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發布日期:2003年6月27日
- 生效日期:2003年8月1日
- 區域:涼山州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的地方法律法規。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的地方法律法規。導語《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已經2003年6月27日州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問責工作,確保依法、正確、及時地查處行政問責事項,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涼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州內各級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地(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政府)和各地(市、州)...
涼山彝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簡稱州應急管理局)是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涼山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州安辦)牌子。根據《涼山州機構改革方案》(涼委發〔2019〕2號)和《關於的實施意見》(涼機改〔2019〕1號),州應急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州委...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2001年4月21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
第十六條 中央和省駐涼山單位、林區開發單位、鐵路、電力、電信、石油天然氣管道沿線等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由所在地政府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實行責任追究。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在作出責任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責任追究對象的陳述和申辯。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對象主動發現並及時...
(二)承擔州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州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州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州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指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
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西藏自治區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已經2001年12月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自治區主席 列確 2001年12月13日 西藏自治區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
第九條 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報告,對事故隱瞞不報、漏報、謊報、拖延報告或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第—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第十條 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單位和責任人,由縣安全生產...
《甘肅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已經2008年4月11日省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開始施行。制訂時間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規定內容 甘肅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防範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嚴肅追究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涼山彝族自治州水務局是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楊昌林同志為涼山州水務局局長。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2號),和《中共涼山州委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涼山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涼委發〔...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依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含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的正職和分管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
2015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15〕119號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8.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到位,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十)“一案雙查”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違工作責...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釋 最高法 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
頒布日期:20011019 實施日期:20011019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管轄區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01年9月10日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2001年10月19日 正文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規定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參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範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依照...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雖然有違章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必要時可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從造成的結果看,本條規定了“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兩個標準,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
2021年9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施行,對特別重大事故罰款最高可達1億元。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強化了對新問題、新風險的防範應對,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範圍定義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開展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規定(試行)》是中央紀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於2021年1月印發實施的檔案。中文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開展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規定(試行) 頒布時間 2021年1月 實施時...
負責全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錯案追究、行政複議及本局的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全州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系統的法制建設、宣傳教育工作;對轄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檢查;受理對違法建設活動的投訴、檢舉、控告;制止違法建設行為並進行查處;負責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已經200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程安東 2001年11月30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參照《國務院...
(二)在防汛安全檢查及巡堤查險中疏忽大意的;(三)不執行領導防汛搶險指令或執行不力的;(四)收集匯總雨情、水情、險情、災情信息不及時,提供技術信息和參謀意見有重大失誤的;(五)未能完成本職工作或進度遲緩的。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照幹部管理...
《江西省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06號 【發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規定全文 (2001年7月6日省政府令第106號發布)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
四、工作措施(一)實施重大非法違法行為備案督辦制度。州、縣專項行動領導機構對實施關閉取締、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沒收非法所得並按國家規定上限罰款等行政處罰以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進行備案,一案一檔,跟蹤督辦,各有關部門請於每月30日前將本月有關情況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
(七)按照國家、省、州相關政策和縣委縣政府相關規定,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法依規統籌指導全縣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八)按照國家,省、州相關政策和縣委縣政府相關規定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