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

失職

shī zhí,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職
  • 解釋: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
  • 拼音:shī zhí
  • 出處:《周禮·地官·大司徒》
基本釋義,其它釋義,

基本釋義

1.失去常業;失所。《周禮·地官·大司徒》:“十日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 孫詒讓 正義:“職謂四民之常職。”《史記·燕召公世家》:“ 召公 巡行鄉邑,有棠樹,決獄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各得其所,無失職者。” 宋 司馬光 《請更張新法札子》:“而 王安石 不達政體,專用私見,變亂舊章,誤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職,閭里怨嗟。”
2.怠忽職守;未盡職責。《左傳·昭公七年》:“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職,則死及之。” 杜預 註:“失職有罪。”《詩·召南·采蘩序》:“夫人可以奉祭祀,則不失職矣。” 毛 傳:“不失職者,夙夜在公也。” 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四:“ 曾子開 封 曲阜 縣子, 謝任伯 封 陽夏 縣伯。 曲阜 ,今 仙源縣 ; 陽夏 ,今 城父縣 ,方疏封時,已無二縣矣。司封殆失職也。”
3.失去職權。 明 王鏊 《震澤長語·官制》:“ 光武 中興,身親庶務,事歸台閣,尚書始重,而 西漢 公卿稍以失職矣。”

其它釋義

越職。 宋 葉夢得石林燕語》卷八:“召學士 王禹玉 草制, 禹玉 辭曰:‘當使舍人院草敕爾,學士非所預,不敢失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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