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種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和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分管各項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安全生產具體責任人,對其分管職責許可權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安縣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 詞性:名詞
- 條例:16
- 內容: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有效防範我縣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縣社會穩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礦、消防、建築等重點行業和易燃易爆危險品、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督管里,切實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及時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善後處理工作。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行業)一年內超過縣政府下達的安全管理目標控制數(含死亡控制數,重特大事故起數),又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給予各鄉鎮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條 屬於鄉鎮人民政府對事權管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給子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及職能部門負責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六條 縣直各主管部門(行業)—年內死亡人數超過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安全管理目標控制數50%以上,又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給予第—責任人及下屬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七條 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提供生產條件,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追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和有關責任人連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經辦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 負責安全生產事項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部門或機構,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要求,予以申批的,除必須立即撤銷原批准檔案和相關證照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郡門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種具體經辦人記過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九條 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報告,對事故隱瞞不報、漏報、謊報、拖延報告或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第—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十條 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單位和責任人,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第十一條 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被下達《通知書》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研究。根據調查情況,涉及責任金繳納和經濟處罰的,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安全生產(包保)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辦理;涉及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下達《通知書》的單位和責任人的調查處理,在收到《通知書》起30天內,由縣人民政府將處理意見報遵義市人民政府及遵義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二條 被下達《通知書》的責任單位,對其實施安全生產
一票否決,在當年內取消被評為文明、先進、紅旗、模範等各種榮譽稱號的資格;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當年不得晉升職務,推遲一年晉升工資檔次,當年內取消評先授獎的資格;受到行政處令的,處分期間不得晉級、升職。
第十三條 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縣監察局,負責對本規定的貫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直各主管部門(行業)依照本規定製定對下屬機構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部門(行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所屬地區
正安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