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10年4月28日
第一條 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第二條 認真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自覺貫徹科學發展觀,熟悉憲法和法律,掌握執行職務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職能力。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的需要。
第四條 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時,應在會議召開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室向常委會主任請假。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會議出席情況,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通報,並定期在人大公報上公布。連續三次未經批准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本人應主動向常委會提出辭職。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要認真閱讀預先送達的會議檔案和有關材料,充分做好審議準備;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圍繞議題審議和發言;認真行使議案表決權,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條 按照規定積極參加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的視察、檢查或調查等活動。
按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積極參與所在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七條 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並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八條 加強自身思想道德與作風效能建設,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九條 遵守保密法律法規,不以任何方式傳播不應當公開的內容。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