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於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條修改為:“申請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港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條件,分別取得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港口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船舶設計單位、船舶修造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船舶設計或者修造資質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從事船舶設計、修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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