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是2004年7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運輸、郵寄、攜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憑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核發運輸證明。
“在省內運輸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起運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運輸證明;運輸出省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核發運輸證明。
“外省過境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憑起運省的運輸證明和進入我省的過境簽證通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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