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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河南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在市委的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的準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副市長實行工作互補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期間,由互補的另一方代行公務接待、出席會議、參加活動、處置突發事件等職責,代行審簽緊急公文。
八、市長離濮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落實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市長交辦的事項。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主要負責人實行黨政分設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在市政府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市政府領導作出的決定,各工作部門要認真落實,不必再層層請示匯報,不允許以請示匯報的名義推卸責任、上交矛盾。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強化“大程式”意識,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堅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加強預期引導。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注重風險防範,堅決防止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搶抓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兩大國家戰略疊加的重大歷史機遇,融入區域經濟發展大格局,變區劃邊緣為區域樞紐、開放前沿,構築“一廊道一樞紐、三區兩基地”,即建設黃河生態廊道,打造豫東北門戶樞紐城市,建設北金堤生態涵養發展區、綠色高效農業發展示範區、黃河文化傳承創新區,打造化工新材料製造基地、陸上風電設備先進制造基地,推動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實現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業錯位互補、生態共建共享,加快走向中原城市群改革開放前沿,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科技支持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不斷完善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統籌推進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生態宜居城市。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釐清政府職能邊界,放管結合,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網際網路+監管”,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實現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八、強化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每年集中學法不少於三次。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程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和英文譯審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市政府涉及法律、法規的重大決策和事務,需經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以良法保障善治。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提請市政府審議。
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或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建立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市司法局負責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牴觸、規定不適當或超越許可權、程式違法的,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資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風解讀和預期引導工作。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開展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三十三、積極回應關切。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和突發公共事件等重點事項,要及時發布信息。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主動發聲。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並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長周例會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局長、主任組成(黨政分設部門為黨政主要負責人),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項;
(二)通報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落實中央、省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討論決定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問題,包括重大改革事項、重大規劃計畫、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重點民生工程、社會穩定等問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要求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五)討論決定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
(六)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檢查考核、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
(七)討論決定財政預決算,國家、省下達的重點轉移支付、重大財政資金分配及追加預算支出;
(八)討論決定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事項;
(九)討論決定市長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省領導同志批示、轉辦或市委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研究貫徹落實國家、省專項、專業性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部署重要工作的具體舉措,以及重點工作推進中的突出問題;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專項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
四十四、市長周例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通報上周工作情況,安排本周工作,對需要副市長之間配合的事項進行溝通和對接。市長周例會一般每周一上午召開。
嚴控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凡需要縣(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負責人參加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建議方案,由秘書長簽報市長、分管副市長批准。簡化會議議程,控制會議時間,確需會議交流發言的,要嚴格控制發言人數和時間。貫徹上級召開的行業性會議精神,由市直部門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市長、副市長不參加會議,不得邀請縣(區)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負責人參加。
部門聯席會議由市政府確定工作牽頭單位和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成員單位研究相關工作,重要事項形成的意見報分管副市長審定。分管副市長一般不參加聯席會議。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長直接提議,或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提出,報市長審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均編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市長簽發。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是否編印會議紀要。市長主持召開的,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副市長主持召開的,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周例會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六、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需提請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市政府會議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
四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如不能參加需向市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會。
不能出席副市長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的,由市政府相應的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報告。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
減少縣(區)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陪會,通知主要負責人參會的,須報經市長批准。
全市性會議應當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報市長審定,或由市長直接決定召開。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會議組織和會議材料,市政府辦公室做好審核把關。單位承辦上級在本市召開的全局性工作會、現場會等會議,承辦單位要按照程式,及時報告分管副市長、市長。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指導工作。
四十九、市長的公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提出建議,由秘書長簽報市長。涉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同時參加的會議、活動等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與市委辦公室溝通對接,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秘書長,由秘書長簽報市長、分管副市長。
副市長出席會議、公務活動需報市長審批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專業科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秘書長,由秘書長簽報市長、分管副市長。
未經市長批准,副市長不出席各種節會、展會和節慶活動,不出席非兼職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各縣(區)、各工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各縣(區)、各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各縣(區)、各工作部門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一、各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當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二、對各縣(區)、各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市長要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分管副市長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十三、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下發的濮政檔案,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報告,向省政府、市委報送的上行文,與省政府各部門等不相隸屬機關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項的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署或簽發。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長按分工簽發。市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屬於綜合性、全局性事項的,或副市長認為必要的,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重要公文,按規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決定。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
向市政府報告工作和請示問題,應當以公文形式正式上報。各類簡報一律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市政府辦公室轉各縣(區)、各工作部門辦理的公文,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縣(區)、各工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未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縣(區)、各工作部門應儘快辦理。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須事先按程式報批;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報市政府批准。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濮公出、休假等,應事先報告市長,經同意後按程式向市委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直屬事業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離濮公出、休假等,需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再履行報備手續。各縣(區)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請假的,報市政府值班室,由市政府值班室匯總後報秘書長,秘書長簽報市長同意後,按程式報備。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直屬事業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請假的,報市政府值班室,由市政府值班室匯總後報秘書長,秘書長簽報市長、副市長同意後,按程式報備。
五十九、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具體實施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要採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其他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九、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