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持在經濟成長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我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附後。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上調,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範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並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屬檔案: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解讀

 一、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此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此次調整,首次推動將不完全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保障範圍。
  三、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包括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四、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如何落實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並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項目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考慮因素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七、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法律責任
  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