城市、潛江市等實地調研考察河渠、污水處理設施。
2013年10月至12月,關於該草案,開展了18項調研。不僅人大代表和60多名專家參與,更有20多萬公眾參與,提出了上千條建設性建議。
2014年1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入“四審期”。“一般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即通過,此次水污染防治條例最終被決定在大會上接受審議並表決。”付正中表示,此次是“四審”,也是我省首次就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法規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本地專家·期待
  李廣兵:下一步還應針對大氣污染立法
   人物名片:武漢大學法學院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全程參與條例制定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是湖北省唯一的國家級重點學科環境法研究所,省環保廳託付該所起草條例草案,李廣兵全程參與其中。他對記者說:“一般地方法規會照搬上位法較多,特色並不突出,但是我們這部法規從文本表現、法規框架,內容和形式上都不盡相同,有很大的創新。”
其實早在2000年12月,湖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就通過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不過辦法實施過程中,違法行為卻屢禁不止。“為什麼民眾不滿意,這裡到底有什麼問題,我們起草法規時就要抓關鍵環節。”李廣兵說。專家組認為,首要的關鍵環節就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針對“執法不嚴”問題,草案落實政府的責任,強調行政首長負責制,“像抓計畫生育一樣抓治理水污染”,並將各個相關部門職責明晰化。對於水污染工作中,政府工作人員不履職的,草案也規定給予行政處理和法律責任。“總的來說,是加重了對政府法律責任的追究。”
“不過,立法是一方面,最終效果如何,還需要政府相關政策配套、技術與資金支持。”他說,下一步,我省還應該針對大氣污染立法。而此次立法,對其他地方法立法程式上有許多可借鑑的地方,對湖北省立法的科學性、質量有了很大提升。
周敬宣:莫讓條例成空文,莫讓規劃成空話
人物名片:華中科技大學環境學院教授,曾多次參與條例制定
對於正在審議的條例,周敬宣表示,該條例不論是從增強環境保護力度,還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而言,都可謂意義重大。不過他同時表示,制定條例制度和達成初衷中間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了好的制度,更需要把這一制度落到實處,只有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下去才有意義。
在周敬宣看來,條例的嚴格程度和執行力度,與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息息相關。他認為,目前的《水污染防治條例》對相關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嚴苛,“我們制定的相關規定條例不少,規章制度更多,我現在比較關心的是條例的落實情況。”周敬宣表示,莫讓條例成空文,莫讓規劃成空話,就是要讓條例的相關條款更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在他看來,正在審議的條例中有關生態補償機制的條款是極有意義的亮點。“只有算清楚了污染和治理之間的經濟賬,才會有決心為保護環境動真格,才會捨得投入真金白銀。”周教授很認真地告訴記者:希望有越來越多像《水污染防治條例》這樣的法規出台,社會不管怎么發展,都得處理好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係。他期盼著這一條例能認真執行,給子孫後代留下碧水連天。
■外地專家·點讚
  孫佑海:這是抓住了“牛鼻子”
   人物名片: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所長、國家環境資源委員會委員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對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進行了闡述,就是實行水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將水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這是抓住了‘牛鼻子’。”孫佑海說。
孫佑海認為,首先,強化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政府的責任,是建立在以往防治水污染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的。強化政府責任,對環境保護工作、督促企業重視水環境問題和地方環保問題,有重要意義;其次,加強政府責任,符合最近以來中央有關檔案以及全國人大立法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保持GDP合理增長,“不留後遺症”。這說明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要重視環境污染問題。
孫佑海表示,環境污染治理的難點,在於其與經濟發展、財政收入之間的聯繫。《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抓住了問題的關鍵,加強政府責任,並且將水環境保護責任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於調整產業結構,實現良性發展,能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水網密集的千湖之省,水污染防治問題十分重要。加大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改善飲用水質量,甚至對於農產品質量的提升,都尤為重要。”(梁敉靜19日電)
王浩:水污染預防是重中之重
   人物名片: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水力水電科學研究院水資源所所長
“這就對了。”王浩在聽到本報記者介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強化了政府責任時,高興地說,“加強政府監管,對所有污染企業的批准落地,都必須進行嚴格把關。”
以往一些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條例中,通常設立“污染防治”這一章節。然而,與這些條例不同的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將水污染預防與治理,分別進行了規定。王浩認為,專門規定水污染的預防,並將其與水污染治理分開,表明了地方政府對水污染預防的重視。
“環保實際上都是以預防為主。”王浩表示,政府應當重視水污染預防。因為水污染髮生後,治理的成本非常大。如果能從源頭上控制,防止水污染,對於水污染的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王浩表示,加強民眾監督,是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一環,不可或缺。“加強公眾對水環境質量的監督,值得肯定。”

宣傳貫徹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4年1月22日通過,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解決我省水污染防治突出問題的務實創新舉措。為切實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相對充沛的水資源是支撐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保護好水資源、利用好水優勢是關係全省人民福祉、關乎湖北未來發展的大事。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通過採取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齊抓共管,綜合施策,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水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執法手段偏軟、懲治措施不力、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仍然存在,水環境和水資源的保護任務十分艱巨、十分緊迫。
《條例》作為關係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立法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充分體現了全省人民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條例》對政府職責、水污染預防、水污染治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監督與應急、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最嚴格的規定,構建了我省最嚴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為有效解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保護和改善水環境,提供了強有力法律保障,對於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培育和發揮生態環境比較優勢,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各部門要站在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權益,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牢固樹立“綠色決定生死”的理念,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嚴防源頭性污染,嚴管過程性污染,嚴治現實性污染,嚴懲損害性污染,切實增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
(一)認真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把學習貫徹《條例》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結合起來,與正在開展的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結合起來,與學習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渠道,圍繞《條例》立法背景、主要內容、重要意義和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全方位、立體式的宣傳報導,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正面引導。通過組織開展專家解讀、集中宣講、“法律六進”、專題培訓、知識競賽等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條例》,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條例》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二)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對水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具體任務和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履職,狠抓落實,特別要把配套制度建設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實,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2014年底前,省直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全省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及考核辦法、跨界斷面水質考核辦法、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水污染物控制名錄、按日連續處罰及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等具體實施辦法,確保《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同時,各地、各部門要對照《條例》規定,抓緊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認真清理,凡與《條例》不一致或者相牴觸的,要按照有關程式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或廢止。
(三)嚴格落實監督管理措施。各地、各部門要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依法加強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範行政行為,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堅決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和各項工作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通過集中執法、專項檢查等形式,堅決依法打擊、公開曝光和處罰一批環境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要抓緊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制度和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民眾的監督作用。
三、加強《條例》學習宣傳貫徹的組織領導
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是我省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制度機制,嚴格貫徹執行,務求取得實效。省環保廳及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條例》宣傳貫徹落實的督導檢查,適時對各地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認真總結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貫徹落實情況要於2014年12月底前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及時匯總後上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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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正式開始實施,我省從零點起,在全省範圍開展貫徹水污染防治條例監督執法。
今年(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在省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閉幕大會上高票通過,該《條例》也構建了我省歷來最嚴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其中明確了嚴管排污、嚴厲處罰;對水污染取上限處罰、按日連續處罰;規定私設暗管排污最高罰50萬元,瞞報事故排污單位最高罰30萬元,在湖泊養珍珠最高罰10萬元等。
今日零點起,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在全省範圍內對貫徹水污染防治條例情況進行監督執法。省環保廳已組織5個執法督查組分赴各地督查,將通過集中執法、專項檢查等形式,堅決貫徹條例要求,堅決依法打擊、公開曝光和處罰一批環境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這次監督執法也是我省開展“向污染宣戰”三大行動的重要內容,將持續進行。

貫徹執行

8月31日至9月2日,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部分人大代表分成六個小組,對全市貫徹執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趙正鵬,副主任柯德志、付毅、趙凌雲、崔玲、胡維國參加檢查,副市長孫襄林陪同檢查。
各檢查小組通過聽、看、談相結合的方式,先後深入到城區部分企業、關鍵地段以及吳店、七方、熊集等鎮,重點檢查生活污水治理及截污管網建設、集鎮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畜禽養殖業污染及防治、城鎮飲用水源地保護、農業面源污染及防治情況,摸清各地、各相關部門、單位及企業落實《條例》的基本情況,了解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
自《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市政府從嚴防源頭性污染、嚴管過程性污染、嚴治現實性污染、嚴懲損害性污染入手,使全市的水污染防治形勢持續向好,提前完成了襄陽市政府下達的十二五水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
在聽取各小組的檢查情況匯報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我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防治水污染工作思想重視,態度堅決,防治水污染工作措施紮實,成效明顯,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針對存在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趙正鵬在總結講話中指出,要加大對《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宣傳力度,要讓企業業主、堰塘承包人、畜禽養殖戶、水源地居民以及全體市民充分認識我市缺水、水資源寶貴的市情和水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要抓住各級編制“十三五規劃”和我市被列入《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規劃》的機遇,積極爭取項目,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要加大對水污染防治責任的綜合協調力度,市政府要積極承擔主體責任,市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責任,水利、農業、建設、衛計、畜牧等相關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規定擔負自身的職責,通力協作,形成齊抓共管的機制;要加大《條例》的執法力度,使我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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