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是於2003年7月14日為了管理轄區內組織機構的代碼而制定的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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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頒布

《內蒙古自治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7月1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信息化基礎建設,規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制度,發揮組織機構代碼在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成立的其他組織機構。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根據國家代碼編制規則賦予每一個組織機構 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識別標識碼。
第四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自治區代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區的代碼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代碼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的代碼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代碼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第五條 組織機構應當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部門所在地的同級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申領代碼證書,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檔案或者資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批准成立的檔案;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五)其他組織機構成立的證明檔案或者資料。
第六條 代碼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組織機構證明檔案或者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賦予代碼,頒發代碼證書。代碼證書是代碼的憑證,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
第七條 組織機構的代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資料,到原代碼頒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頒證部門核准後,換髮代碼證書,其代碼不變。
第八條 組織機構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部門核准的註銷資料到原代碼頒證部門辦理代碼註銷手續,交回代碼證書。被註銷的代碼,20年內不得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
第九條 代碼工作機構根據套用部門的需要,提供代碼信息服務,提供代碼信息服務應當遵守國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冒用、出借或轉讓代碼證書。代碼證書損失或者毀壞,應當及時向代碼證書頒發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代碼證書的有效期最長為4年,具體期限由頒發部門核准。組織機構應當自代碼證書有效期滿之日前30日內,持代碼證書和相關資料到原代碼頒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二條 代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組織機構應當在領取代碼證書滿一年之日起30日內,到原代碼頒證部門年檢。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繳其代碼證書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代碼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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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內蒙古質監局(金橋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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