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具體內容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條修改為:“移民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二
第六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庫
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對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經濟責任,及時足額支付移民資金,並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關的移民工作。”
三
第八條修改為:“移民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三)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規模;
“(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四
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已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庫,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審批機關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庫,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五
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批准後,已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庫,由項目法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併審批或者核准。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移民安置規劃未經批准,不得審批工程建設檔案、辦理征地手續,不得施工。”
六
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標準編制移民安置規劃,不得有與項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標準以及其他損害移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對農村移民以戶為單位人均住房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標準計算房屋補償費;超過實際房屋面積之外的差額部分的補償費用,由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八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移民安置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首先在本縣(市、區)內安置;本縣(市、區)內安置不了的,在該大中型水庫工程受益縣(市、區)安置;受益縣(市、區)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縣(市、區)安置。”
九
刪去第十六條。
十
第十七條修改為:“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區人民政府與移民商訂協定,辦理有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給安置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十一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簽訂移民安置協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採取招標方式,共同委託有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移民安置後,由移民安置規劃的審核機關組織移民管理部門、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督評估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標準和內容對移民的安置進行驗收。
“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庫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為一款,作為第二款:“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十三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移民後期扶持的期限、標準和方式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用於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的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本條例實施以前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庫庫區中的移民貧困地區。”
十四
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扶貧、以工代賑、農業綜合開發和土地整理等支農資金,統籌庫區內資源開發收益等財政性收入,加大對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生產項目開發、生產扶持和庫區遺留問題的解決。”
十五
第三十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移民資金是用於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專項資金,包括淹沒補償費、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資金的管理,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報告並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移民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六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淹沒補償費包括移民遷建補償費,城鎮、集鎮遷建補償費,專業項目復建補償費,防護工程、庫底清理費,以及規劃設計費、技術培訓費、監理監測費和實施管理費等費用。”
十七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包括國家撥付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和後期扶持結餘資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以及各級財政安排的其他用於移民後期扶持的資金。”
十八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移民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上級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對下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使用、管理移民資金的情況進行審計。”
十九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對因大中型水庫建設和運行形成的山體滑坡、河堤塌岸和泥沙淤積等,項目法人應當作出規劃,及時進行治理。”
二十
刪去第四十條。
二十一
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本條例實施以前以農業生產安置、缺乏基本生存條件的農村移民,通過採取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辦法仍不能脫貧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劃,積極創造條件,分步組織異地重新安置。”
二十二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解決本條例實施以前已建大中型水庫移民的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所需的經費,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從大中型水庫供水、旅遊、水產養殖等綜合效益和財政補貼中解決。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三
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
刪去第四十九條。
二十五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在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六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庫區或者移民安置區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滯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移民管理、財政等部門侵占、截留、滯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審計、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
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一)拖延搬遷或者拒絕搬遷的;
“(二)按規定標準已獲得補償、補助費,搬遷後擅自返遷的;
“(三)按規定標準獲得安置補償、補助後,無理要求再次補償、補助或者干擾其他移民搬遷的。”
二十八
條文中的“業主”改為“項目法人”,“水庫”改為“大中型水庫”,“農業生產形式安置”改為“農業生產安置”。
執行時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