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與破壞環境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引進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三、刪去第三十八條。
四、刪去條例中的“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