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5月27日印發濮陽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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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市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程式進行。既要防止屬於國家秘密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被違法違規公開,又要防止以保密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應當協助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條 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責任及工作程式,指定專人負責,明確分管領導。未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查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加強保密教育,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要定期組織培訓,提高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能力和水平。負責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人必須經過有關保密培訓。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條 保密審查工作程式及要求: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經保密審查後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提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及內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或者不可以公開的依據或理由;
(三)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或者保密組織、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行政機關提交的確定申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該行政機關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分管保密審查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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