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時間是2018年07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發文字號:豫政〔2018〕26號
  • 發布時間:2018年07月30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141號),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物價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省政府決定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9元;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7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7元;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5元。行政區域類別見附屬檔案。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附 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政策解讀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1、關於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契約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2、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3、關於調整後的標準
目前,我省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018年10月1日省政府發布的標準,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00元、1700元、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元、17元、15元;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000元、1800元、16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6元、17.6元、15.6元。新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4、關於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內容和不包含內容
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三險一金”中的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一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內容。
5、最低工資標準區域類別變動
一、二、三類行政區域主要參考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及區(縣)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指標與全省平均值的差異程度,根據不同區域差異係數大小,調整劃分為一、二、三三類區域,使標準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結合行政區劃調整及各地經濟發展等因素,洛陽市孟津縣調整為孟津區後,由二類區調整為一類區;鶴壁市濬縣由三類區調整為二類區;周口市淮陽縣劃為市區後,由三類區域調整為二類區域;安陽市內黃縣由三類區調整為二類區。
6、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低工資保障工作的領導,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的監督管理工作。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後,用人單位應在10日內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並積極調整單位內部工資制度,對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各級人社部門會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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