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該《工作方案》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3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法規全文
為加強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風險管控為核心,以數位化改革為牽引,協同推進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和管控治理,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狀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狀況、環境與健康風險狀況,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得到有效管控,新污染物治理政策、標準、技術和監管體系基本健全,為實現“兩個先行”奮鬥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調查評估,掌握新污染物底數和風險。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橡膠和塑膠製造等行業為重點,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使用基本信息調查;在此基礎上,以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全氟化合物為重點,開展環境排放和風險狀況詳細調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輪基本信息調查和詳細調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資料庫。根據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開展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風險篩查和評估,2024年底前,制定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以下簡稱重點污染物清單)及相應管控措施,建立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單(以下簡稱重點源清單)並按年度動態更新。(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各市、縣〔市、區〕政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嚴格源頭管控,防範新污染物產生。
1.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督促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單位依法履行申請登記義務,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須向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共享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信息。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橡膠和塑膠製造等行業為重點,落實企業(機構)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2.嚴格落實淘汰限用和含量控制措施。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落實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管理要求。(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依法嚴厲打擊六溴環十二烷、氯丹等已淘汰化學物質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嚴格落實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加強玩具、學生用品等產品中新污染物含量的控制和檢測,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新污染物環境排放。(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鼓勵在重要消費品環境標誌認證中,對重點污染物清單物質進行標識或提示。(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市場監管局)
(三)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製造。列入重點源清單的企業(機構),“十四五”期間,須以所涉新污染物為重點,開展至少1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實施清潔生產改造。上述企業(機構)須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進口、排放重點污染物清單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橡膠和塑膠製造、建築材料製造等行業為重點,推進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綠色產品替代。推動將重點污染物清單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產品、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綠色製造標準體系。(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
2.規範抗生素類藥品和農藥使用管理。加強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零售藥店須嚴格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深化實施獸用抗菌藥減量化和飼料環保化行動(以下簡稱“兩化”行動),到2025年,50%的規模化養殖場開展“兩化”行動。嚴格落實農藥登記管理。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深化“肥藥兩制”改革,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到2025年,全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到90%。(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等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加強多領域協同治理。加強新污染物治理與排污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根據國家要求,逐步將列入重點源清單的企業(機構)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在排污許可證中應載明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和控制措施。逐步將新污染物納入污染源監督性監測,2024年底前,列入重點源清單的企業(機構)須完成至少1輪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監督性監測。列入重點源清單的企業(機構)應依法依規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風險、排查隱患,採取措施防範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機構)須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到2025年,完成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機構)隱患排查“回頭看”。(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醫藥製造、農藥製造等企業(機構)應嚴格落實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置要求,確保無害化處置。(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進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建設。根據國家要求,杭州市(橡膠和塑膠製品業)、寧波市(石油化工業)、紹興市(紡織印染業)、衢州市(氟化工業)、台州市(醫藥製造業),確定至少1個重點工業園區(企業)推進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建設,探索成熟適用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及治理技術模式和監管模式。2023年9月底前,上述設區市須編制完整方案,明確重點污染物清單、重點源清單和重點治理措施清單,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紮實推進廢棄含全氟辛烷磺醯基化合物泡沫滅火劑無害化處置試點建設。鼓勵其他設區市結合本地產業特點,推進相關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
(五)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智治基礎。
1.推動新污染物治理數位化。探索構建新污染物治理數位化套用,聚焦重點污染物清單和重點源清單,協同化學物質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等主管部門數據資源,貫通新污染物產生、廢棄、排放全過程,逐步實現監管、預警、決策全程閉環。(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2.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制定新污染物專項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在重點地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質量監測試點。依託有關設區市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建設,在重點行業、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排放調查監測試點;在此基礎上,逐步向土壤、地下水、排放源等領域延伸,推進新污染物環境監測網路建設。2023年底前,完成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試點建設;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和精準溯源體系。(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3.建立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和標準體系。研究制定重點污染物清單物質的檢測方法標準、重點行業新污染物指紋圖譜、重點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敏感區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加強新污染物環境監測能力建設,2023年底前,省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基本具備重點污染物清單物質監測分析能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
4.加大科技支撐力度。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鼓勵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建立創新聯合體,聯合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技術研究。研究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環境監測、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方法,編制新污染物治理可行性技術指南。(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圍繞抗生素、微塑膠等重點污染物清單物質分析檢驗、源頭綠色替代、生產使用標準、生態環境危害機理、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等重點領域,加強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攻關與推廣。省重點研發計畫要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攻關的支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美麗浙江建設和污染防治攻堅戰體系。各地政府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制定任務清單,加強信息共享、監管協同,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推動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二)強化監管執法。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率先開展新污染物治理地方立法。督促企業(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新污染物治理相關要求。加強涉化學品進口、生產、銷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監管執法,加強聯動執法,依法查處生產和加工使用淘汰類化學物質、未按規定登記新化學物質和超標排放新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等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各項工作資金保障,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建設、科技研究和重點項目。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等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廣泛開展新污染物科普宣傳,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世界環境日”“浙江生態日”主題宣傳活動。以各類新媒體平台為載體,加強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強化新污染物治理主體意識,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健康消費理念。(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