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區醫化行業(園區)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為紮實推進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切實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醫化行業(園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有關工作部署,加快推進我區醫藥化工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台州市整改工作協調小組《關於印發《台州市醫化行業(園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57號)檔案要求及前期排查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椒江區醫化行業(園區)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1日
一、工藝裝備
(一)符合相關政策
工藝設備應選用較高集成度和自動化水平的工藝技術裝備,生產車間工藝系統設計和車間布局應科學合理,企業應按照“生產控制自動化、工藝流程密閉化、物料輸送管道化、廠區布局功能化、車間設計系統化、廠房設施一體化”的總體要求進行改造提升。各企業生產工藝和裝備水平均應符合我省現已出台的產業準入指導意見,達到行業清潔生產標準二級以上要求,並符合《浙江省化工行業生產管理規範指導意見》(浙經信醫化〔2011〕759號)、《關於推行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指導意見》(浙安監管危化〔2008〕200號)的要求。
(二)鼓勵技術提升
全面提高企業裝備水平和信息化、自動化控制水平,在合成和發酵過程,推廣全過程計算機控制,採用膜過濾等新技術實現封閉式生產。通過智慧型工廠和智慧型車間建設,提升資源配置、工藝最佳化和過程控制等的智慧型化水平。中成藥提取採用膜過濾、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等新技術,改造傳統提取方法。製劑生產採用新型的連動性裝備和自動化程度較高的包裝機械。推廣全自控精密微孔多管過濾機、智慧型化多功能過濾機、全自動瓶塞清洗機等自動化、智慧型化製藥設備。採用先進、節能的空壓設備等公用工程裝備,提高用氣質量。採用先進的環保裝備,提升“三廢”治理達標水平。
(三)推行清潔生產
採用無毒、低毒、低揮發性物質代替有毒、高毒物質或高揮發性物質;大力推廣《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節水設備(產品)目錄》,積極採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處理技術和工藝,不斷提高水循環利用率,降低單位產品取水量。加強廢水綜合處理,努力實現廢水資源化。重視企業有機溶劑的平衡,提高有機溶劑回收率。對企業生產工藝過程主要設備能量的輸入或產出進行計量考核,加大工藝系統的能量綜合利用力度,積極運用技術措施提高生產過程產生能量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實現系統能量平衡。企業按國家要求定期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逐步淘汰老舊廠房,改建、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產車間應採用垂直流或密閉化設計。
二、園區污染防治
(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污水處理最新標準要求,組織實施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工藝和處理能力升級改造工程,規範治污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確保2023年底前完成椒江區化工廢水有關處理設施建設。
(二)推進“污水零直排區”建設
高標準推進醫化園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醫化企業於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設,並建立完備的長效管理機制,包括管網檔案管理及維護、工業園區環境應急管理制度、工業企業監督管理制度。醫化園區醫化生產廢水管道應架空鋪設。園區中心及周邊設定地下水觀測井,開展地下水常規監測。組織開展醫化園區水平衡測試和核算,全面評估企業廢水處理能力。園區所有入河(海)排污(水)口按要求完成規範化整治。其中入海排污口按照浙環函〔2018〕129號檔案要求完成規範化建設;入河排污口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11)規範化建設要求,實現“看得見、可測量、有監控”。基本實現園區污水“應截盡截、應處盡處”,沿河排水口“晴天無排水、雨天無污水”。
(三)開展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
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醫化園區河道、地下水開展調查評估,制定實施管控方案,按計畫系統開展園區生態環境整治、河道綜合整治、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控、危險廢物和固廢規範化整治,對園區及周邊的河道、溝渠、管道全面清淤,並實施生態修復,逐步改善園區整體環境。開展園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全面清理園區記憶體量垃圾,確保園區潔化、綠化、美化。
(四)園區環境管理
醫化園區原則上應設有獨立的環境監管機構。完成園區環境治理體系建設,建立完善的環境設施運維管理體系,明確各單位環境管理責任,建立各類環境管理制度,完成智慧環保管理平台建設和運維,完成園區環境應急預案和應急能力建設。
三、水污染防治
(一)強化廢水分類收集和處理
醫化企業廢水要全部採用“一企一管、明管輸送、管路清晰”的收集方式,各股廢水必須根據廢水性質實行嚴格的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和分質處理(預處理),同時配套合適的廢水預處理設施,特別是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重金屬、高氨氮、高磷、高鹽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等)、高熱、高濃度難降解廢水,應單獨配套預處理設施,高鹽分母液宜配套脫鹽設施或採取其他先進技術進行處理,重點加強高濃、高鹽廢水的全過程監管,安裝三級以上計量裝置。高濃工藝廢水管線統一標註有別於其他管道的醒目顏色,並標示廢水類別及流向。工藝廢水管線上不得有不明用途的三通。廢棄的地下管線(包括窨井)應清除或徹底封堵。
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廢水處理設施(包括預處理)處理能力開展評估,提交評估技術報告。廢水處理能力不足或者處理工藝有缺陷的,應擴容改造。高濃度廢水(母液)預處理設施工藝合理、能力匹配、正常運行且能發揮預處理實效。高濃度廢水(母液)預處理產生的廢鹽、廢油、污泥等有明確去向,對屬於危廢的要按規定管理。必須建設容量滿足需求的事故應急池,確保初期雨水、事故廢水能全部進入廢水處理系統進行達標處理,事故應急閥門必須實現遠程自動控制。
(二)嚴防廢水滲漏外溢
企業污水收集和處理池(包括應急池)必須進行防腐防滲處理,新建的廢水(液體)池(罐)應採用地上式或池中罐,池中罐的設定要符合觀測維修泄漏、滲漏、腐蝕等情況的要求。現有地下廢水(液體)收集池廢除並清理到位。廢水調節池按整治標準5年內廢除並清理到位。位於地下的池,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四周設定觀測井。地下池每年做1-2次靜態水封試驗,確保地下池不滲漏。設定在車間外的罐、設備等地面均需進行防滲防腐處理並設定圍堰,其產生的水應作為廢水收集處理。加快老舊或破損污水管網更新改造,減少管網滲漏污染地下水情況,生產車間、儲罐區、雨水溝等區域落實防腐防滲“三隔離”措施。
(三)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雨水排放口或污水排放口原則上按照“一廠一個”的要求設定,且雨水排放口和污水排放口必須安裝視頻和線上監控並實現數據聯網。
四、大氣污染防治
(一)強化廢氣收集
結合“儲罐化、管道化、密閉化、連續化、自控化”等要求,通過平衡管、氮封以及密閉化設備、局部負壓集氣系統收集工藝廢氣,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生產系統所有工藝、儲運設施及廢水處理站等公用工程產生的廢氣均應納入廢氣處理系統處理。儘可能提高工藝設備密閉性,減少不必要的集氣處理量。醫化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體系,減少無組織排放。廢氣無組織排放應達到廠界控制標準。
(二)提高預處理效率
廢氣應進行分質分類收集預處理,嚴禁將混合後可能發生化學反應並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幾種氣體混合排放、收集、處理。對於H2S、SO2、HCl、NH3、Cl2、HF、HBr等水溶性氣體,宜採用吸收法預處理;對於高濃度有機溶劑廢氣,應優先採用多級冷凝回收,並考慮配套建設吸附—解析裝置、滲透膜分離裝置等有效的預處理回收裝置,提高廢氣預處理效率。
(三)提升末端治理水平
根據廢氣特徵選擇合理的末端廢氣處理設施,對有機廢氣污染物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冷凝、活性碳(碳纖維)吸附、催化焚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應採取生物濾池、土壤植物吸收、熱力焚燒及其它適用技術。醫化企業原則上應採用焚燒等高效率的廢氣處理方法。採用焚燒法處理廢氣應考慮含鹵、含氮有機廢氣的濃度影響,確保二噁英、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採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必須對焚燒溫度和出口TVOV實施線上監控,並對外公開。廢氣排放口惡臭濃度控制在相關標準以內。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開展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
根據國家《關於印發<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價工作指南>等4項技術檔案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9〕770號)要求,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開展醫化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和評估,逐步掌握地下水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狀況,並對園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明確相應分區範圍和防治措施。
(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
企業必須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制度、設施防滲漏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制度、隱患排查制度、自行監測制度、風險管控和修複製度、拆除活動污染防治制度、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制度),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及整治提升。
(三)實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分類管控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發現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的,企業應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切斷污染源,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嚴禁場地廢水和地下水排入河道,防止新增污染和污染擴散,並參照污染地塊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實施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工程;在整治過程中涉及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污染治理設施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防範拆除活動二次污染,拆除活動結束後應報告拆除活動污染防治總結;在整治過程中淘汰關閉、搬遷入園的,其原址地塊應按照污染地塊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發現存在污染的,應立即開展風險評估,並落實風險管控措施。
六、固廢污染防治
(一)開展固廢產生情況核查
各企業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按年度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核查工作。核查內容包括:固體廢物實際產生量、種類、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處置方式可行性、企業貯存能力及貯存規範性等,核查結果報送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並作為企業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備案等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支撐。生態環境部門在事後監管中若發現核查報告內容不實或核查結果有誤的,要督促企業重新開展核查。
(二)加強固廢貯存場所管理
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規範建設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滿足貯存能力要求,落實防風、防雨、防火、防滲等防護措施,規範設定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氣體淨化裝置等。嚴格按照種類和特性進行分區貯存,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或包裝物。一般工業固廢要設立規範的貯存場所,嚴禁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廢、生活垃圾混放,嚴禁固廢亂堆亂埋,做到固廢零排放。
(三)加強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
深化“存量清零”行動,動態掌握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底數,實施超期貯存危廢動態化清零,危險廢物貯存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要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的要求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後貯存;如未預處理,應按照易燃易爆危險品進行貯存。推進固廢處置留痕監管,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全面落實申報登記、管理計畫、標識標籤、轉移聯單、培訓和應急預案等制度。
(四)加強自建處置設施管理
建有危險廢物自行處置設施的產廢單位要加強設施的運行管理,建立廢物分析制度,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人員對每批次的危險廢物進行成分檢測;嚴格按照自行監測制度執行日常監測工作,建立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情況記錄簿並如實記錄。自建處置設施能力有富餘的產廢單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的,支持其依法申領危廢經營許可證,對外開放處置設施。
七、監測監控體系
加大園區智慧管理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園區廢水、廢氣、土壤及地下水監測網路、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污染防治過程監控系統、高清視頻監控系統,推進園區空氣、水質自動站建設,園區內及周邊河道應建設能有效監控企業廢水排放的水質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園區內建設高空瞭望視頻監控系統,並接入園區信息管理平台和市環境監控指揮中心平台開展智慧監管。2020年底前實現醫化企業智慧監管100%覆蓋。按照“四化四架空三隔離”即實施管道化、密閉化、自動化、信息化和自來水管架空、物料管線架空、污水管線架空、廢氣管線架空以及生產車間、儲罐區、雨水溝等區域防腐防滲“三隔離”的要求,實現風險隱患“一表清、一網控、一體防”。
企業每個廠區原則上只能設一個標準化污水排放口,應設定檢查井,廢水排放口須規範安裝線上監控監測設施,並與省、市、區三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園區管理部門聯網。各醫化園區應建設大氣特殊污染因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並建立惡臭污染巡查、定點觀測記錄系統。企業應建設用水、用電、物料、廢水、廢氣、固廢處理運行監控平台,建設污染防治過程監控和高清視頻監控,並與相關部門聯網。每個廠區原則上只能設定一個雨水排放口,並須設定雨水排放線上監測及防控體系。
建立企業及園區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網路和預測預警系統,實現污染預警。結合企業自行監測地下水井、重點企業和重點工業園區周邊土壤國控特定點位及周邊農用地情況,制定並實施醫化園區周邊及園區外企業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建設方案,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企業應完成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完善監測體系。充分運用VOCs走航監測等高效技術手段,實現對園區環境空氣VOCs污染源全面摸排並開展溯源調查。開展無人機巡航檢查、醫化園區內及周邊河道聲納探測、水質走航監測並開展溯源調查,提高精準治污水平。
八、環境風險防範
(一)強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醫化園區應編制區域環境應急預案並及時更新,配備滿足需要的應急監測、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設施,建立專業化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整合區域內環境應急救援資源,不斷提升應急回響能力。
所有醫化企業須按照相關要求,對企業存在的環境風險點位進行分析,評估企業現有的環境應急設施和物資,編制科學合理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更新,並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二)完善應急設施和物資
醫化企業應根據應急預案要求配備充足的消防設施、環境事故應急物資、醫療物品、環境監測儀器等應急設施和物資。企業應按照《水體污染防控緊急措施設計導則》(中國石化建標〔2006〕43號)設定規模合適的事故應急池,事故池宜採取地下式並布置在廠區地勢最低處,事故源切斷應分別設定手、自動系統,有條件的醫化園區可集中設定區域事故應急池,以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三)實施環境風險排查預警
高度重視污染累積效應影響,在敏感區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線上監控預警系統,建立企業環境隱患定期排查機制,為環境質量惡化和環境事故隱患提供預警信息,全面提升環境風險防範水平。加強對轄區內環境風險源企業的監管力度,對重點環境風險源企業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一次環境安全隱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的應急預案、應急演練、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環境應急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各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做好風險防控工作,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完善特殊氣象條件下企業限產停產預警機制,進一步明確企業限產停產計畫,強化特殊氣象條件下企業限產停產措施落實。受到污染的地塊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環境影響和損害評估,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實施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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