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

2004年的《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是繼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後的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
  • 發布單位:湖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 檔案類型:政策法規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徵兵領導小組,並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財政、宣傳、教育、交通等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工作。”
二、第十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宣傳、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國防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宣傳徵兵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積極配合做好徵兵工作。”
三、第二章標題修改為:“兵役登記”。
四、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具體承辦本轄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五、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部署,設立兵役登記站,發布兵役登記公告。”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組織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轄區當年適齡男性公民的名單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七、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當年的9月30日前,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到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辦理兵役登記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寫本人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適齡男性公民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登記人數與公安派出所及有關單位提供的適齡男性公民的名單進行核實,發現有未登記的,應當及時督促其登記。”
八、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兵役登記情況,依法確定應當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對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素質審查,選擇政治、身體、文化條件好的公民為當年的預征對象,並發放《預征對象通知書》。
“兵役登記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報告兵役登記結果。”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征對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其基本情況。
“預征對象在徵兵期間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武裝部或者單位報告去向和聯繫辦法,並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
十、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合併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體格檢查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和協調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醫院具體承擔體格檢查工作;也可以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格檢查組,設定體格檢查站,具體承擔體格檢查工作。
“進行體格檢查工作前,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參加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進行體格檢查標準等內容的培訓。
“體格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辦法,確保體格檢查質量。”
十一、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確定的名額,擇優選定送檢對象,並組織送檢對象到指定地點接受體格檢查。
“被通知參加體格檢查的應徵公民應當及時參加體格檢查,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擬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合格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五的,應當對體格檢查合格人員全部進行複查。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檢查中發現體格檢查工作問題較多,認為需要複查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複查。”
十三、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應徵公民政治審查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和協調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公安機關應當抽調人員組成政治審查組,具體負責對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
“進行政治審查工作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參加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進行政治審查業務培訓。”
十四、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體格檢查工作人員、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在被抽調參加徵兵工作期間,其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負責。”
十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新兵名單中的人員有舉報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被批准服現役的人員應當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收到《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後,應當做好入伍準備,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
十七、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新兵入伍後,因身體或者政治條件不合格,被部隊在規定期限內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接收。經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複查,認定不合格的,由原徵集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領回。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調換被部隊退回的新兵。”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對部隊退回的新兵,公安機關應予在原地落戶。入伍前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予復工、復職;入伍前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予復學。”
十九、刪除第三十條。
二十、增加一章作為第七章,標題為:“優待措施”。
二十一、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義務兵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優待。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享受由當地人民政府發放的優待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待金的支出納入財政預算。”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義務兵家屬享受優待金後,生活仍確有困難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義務兵入伍前其家庭依法承包了農村土地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屬於該義務兵的份額應當予以保留。”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義務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二十六、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二十七、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接收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接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九、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的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三十、條例中的“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市轄區)”修改為“縣(市、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章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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