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雲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發布日期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rganization Code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
  • 發布日期:1998-05-18
制定目的,管理職責,

制定目的

第一條 為了推行組織機構代碼標識制度,規範對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代碼編制原則編制,賦予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
代碼證書是全國統一的、證明組織機構具有法定代碼標識的憑證。
代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含IC卡電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辦理、套用、管理代碼適用本辦法。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代碼工作,其所屬的代碼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代碼管理工作的規定;
(二)負責向國家代碼主管部門申請碼段,組織製作代碼標識和分配各類代碼區段;
(三)負責全省代碼的賦碼、頒證;
(四)負責代碼的推廣套用及技術開發;
(五)建立本省代碼信息系統,負責全省代碼信息系統的維護、套用和管理。
地、州、市、縣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工商、人事、勞動、民政、稅務、金融、統計、計畫、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外經貿、公安、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業務管理活動中套用代碼,並配合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代碼套用的管理工作。
代碼套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在賦碼、頒證及建立代碼信息系統時,應當保證代碼的唯一性、統一性和代碼數據的真實性,按照規定許可權賦碼、頒證,不得越權賦碼、頒證,不得隱瞞上報代碼數據。
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代碼證書:
(一)依法設立或者經機構編制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經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
(三)經社會團體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其他應當申領代碼的組織機構。
第八條 組織機構申領代碼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之一有效檔案:
(一)營業執照;
(二)機構編制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組織機構的檔案;
(三)社會團體登記證;
(四)其他證明組織機構合法成立的檔案。
第九條 組織機構應當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效檔案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記機關同級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代碼證書。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賦予代碼,頒發代碼證書。經審查不合格的,不賦予代碼,不頒發代碼證書,並及時告知申領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組織機構尚未申領代碼證書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記機關同級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代碼證書。
第十條 組織機構應當憑代碼證書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年檢、變更;
(二)事業法人登記證年檢、變更;
(三)社會團體登記證年檢、變更;
(四)開設、變更、註銷銀行帳戶,申辦外匯業務和國內貸款業務;
(五)金融企業登記、換證、年檢、變更;
(六)稅務登記、換證、驗證、變更、註銷;
(七)製作防偽印章;
(八)車輛征費,車輛台帳,申領車輛牌證,車輛年檢;
(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檢、變更、註銷,國有資產統計,資產評估;
(十)商標事務代理,廣告業務審查;
(十一)產品標準備案,質量認證,生產許可證申領,商品條碼註冊;
(十二)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代碼證書的有效期,以頒發代碼證書時核定的期限為準。組織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到原頒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的名稱、機構類型或者地址等基礎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的有關證件,到原頒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的,原組織機構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頒證機關辦理代碼註銷手續,交回代碼證書。
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機關在註銷組織機構時,應當通知同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代碼,代碼證書同時作廢。
被註銷的代碼,不得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代碼證書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原頒證機關報告,申請補領代碼證書。
第十五條 已領取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應當按照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接受頒證機關對代碼證書的定期審查。未按期審查的代碼證書,為無效代碼證書。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塗改、冒用、偽造、買賣代碼證書,不得使用無效代碼證書。
第十七條 申領、變更、補發、換髮代碼證書,按照國家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套用部門的需要,提供代碼信息檢索服務。套用部門在使用代碼信息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和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並將組織機構基礎信息的變化情況及時提供同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組織機構未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辦理代碼證書的申領、變更、定期審查、補發、換髮、註銷手續的,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並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代碼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越權賦碼,賦失效碼,越權頒證,逾期頒證,隱瞞上報代碼數據,泄漏保密信息等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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