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辦法

《滁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辦法》已經2022年8月1日滁州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1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質效,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以下稱決策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是指決策機關根據決策目的,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效果、存在問題與風險等進行調查分析與綜合研判,形成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遵循客觀、公正、高效、透明原則,依法、科學、規範實施。
第四條 按照“誰決策,誰評估”“誰執行,誰評估”原則,確定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承辦單位(以下稱評估承辦單位)。
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作為評估承辦單位。決策事項實施單位工作職能調整的,應當由承繼該工作職能的單位作為評估承辦單位。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提出普遍性合理化建議的;
(四)重大行政決策已執行五年以上且有效期滿的;
(五)其他情形。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可以對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部分評估。
涉及財政等專項評估且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是否符合決策實施預期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率、進展狀態、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中的社會公眾評價;
(四)決策實施中的負面因素;
(五)實施對象的接受程度;
(六)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決策實施的近期效益、長遠影響;
(八)決策實施的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包括評估準備階段、評估實施階段和評估結論階段。
第九條 評估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成員由評估承辦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及行業專家等參加;
(二)制定評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對象與內容、標準與方法、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確定評估工作調研提綱,設計調查問卷等。
第十條 評估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廣泛收集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前後的社會公眾評價信息,整理歸納基本情況;
(二)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或論證會等聽取各方意見建議;
(三)對信息資料、意見建議等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初步評估結論。
第十一條 評估結論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評估報告;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三)正式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評估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實際需要,可以採取簡易程式進行評估。
簡易程式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問卷調查或徵求意見建議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資料,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數據真實、內容完整、結論準確、建議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和決策效果;
(二)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三)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其他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 決策機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予以調整。其中,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履行合法性審查等相關程式,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及負面影響。
第十五條 評估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實施評估,也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專業諮詢機構等第三方進行評估。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不得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受委託評估單位應當信用記錄良好,具備開展評估工作必要的設備設施,其指定參與評估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有關行政事務等。
第十七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評估工作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評估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干擾評估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可以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起草背景
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都對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制定的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決策部署,保證重大行政決策正確實施,確保實施效果,提高實施質效,有必要根據我市實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辦法。
三、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參照蘇州等地有關規定,並先後兩次向市直相關部門徵求了意見,並面向社會公眾徵求了意見。8月1日,《辦法》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
四、工作目標
加強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跟蹤調查,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五、主要內容
《工作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的範圍、內容、程式和評估報告的運用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決策後評估的範圍。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五年以上且有效期滿的;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可以進行後評估。同時,規定了後評估可以對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評估。
(二)決策後評估的內容。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圍繞以下內容: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率、進展狀態、效益分析;決策實施中的社會公眾評價;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三)決策後評估的程式。為確保科學規範的組織實施決策後評估,後評估工作包括評估準備階段,評估實施階段和評估結論形成階段。規定了應當成立評估工作小組、制訂評估工作方案、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正式形成評估報告等程式。
(四)決策後評估報告的運用。為及時調整和完善決策執行,提高決策實施效果,規定了決策機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其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其中,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履行合法性審查等相關法定程式,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負面影響。
六、創新舉措
(一)評估主體明確。為進一步壓實重大行政決策主體責任,規定了後評估工作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評估”“誰執行,誰評估”的原則確定後評估工作承擔單位,明確後評估工作主體,提升後評估工作效能。
(二)評估方式科學。通過成立評估工作小組的方式,採取多種方式收集信息,開展座談會或者論證會方式聽取意見,正式形成評估報告。同時,規定了評估承辦單位根據後評估工作實際需要,可以採取簡易程式進行評估,簡化流程。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將梳理我市當前重大行政決策,按照檔案規定,對於符合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條件的,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提高決策實施效果,根據後評估結果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保障政府決策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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