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8號

《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鴻忠

二○○九年一月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 通過:2008年12月22日
  • 施行:2009年3月1日
  • 目的:規範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
《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二部分,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三部分,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一部分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準確反映組織機構的信息,推進信息化基礎建設,完善經濟社會監督管 理和服務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編制,賦予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第三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國家和本省組織機構代碼標識制度的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其所屬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日常業務,並承擔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及信息資源的建設和動態維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應當遵循方便組織機構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並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六條

機關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同級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其他組織機構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記 (備案)部門同級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同級無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的,到其上一級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
組織機構申請代碼登記應當提交的有關檔案的目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並在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的辦公場所公示。
組織機構提交的有關檔案必須真實、合法、有效。

《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二部分

第七條

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組織機構申請代碼登記檔案之日起5日內完成材料審核,並作出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登記,賦予組織機構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是組織機構代碼標識的法定證明檔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盜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九條

  組織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其被核准變更或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檔案和代碼證書到原頒發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機構名稱變更;
(二)住所地址變更;
(三)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變更;
(四)機構類型變更;
(五)經濟類型變更;
(六)註冊 (或開辦)資金變更;
(七)經營 (或業務)範圍變更;
(八)批准 (或登記)機構變更。
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組織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之日起5日內,對所提交的有關檔案或者登記證書進行審核,予以變更登記,需要換髮新的代碼證書的,予以換髮。

第十條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註銷登記或撤銷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檔案和代碼證書到原頒發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註銷手續;經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核准後註銷其組織機構代碼,收回代碼證書。
被註銷的組織機構代碼不得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使用。

第十一條

組織機構遺失或損毀代碼證書,應當在社會公眾媒體上予以聲明,並及時辦理代碼證書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代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4年內有效。組織機構應當在代碼證書有效使用期屆滿之日前30日內,持代碼證書到原頒發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辦理換領代碼證書手續。

第十三條

除機關、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組織機構應當在其代碼證書有效使用期內,按照代碼證書標示的年檢時限,持代碼證書和年度檢驗有關檔案到原頒發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手續。
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根據組織機構提交的有關材料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和代碼證書所載信息的真實、有效,經確認的代碼證書加貼確認標識。未通過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年度檢驗的代碼證書無效。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國土資源管理、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統計、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編制、海關、金融等部門或機構在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套用和查驗組織機構代碼。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在有關業務活動
中套用組織機構代碼。

《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三部分

第十五條

代碼主管部門向需要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服務時,必須遵守國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代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主管部門的網站上公布組織機構代碼申辦、變更、註銷等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申請,提高辦事效率;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及時交換有關數據,共享信息資源。

第十七條

組織機構申請領取、換髮和補辦代碼證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代碼證書費用。

第十八條

組織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 款規定,逾期未申請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變更、註銷、代碼證書的補辦、年度信息檢驗、換證手續的,由代碼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組織機構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代碼證書的,代碼主管部門應註銷其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收回代碼證書,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組織機構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盜用代碼證書的,或者使用無效代碼證書的,由代碼主管部門沒收其代碼證書,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代碼主管部門及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6日公布的 《湖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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