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 實施時間:2002年5月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二、第六條修改為:“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築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三、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在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四、刪去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五、第十條修改為:“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設單位來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建設工程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申請登記備案。”
六、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未進行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增設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處罰。”
八、刪去第三十九條。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