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 施行:自2013年1月1日起
  • 批號:第六十九號
  • 通過:2012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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