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失職罪

裁定失職罪

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裁定失職罪
  • 類型:罪名
  • 客體: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活動
  • 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
概念,特徵,認定,處罰,

概念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徵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活動。犯罪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特殊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過失。

認定

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這主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對於未造成重大損失後果的不構成犯罪;
二是看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過失,如因執行人員以外的各種因素導致執行難,不屬於行為人的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處罰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 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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