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瀋陽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在1995.10.0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0.06
  • 實施時間:1995.1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實現社會管理有序化、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編制的、賦予本市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標識。它包括法人代碼和非法人代碼。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代碼為法人代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代碼為非法人代碼。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均應辦理代碼證書:
(一)經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
(二)經機構編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三)經社會團體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企業內設的各類事業單位,中央和外省市駐沈機構;
(五)經外事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國外或境外非政府組織駐沈機構。
第四條 市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組織代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代碼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規劃、計畫、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協調並指導套用部門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的國家標準和工作規範,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劃分組織機構代碼區段;
(四)製作並頒發代碼證書;
(五)建立本市組織機構代碼資料庫;
(六)對組織機構代碼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市的編制、人事、民政、工商、銀行、統計、稅務、勞動、公安、計畫、財政、經貿、保險、房產、國有資產、物價和技術監督等部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在本職責範圍內的推廣套用。
第二章 申辦與發證
第六條 各組織機構自核准登記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代碼主管部門申請賦碼,申領代碼證書。
第七條 申辦單位向代碼主管部門提交《瀋陽市組織機構代碼申請表》並加蓋公章。企業出示營業執照原件並提交複印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出示機構編制機關核准成立的檔案並提交複印件;社會團體出示社團登記證並提交複印件。
第八條 代碼主管部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日內賦予組織機構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賦碼,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代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代碼主管部門根據申辦單位申請,可以頒發代碼證書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第三章 套用與管理
第十條 組織機構代碼是強制套用的代碼,本市計畫、科委、工商、民政、財政、公安、勞動、外經貿委、統計、稅務、國有資產、編委、物價、房產、技術監督局、人民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部門均應在其各項報表上設定“單位代碼”一欄。並在受理和申辦各項業務時查驗其代碼證書,無代碼證書的,一律不予受理和開辦各項業務。
第十一條 組織機構的名稱、住址發生變更,應自批准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證明和有關材料到代碼主管部門辦理換領代碼證書手續,並填寫《瀋陽市組織構代碼變更申請表》,經審查核准後,十日內換髮代碼證書。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依法註銷,應自註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代碼主管部門辦理註銷代碼手續,並填寫《瀋陽市組織機構代碼標識註銷申報表》。經審查、核實後,收繳代碼證書,並註銷其代碼標識。代碼標識一經註銷即行廢止。任何組織機構均不得再啟用。
第十三條 代碼證書遺失或毀損的,組織機構須持有效證明,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補辦代碼證書。
第十四條 代碼證書實行每年必檢制度。組織機構應在代碼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間內,持代碼證書正副本和有關證件,到代碼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參加年檢。
第十五條 代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組織機構應在有效期滿三十日內,持代碼證書的正副本到代碼主管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組織機構申請領取、變更、補辦、年檢、換髮代碼證書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代碼主管部門負責對組織機構代碼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代碼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應出具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章 違章與處罰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申領和換髮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到期仍未辦理的,由代碼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註銷、補辦和年檢的,責令限期辦理。到期仍未辦理的,由代碼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組織機構或個人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使用失效代碼證書的,代碼主管部門除沒收其代碼證書外,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進行的經濟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金額應及時上繳財政。
第二十二條 代碼主管部門和套用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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