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5.22
  • 實施時間:2014.05.22
文首,內容,

文首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內容

一、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兵到達部隊後,經復檢和複查不符合體格檢查、政治審查條件被部隊作退兵處理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退兵手續,並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鼓勵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應徵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應徵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還當年已繳納的學雜費的剩餘部分;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辦理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錄取學校應當保留其錄取資格;退出現役後二年內準予其復(入)學,並在學費、升學、調整專業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省的優惠待遇。”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義務兵服役期間享受優待金待遇。義務兵年度優待金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發放,且家居農村的不得低於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0%。義務兵優待金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為六個月,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除依法領取的國家一次性退役金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基本標準為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領取的國家退役金(不含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增發部分)和地方經濟補助金之和,應當不低於安置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並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就學、稅收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當地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武裝部免費為其保管一年,一年後集中移交當地國家綜合檔案館免費保管。”
六、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立二等功以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安置就業。”
七、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應徵公民入伍後拒絕、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三年內不得錄(聘)用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不得辦理出國出境、升學手續;原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不予復工、復職;原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不得恢復學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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