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是2015年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省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5號)和市委《關於全面深化法治溫州建設的意見》(溫委發〔2015〕7號)精神,結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設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甩寒她催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六次全會、市委十一屆八次全會精神,堅持和發展溫州法治政府建設經驗,堅持依法行政,堅持“法治為民”,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為溫州實施“五化戰略”,實現“趕超發展、再創輝煌”戰略目標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各級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行政執法管理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得到社會公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嘗禁幾督制度落實到位,率先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努力構建現代政府治理體系。
二、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3.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機酷朽轎構改革。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擊禁烏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關係。繼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的要求,強化機構和職責整合,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加快形成精幹高效的政府組織體系。健全部門職責分工爭議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增強公職人員職權邊際意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權力、責任始終與法定職權和地方發展實際需要相適應。
4.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做好與國家、省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加快網上審批平台建設,做好線上審批與線下審批的有效對接。探索開展市縣兩級同權扁平化審批。推進高效審批流程再造,創新聯審、聯辦、聯批和網上並聯審批等方式,完善前置審批聯用、各類證照聯辦、施工圖紙聯審、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等機制。嚴格落實逾時默許制和缺席默認制,全面推行“模擬審批”制度。加強從事審批服務的中介機構規範化建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一律取消,推進中介機構與主管部門脫鉤,建立公平公開的中介市場競爭機制。加快推行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制度,在產業集聚區“負面清單”外企業投資項目不再審批。實行統一開放的市場準入制度,真正落實“非禁即入”原則,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重大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完善公共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相關配套政策,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
5.創新政府管再櫻理服務方式。加強政務服務網建設,完善集陽光政務、行政審批、便民服務於一體的網上政務服務體系,推動各級政府權力事項集中進駐、網上服務集中提供、數據信息資源互通互聯互用。繼續推進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標準、招標採購和監督評估等制度和管理平台,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規範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授益性政府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管理方式的作用。深入開展市場準入“五證合一”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清單,改革財政資金分配辦法,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把信用建設擺在突出位漏朽協置,加牛堡船炒快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發揮政務誠信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的表率和導向作用。
三、加強制度建設
6.加快政府立法工作。加強政府立法隊伍建設和人才儲備,出台政府規章制定管理辦法。依據政府立法的許可權和範圍,切實抓好立法項目規劃和儲備,編制政府規章項目庫。政府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決策事項的,事先向黨委請示、人大報告,與政協協商。重要政府行政管理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機制。注重立法質量,提高立法精細化程度,建立政府立法專家諮詢論證機制,拓寬公民提交立法建議的途徑。建立政府立法後評估長效機制。建立與人大的溝通銜接機制,積極配合人大開展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
7.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機制。嚴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對不按法定程式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督促糾錯。強化規範性檔案制定責任,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機制,堅持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提高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建立規範性檔案評估機制。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機制,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加強與本級人大、上級政府備案審查機構的溝通聯繫,按規定程式和規範要求及時報備規範性檔案。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的異議審查機制,規範異議申請處理程式。健全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及時修改、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範性檔案。
8.加強重點領域的制度建設。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堅持制度建設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有章可循。加強“五化戰略”、“十大舉措”實施、創新型城市建設、資源能源集約節約利用、重要領域改革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奠定製度基礎。加強教育、就業、醫療、社會保障、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網際網路管理、民族宗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不斷推動社會治理創新。加強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五張清單一張網”、重大行政決策、政府信息公開、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政府依法行政。
四、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9.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相關規定,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式,強化決策必經程式的剛性約束。加強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發揮好各類智庫作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向人大報告制度。健全調查研究機制,對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重要決策,要事先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形成調研意見或比較方案。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徵求公眾意見建議,切實擴大重大事項決策的民意基礎。健全專家論證機制,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重要規劃、重要部署、重大項目,進行技術諮詢和決策評估。對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等,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健全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健全集體討論決定機制,對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健全監督落實反饋機制,充分發揮內外部監督制度建設,增強決策監督合力。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決策後評估機制和糾錯糾正機制,根據跟蹤反饋情況適時修正、調整和完善決策。健全問責追究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10.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模式和工作機制,規範法律顧問服務行為,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積極探索法律顧問統一提交法律意見制度和政府向社會購買法律服務工作。至 2015年底,基本實現市、縣、鄉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全覆蓋;至2017年底,政府部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11.加強行政機關契約管理。落實行政機關契約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凡簽訂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契約,未經合法性審查,行政機關不得對外簽訂。健全合法性審查、專家諮詢、績效評估、監督檢查等機制,加強行政機關履行契約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機關重大契約內部備案和檔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12.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相對集中執法權,全面推進綜合執法,合理劃定推進綜合執法的領域,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市場監管、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規範綜合執法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落實執法所需經費、裝備等必要保障,業務主管部門直接承擔執法職責的,不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一個業務主管部門下設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歸併為一支。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積極穩妥推進龍港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全面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理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加強中心鎮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完善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探索多種形式的部門、區域聯動執法。加強大案要案及跨區域案件查處的組織協調。
13.嚴格行政執法主體管理。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監督管理,在機構設定、機構改革中嚴格落實職能法定要求,嚴格要求符合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完善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明確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和基本準則,強化行政執法能力建設。
14.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規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切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基層政府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切實提高行政案件執行率,建立健全銜接工作檔案管理制度,依託政務服務網建立和完善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5.加強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勞動保障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執法情況專項檢查。
16.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始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深入推行執法案件主辦人制度和案件審核制度,深入推行執法聽證程式,規範執法文書製作。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化系統,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全面推廣現場執法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技術手段運用,著力推動技術手段和網路系統的充分結合,加強對執法活動全過程跟蹤。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機構審核,不得作出重大執法決定。
17.規範行政裁量權。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進一步探索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裁量權基準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情況和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裁量基準。
18.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責任清單,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項目的職權、流程、機構、崗位和責任,強化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責任。加大政府規章執行情況檢查力度,改進執法案卷評查,建立執法案件質量跟蹤評價機制,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和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著力破解選擇性執法,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七、強化行政權力監督和制約
19.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嚴格落實政府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堅決依紀依法懲處腐敗行為。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依法履行報告、通報職責。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及時落實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支持媒體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能,積極回應各類訴求和反映。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整合最佳化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平台,建立健全回響工作機制。
20.強化內部行政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監督,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推進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分離與制衡,落實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要求,界定崗位,細化流程,明確責任,強化考核。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重視並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市縣聯網的行政執法電子監督系統,加強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探索開展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行政監察作用,確保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責,強化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推進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大審計整改和公告力度,健全審計工作領導體制,完善審計工作保障機制。
21.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及浙江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省市有關問責規定,建立依法行政責任倒查機制,對政府及部門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依法行政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具體責任人員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整合外部監督、內部層級監督、行政監察、審計專項監督、政府法制監督等力量和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實現監督工作全覆蓋,嚴格落實監督職責,著力破解選擇性監督處理的問題。
八、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22.健全政務公開工作機制。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及時更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依法規範依申請公開辦理,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辦理流程。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報告。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23.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依託政務服務網,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建立執法公示制度,推進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結果信息公開。推進財政預算和決算信息公開,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公開細化到具體項目。除按有關保密規定不宜公開其資金使用情況外,所有使用財政撥款的部門和單位均應公開預決算以及“三公”經費使用情況,並逐步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推進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重點公開徵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推進對教育、醫療、就業及環境污染等涉及民生問題為重點的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實施推進情況等內容的信息公開。
九、依法化解社會矛盾
24.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建立健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系,健全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和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健全行政調解工作規則,體現行政調解的剛性要求,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25.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對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等領域的行政裁決職責。強化行政機關在解決農村集體土地、山林所有權等糾紛中的裁決功能。
26.健全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制度,進一步深化勞動人事、土地承包、金融等領域的仲裁工作。拓展仲裁工作領域,在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領域探索引入仲裁制度,鼓勵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商事糾紛。完善仲裁規則,保障仲裁案件質量,加強仲裁調解。加強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仲裁與訴訟、仲裁與執行的銜接機制,確保生效仲裁裁決得到及時執行。
27.全面落實行政複議職責。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推動行政複議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完善行政複議權利救濟告知制度,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增強行政複議公信力。推行行政複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提高行政複議工作透明度。實行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審查、行政複議約談制度,加強行政複議監督,強化責任追究。加強行政複議與司法、信訪、監察良性互動,增強行政爭議化解合力。
28.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全面貫徹執行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依法出庭應訴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落實司法建議,切實降低行政敗訴率。
十、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29.健全法治政府建設領導機制。各級政府及部門都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分工落實的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設法治政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部署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務。建立健全領導協調機制,提升與法治政府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條件,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作用。
30.強化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工作。嚴格執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標準和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科學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制定考核評價細則,不斷提升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全面性和公眾認同度,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導向作用。加強考核結果運用,把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體系。
31.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加強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培訓考試,並與任職相掛鈎。強化公務員年度法律知識學習和法律知識考試,並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掛鈎。強化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制度,切實提高法治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
32.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隊伍保障。大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高度重視法制機構隊伍建設,法制機構在編的實際工作人員必須到崗到位,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真正做到其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職責相適應。增強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力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配置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作用。注重法治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
33.加強普法工作。創新普法教育機制,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對普法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建立社會“大普法”工作格局。創新普法教育方式,增強普法宣傳實效性。市、縣兩級政府領導要開展普法調研工作,聽取普法工作匯報。深入推進“法律六進”工作,重點加強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青少年以及新溫州人的法治宣傳教育。堅持法治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深入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宣傳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經驗和做法,引導公民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三、加強制度建設
6.加快政府立法工作。加強政府立法隊伍建設和人才儲備,出台政府規章制定管理辦法。依據政府立法的許可權和範圍,切實抓好立法項目規劃和儲備,編制政府規章項目庫。政府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決策事項的,事先向黨委請示、人大報告,與政協協商。重要政府行政管理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機制。注重立法質量,提高立法精細化程度,建立政府立法專家諮詢論證機制,拓寬公民提交立法建議的途徑。建立政府立法後評估長效機制。建立與人大的溝通銜接機制,積極配合人大開展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
7.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機制。嚴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對不按法定程式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督促糾錯。強化規範性檔案制定責任,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機制,堅持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提高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建立規範性檔案評估機制。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機制,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加強與本級人大、上級政府備案審查機構的溝通聯繫,按規定程式和規範要求及時報備規範性檔案。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的異議審查機制,規範異議申請處理程式。健全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及時修改、廢止不適應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範性檔案。
8.加強重點領域的制度建設。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堅持制度建設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有章可循。加強“五化戰略”、“十大舉措”實施、創新型城市建設、資源能源集約節約利用、重要領域改革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奠定製度基礎。加強教育、就業、醫療、社會保障、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網際網路管理、民族宗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不斷推動社會治理創新。加強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五張清單一張網”、重大行政決策、政府信息公開、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政府依法行政。
四、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9.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相關規定,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式,強化決策必經程式的剛性約束。加強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發揮好各類智庫作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向人大報告制度。健全調查研究機制,對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重要決策,要事先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形成調研意見或比較方案。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徵求公眾意見建議,切實擴大重大事項決策的民意基礎。健全專家論證機制,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重要規劃、重要部署、重大項目,進行技術諮詢和決策評估。對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等,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健全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健全集體討論決定機制,對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健全監督落實反饋機制,充分發揮內外部監督制度建設,增強決策監督合力。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決策後評估機制和糾錯糾正機制,根據跟蹤反饋情況適時修正、調整和完善決策。健全問責追究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10.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模式和工作機制,規範法律顧問服務行為,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積極探索法律顧問統一提交法律意見制度和政府向社會購買法律服務工作。至 2015年底,基本實現市、縣、鄉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全覆蓋;至2017年底,政府部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11.加強行政機關契約管理。落實行政機關契約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凡簽訂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契約,未經合法性審查,行政機關不得對外簽訂。健全合法性審查、專家諮詢、績效評估、監督檢查等機制,加強行政機關履行契約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機關重大契約內部備案和檔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12.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相對集中執法權,全面推進綜合執法,合理劃定推進綜合執法的領域,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市場監管、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規範綜合執法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落實執法所需經費、裝備等必要保障,業務主管部門直接承擔執法職責的,不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一個業務主管部門下設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歸併為一支。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積極穩妥推進龍港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全面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理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加強中心鎮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完善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探索多種形式的部門、區域聯動執法。加強大案要案及跨區域案件查處的組織協調。
13.嚴格行政執法主體管理。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監督管理,在機構設定、機構改革中嚴格落實職能法定要求,嚴格要求符合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完善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明確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和基本準則,強化行政執法能力建設。
14.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規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切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基層政府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切實提高行政案件執行率,建立健全銜接工作檔案管理制度,依託政務服務網建立和完善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5.加強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勞動保障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執法情況專項檢查。
16.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始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深入推行執法案件主辦人制度和案件審核制度,深入推行執法聽證程式,規範執法文書製作。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化系統,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全面推廣現場執法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技術手段運用,著力推動技術手段和網路系統的充分結合,加強對執法活動全過程跟蹤。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機構審核,不得作出重大執法決定。
17.規範行政裁量權。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進一步探索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裁量權基準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情況和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裁量基準。
18.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責任清單,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項目的職權、流程、機構、崗位和責任,強化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責任。加大政府規章執行情況檢查力度,改進執法案卷評查,建立執法案件質量跟蹤評價機制,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和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著力破解選擇性執法,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七、強化行政權力監督和制約
19.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嚴格落實政府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堅決依紀依法懲處腐敗行為。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依法履行報告、通報職責。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及時落實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支持媒體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能,積極回應各類訴求和反映。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整合最佳化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平台,建立健全回響工作機制。
20.強化內部行政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監督,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推進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分離與制衡,落實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要求,界定崗位,細化流程,明確責任,強化考核。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重視並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市縣聯網的行政執法電子監督系統,加強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探索開展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行政監察作用,確保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責,強化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推進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大審計整改和公告力度,健全審計工作領導體制,完善審計工作保障機制。
21.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及浙江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省市有關問責規定,建立依法行政責任倒查機制,對政府及部門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依法行政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具體責任人員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整合外部監督、內部層級監督、行政監察、審計專項監督、政府法制監督等力量和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實現監督工作全覆蓋,嚴格落實監督職責,著力破解選擇性監督處理的問題。
八、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22.健全政務公開工作機制。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及時更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依法規範依申請公開辦理,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辦理流程。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報告。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23.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依託政務服務網,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建立執法公示制度,推進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結果信息公開。推進財政預算和決算信息公開,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公開細化到具體項目。除按有關保密規定不宜公開其資金使用情況外,所有使用財政撥款的部門和單位均應公開預決算以及“三公”經費使用情況,並逐步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推進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重點公開徵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推進對教育、醫療、就業及環境污染等涉及民生問題為重點的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實施推進情況等內容的信息公開。
九、依法化解社會矛盾
24.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建立健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系,健全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和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健全行政調解工作規則,體現行政調解的剛性要求,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25.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對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等領域的行政裁決職責。強化行政機關在解決農村集體土地、山林所有權等糾紛中的裁決功能。
26.健全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制度,進一步深化勞動人事、土地承包、金融等領域的仲裁工作。拓展仲裁工作領域,在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領域探索引入仲裁制度,鼓勵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商事糾紛。完善仲裁規則,保障仲裁案件質量,加強仲裁調解。加強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仲裁與訴訟、仲裁與執行的銜接機制,確保生效仲裁裁決得到及時執行。
27.全面落實行政複議職責。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推動行政複議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完善行政複議權利救濟告知制度,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增強行政複議公信力。推行行政複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提高行政複議工作透明度。實行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審查、行政複議約談制度,加強行政複議監督,強化責任追究。加強行政複議與司法、信訪、監察良性互動,增強行政爭議化解合力。
28.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全面貫徹執行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依法出庭應訴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落實司法建議,切實降低行政敗訴率。
十、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29.健全法治政府建設領導機制。各級政府及部門都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分工落實的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設法治政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部署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務。建立健全領導協調機制,提升與法治政府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條件,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作用。
30.強化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工作。嚴格執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標準和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科學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制定考核評價細則,不斷提升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全面性和公眾認同度,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導向作用。加強考核結果運用,把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體系。
31.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加強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培訓考試,並與任職相掛鈎。強化公務員年度法律知識學習和法律知識考試,並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掛鈎。強化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制度,切實提高法治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
32.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隊伍保障。大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高度重視法制機構隊伍建設,法制機構在編的實際工作人員必須到崗到位,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真正做到其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職責相適應。增強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力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配置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作用。注重法治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
33.加強普法工作。創新普法教育機制,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對普法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建立社會“大普法”工作格局。創新普法教育方式,增強普法宣傳實效性。市、縣兩級政府領導要開展普法調研工作,聽取普法工作匯報。深入推進“法律六進”工作,重點加強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青少年以及新溫州人的法治宣傳教育。堅持法治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深入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宣傳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經驗和做法,引導公民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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