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的決定
  • 通過時間:1997年4月2日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對《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協助維護市容整潔;”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本章所列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巡邏警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損害市容整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規定在道路、廣場上攜犬活動的;
“(二)隨地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
“(三)違反規定鳴放鞭炮丟散冥紙的;
“(四)隨意在道路、廣場張貼或者塗寫的;
“(五)車輛運載流散物體撒漏飛揚的。”
四、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本條例所列違法行為,情節特別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能及時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罰;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巡邏警察當場處罰。
“對當事人處以拘留、五十元以上罰款或者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或者巡邏警察不能就地查明事實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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