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意見

《關於實施《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意見》是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8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意見
  • 主題分類: 質量監督
  •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17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檔案原文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質檢總局於2008年11月11日公布了第110號令《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於規範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確保《辦法》正確貫徹實施,解決我省質監系統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具體問題,做好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辦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辦法》實施前,全省質監系統主要依據《河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和案件查處。國家質檢總局結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開展情況,制訂了《辦法》。該《辦法》無論是在程式上,還是在實體內容上,都較我省《規定》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更能促進組織機構代碼事業的發展。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認真做好宣貫工作,充分認識《辦法》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規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二、準確把握《辦法》和《規定》的法律適用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登記、套用及其管理,適用《辦法》。《規定》目前仍是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與《辦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辦法》和《規定》對同一問題均有規定但不一致的,應當以《辦法》為準;《辦法》沒有規定,而《規定》有規定的,可以依照《規定》的規定執行。
各級質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規範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嚴格遵循“五個統一”原則,積極推進信息化管理基礎建設,大力推動組織機構代碼在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領域的套用。
三、嚴格執行《辦法》規定的組織機構代碼申請程式
組織機構的批准設立或者核准登記部門同級的質監部門負責受理申請。
質監部門收到申請檔案後,應當即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質監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登記,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書面說明理由並製作送達回證。
四、進一步規範組織機構代碼行政執法行為
(一)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案。各級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執法,該立案的案件必須立案,不得隨意實施現場處罰。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的,必須執行立案程式。
(二)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需要現場處罰的案件,各級質監部門根據需要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筆錄》,收集組織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複印件,並當場送達《現場處罰決定書》。各級質監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按月或者季度整理案件材料,並按順序逐一登記案卷目錄。需要立案的案件,質監部門按照法定程式依法辦理。
(三)依法制定行政處罰意見。各級質監部門要注意區分組織機構違法行為的性質,準確適用《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組織機構未按照《辦法》的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申請、換證、補證、變更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不得直接實施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偽造、變造、冒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合理適用行政自由裁量。在依法辦案的基礎上,各級質監部門要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根據組織機構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等多方面情況,綜合考慮,客觀公正地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確保處罰幅度合理。
(五)加強組織機構代碼行政執法監督。各級質監部門要切實加大組織機構代碼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主要針對審核申請時限和案件辦理的程式、證據調查、法律適用、文書製作、處罰幅度以及案卷歸檔等問題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有效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對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要嚴格按照《河北省錯案和執法過錯追究條例》和《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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