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通信條例》的決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通信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買賣、仿造或者轉借《進網許可證》、進網標誌及有關批准檔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通信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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