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勞動者報酬權益,努力構建和諧湖北,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湖北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74號),省人民政府決定適當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發布日期:發布日期
  • 生效日期:2007-02-26
  • 文號:鄂政發〔2007〕16號
通知全文
一、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五檔,各檔標準適用區域詳見附表。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依次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
三、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內容: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標準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六、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七、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3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