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態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浙政發〔2016〕12號)規定,制定本行動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 實施地區:麗水市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態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浙政發〔2016〕12號)規定,制定本行動計畫。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市相關會議精神,深入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以提高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五水共治”為載體,以河長制為抓手,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防治並重、城鄉統籌、水岸聯動,實施全過程監管、全體系治理,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堅持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嚴格執法監管;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治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為建設美麗麗水、創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2017年,全市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目標責任書12個地表水考核斷面Ⅰ—Ⅲ類水質比例保持100%;消除劣Ⅴ類水質斷面,縣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保持100%,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三)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業。嚴格按照“關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園一批、規範提升一批”原則和重點行業整治提升標準,深入推進重污染高耗能行業整治提升。深化鉛酸蓄電池、電鍍、製革、印染、造紙、化工等六大行業整治,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大力開展地方特徵重點行業整治提升,著力解決酸洗、有色金屬、廢塑膠、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的污染問題。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開展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低、小、散”落後企業、加工點、作坊的專項整治。(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農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各項工作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業園區(開發區)水污染。工業園區(開發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納管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園區(開發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6年底前,工業園區(開發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2020年底前,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出路的工業園區(開發區)應按要求建成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安裝監控設備,實現工業園區(開發區)危險廢物的“自產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建設局等參與)
實施重點水污染行業廢水深度處理。嚴格重污染行業重金屬和高濃度難降解廢水預處理和分質處理,強化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和清潔化改造。加快對企業廢水處理設施及工業園區(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升改造,加強對納管企業總氮、鹽分、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電鍍行業廢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礎上,繼續推行造紙、印染、製革等重點行業的廢水輸送明管化,杜絕廢水輸送過程污染。(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建設局等參與)
(四)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執行一級A以上標準。堅持“一廠一策”,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保證正常穩定運行並實現達標排放的基礎上,要加快實施提標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出廠水水質執行一級A標準。到2020年,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達標。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機制。在2016年底前組建或引進專業化排水(污水)運營公司,對轄區內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專業化運行管理。目前由鎮政府直接負責運營的鎮級污水處理設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託專業化公司運營。加強進出水監管,有效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出廠水達標率。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收集管網的日常養護工作,提高養護技術裝備水平。全面實施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依法核發排水許可證,切實加強對排水戶污水排放的監管。工業企業等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並符合排水許可證要求,否則不得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對於應當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排水戶,未取得許可證或不按照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責任單位: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加快污水收集管網特別是支線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納管。提高管網建設效率,加強現有雨污合流管網的分流改造;對在建或擬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配套管網,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力爭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城鎮污水管網360公里以上,全市運行3年以上的鎮級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力爭達到75%以上,新建城區必須雨污分流。(責任單位: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2017年底前,我市要建成覆蓋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造紙、製革、印染等行業的污泥處置設施。到2020年,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5%以上。(責任單位:市建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五)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區域和污染物排放總量“雙控制”制度。嚴格執行禁養區、限養區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調整最佳化養殖業布局,大力發展農牧緊密結合的生態養殖業,促進養殖業轉型升級。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切實加強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生態消納,加強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以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為重點,對1000頭以上的規模化養殖場進行標準化改造,對中等規模養殖場進行設施修復以及資源化利用技術再提升,確保治理設施配備和運行全到位。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建立死豬保險聯動機制和集中處理機制,確保設施先進、運作機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責任單位: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大力發展現代生態循環農業,積極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加快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的推廣套用,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在政策上鼓勵施用有機肥,減少農田化肥氮磷流失。到2017年,推廣商品有機肥6萬噸,比2015年提高33.3%;到2020年,推廣商品有機肥9萬噸,比2015年提高100%,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引導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切實降低農藥對土壤和水環境的影響。到2017年,化學農藥使用量比2013年減少9%,2018—2020年,實現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健全化肥、農藥銷售登記備案制度,建立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體系。(責任單位: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防治水產養殖污染。組織編制和實施縣域現代生態漁業規劃,調整最佳化水產養殖布局,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明確水產養殖空間,嚴格控制水庫、湖泊、近岸小網箱養殖規模。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發展池塘循環水、工業化循環水和稻魚共生輪作等循環養殖模式。支持各地開展水產養殖集中區域水環境檢測和監測。到2017年,普及推廣稻魚共生、稻魚輪作等生態養殖面積4萬畝,開展水產養殖場生態化改造面積798畝。到2020年,構建生產與生態相協調、安全與高效相結合、管理和服務相同步的現代生態漁業。(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全市新增完成1500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因地制宜選擇經濟實用、維護簡便、循環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藝,科學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充分發揮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輻射效用,堅持區位條件允許的村莊優先接入污水處理廠。鼓勵人口集聚和有條件區域建設有動力或微動力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力爭到2017年,全市完成2461個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農戶43.4萬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蓋率達到90%以上,農戶受益率達到70%以上。以縣為單位推進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收集率、負荷率和達標率。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體系全覆蓋,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質分類處理。(責任單位:市農辦、市建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六)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加快淘汰老舊落後船舶,鼓勵節能環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儲存、處理設備改造。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繼續落實老舊運輸船舶提前報廢更新政策,力爭延續內河船型標準化政策。禁止掛槳機船舶進入禁航水域,所有機動船舶要按有關標準配備防污染設備。新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相關環保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碼頭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要按有關規範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儲設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和處理機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處理。(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水利局、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體育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港口、船舶修造廠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與所在地城市設施建設規劃的銜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建設方案。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新機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強化船舶港口監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完善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監管機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加強對船舶防污染設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為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統籌水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應急資源儲備和運行維護制度,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升油品、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畫。(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水利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三、推動經濟發展綠色化
(七)最佳化空間布局。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各地開展流域幹流沿岸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布局大調查,制定並實施排查和調整方案。(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強化生態環境空間管制。全面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貫徹落實《麗水市環境功能區劃》,完成全市國土空間環境功能區布局,實施差別化的區域開發管理政策。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關閉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破壞生態環境或具有潛在破壞性的企業,實行嚴格保護。(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範圍內應按照《浙江省水域保護規劃》留出水域保護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浙江省水域保護規劃》《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八)調整產業結構。
依法淘汰落後產能。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落後生產能力淘汰指導目錄、《浙江省淘汰落後產能規劃(2013—2017年)》。根據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資源節約和環保優勢、產品附加值較低、相對落後的生產能力。各地要在國家和省定標準基礎上,制訂行業範圍更寬、要求更嚴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責任單位: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按照空間、總量、項目“三位一體”環境準入制度,進一步細化環境準入要求,嚴格環境準入標準。嚴守生態紅線,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敏感區依法實施強制性保護。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與區域環境質量、污染減排績效掛鈎制度,實行“以新帶老”“增產減污”和“區域削減替代”的總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減標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建設局等參與)
(九)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印染、造紙、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業重複用水率達到45%以上,其中非棉項目達到55%以上,造紙企業綜合廢水重複利用率達到70%以上。(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促進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推進全市工業園區(開發區)實施循環化改造,大幅提升園區的主要資源產出率和土地利用率,顯著提高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環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和50%以上的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科技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高校、機關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化工、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2%;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責任單位: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推進工業園區(開發區)生態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擴大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範圍。加快在醫藥、精細化工、鉛酸蓄電池、印染、造紙、皮革、化纖、冶煉、電鍍等產業深入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以種植、養殖等高效農業為重點,加強肥料、農藥使用和畜禽排放物、秸稈等廢棄物利用,積極推進農業清潔化生產。積極支持企業開展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產品和其他綠色認證。(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質監局等參與)
四、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節約
(十)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嚴格執行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9.8億立方米以內。(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加強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人口、經濟等與水資源相均衡。到2020年,全市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30%、20%,全市各縣(市、區)達到節水型社會建設標準。(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統計局、市建設局、市機關事務局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開展節水評估、水平衡測試,嚴格用水定額管理。以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熱力和工藝系統節水、工業給水和廢水處理等領域為重點,支持企業積極套用減污、節水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發揮省市級節水型企業的示範帶頭作用,參照節水標桿企業和標桿指標,引導工業企業開展用水效率對標達標,提升工業企業用水效率。到2020年,電力、鋼鐵、印染、造紙、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節水產品、節水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動旅館飯店、景區、度假區、學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到2017年,全市城市節水器具普及率達90%以上。加快城鎮供水管網改造,到2017年,縣級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縣級以上城市公共管網漏損率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責任單位: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機關事務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旅委、市質監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推進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擴大管道輸水和噴微灌面積。加強灌溉試驗工作,探索建立灌區墒情測報網路,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市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58以上。(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十二)科學保護水資源。
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執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設定的審查管理,進一步規範入河排污口設定標準和標識。加強入河排污口日常監管。對現狀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或水功能區達標考核不合格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積極開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連通、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制訂水資源調度方案和調度計畫;針對抗旱應急、突發水污染等特殊情況,制訂應急調度方案。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實行建設項目占補平衡,維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研究生態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標體系,組織開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評價。(責任單位: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五、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十三)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麗水城區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到2020年,市區具備《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的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縣(市)具備水質常規指標的檢測能力。(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科學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落實保護區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強流域上下游聯動治污,最佳化取水排水格局,匯水區內嚴格準入和監管。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在保護區內控制農藥、化肥的使用和林地開發。加強對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落實水源保護區及周邊沿線公路等必要的隔離和防護設施建設。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管理,積極推進城市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完善飲用水水源預警監測自動站建設和運行管理,推廣建設線上生物預警系統,到2020年,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質生物毒性預警監測系統。(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安監局、市林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十四)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進重點流域水環境治理。編制實施甌江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計畫。落實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區體系,確定流域重點治理區域和重點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於控制單元的差別化流域水環境管理政策。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主要污染物採用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旅委等參與)
全面推進“清三河”工作。鞏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整治城市黑臭水體,2017年底前,市區建成區應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治水辦牽頭,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加強河湖庫塘清淤。全面開展河湖庫塘清污(淤)工作,至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庫塘污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復水域原有功能,實現河湖庫塘淤疏動態平衡。全面啟動實施“百河綜治”工程,重點打造百條生態特色河流;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全面嚴厲打擊取締非法采砂行為,對影響水源保護區和水生態的河道全部實行禁采,每年完成省里下達河道綜合治理任務;全面取締洗砂水未達標排放的機制砂場。(責任單位:市水利局、市國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消除劣V類水質斷面。深入實施《浙江省劣V類斷面削減計畫(2015—2017年)》。2017年,我市消除劣V類水質水體。(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牽頭,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切實加強我市湖山湖、雲和湖(緊水灘水庫)、千峽湖(灘坑水庫)、大洋水庫等水質良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十五)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採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准的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責任單位:市水利局、市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在工業園區(開發區)、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切實提升環境風險處置能力。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定,並進行防滲自動監測。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公布污染地下水重點工業企業名單,公布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複試點。到2020年,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水利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商務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十六)開展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加強河湖和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重點流域水生態保護,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河道綠化普及率、水體岸線自然化率不低於80%。積極推進水環境生物修復保護,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加強對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濕地等重要濕地的保護,到2020年,加大水系源頭的濕地保護和生態公益林撫育力度,加強溪源濕地和高山沼澤濕地的保護和植被恢復。(責任單位:市林業局、市水利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農業局、市旅委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嚴格防範環境風險。
防範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園區(開發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加強對危化品物流企業和危化品運輸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運輸車特別是槽罐車的洗車水要進行收集處理。(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安監局、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嚴格防範環境健康風險。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類、激素類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開展專項整治。開展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經信委、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
嚴格環境執法。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深入開展各類環保專項行動,重點打擊重污染行業企業、飲用水水源保護地、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污染等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對污染排放較重、不符合產業政策或影響民眾生產生活的“低、小、散”企業和各類小型加工場進行清理整頓。繼續推進違反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制度的問題及廢水直排企業調查整治專項行動。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大綜合懲處和處罰執行力度,建立環保領域非訴案件執行聯動參與機制,儘快推動建立“裁執分離”下政府主導、多部門參與的聯動執行機制,依法支持“裁執分離”後行政機關採取的組織實施措施,對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執行情況實施後督查。(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市執法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安監局、市法院等參與)
重拳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違法使用環境監測計量器具,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快環境污染責任界定、損害評估鑑定制度建設,依法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鑑定,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嚴格追責。(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執法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參與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深入推進環保公安環境執法聯動,會同公檢法機關集中力量查處、起訴和判決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完善環保執法監管體制。落實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完善市、縣級環境監管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強化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稽查職能,完善環保部門對下一級政府履行環境監管執法情況的督查制度,指導督促下一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市級環保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開展環境保護綜合督查。(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市編委辦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定監測斷面(點位)。實現環境監測機構縣級特徵污染因子監測全覆蓋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急預警監測全覆蓋,逐步開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建立常規監測、移動監測、動態預警監測“三位一體”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完善全市環境監測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推進環境監測信息化建設,完善水環境質量自動化監測網路,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斷面自動監測系統項目建設。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加強環保、水利、氣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在監測責任分工、數據實時共享、信息統一發布等領域深化合作。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氣象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足配強縣(市、區)環境執法監管隊伍。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開發區)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實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建立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實踐訓練教學基地。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縣級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裝備達標率應根據環境保護部確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網路,建立較為完善的污染源基礎信息庫和智慧化的環境執法監管平台。2016年起全面實行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編委辦參與)
七、增強市場機製作用
(二十)完善價格收費機制。
加快水價改革。全面推進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2016年底前,縣城及縣城以上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計畫累進加價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責任單位: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合理提高徵收標準,建立健全差別化徵收體系。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探索建立農村居民污水處理收費、垃圾處理收費等收費制度。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建設局牽頭,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農辦、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參與)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國債等各類水環境保護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將水環境保護資金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做好資金保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清淤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處置、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一)建立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推進綠色金融。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推動綠色債券發行,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推動綠色環保企業上市,扶持一批上市龍頭企業。引導保險資金投入水環境保護項目。進一步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逐步擴大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區域和試點行業,在涉重金屬、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積極試行強制性保險。加快發展生豬保險等養殖業保險,建立養殖業保險與養殖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保險等單位要加強協作聯動。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推進排污權抵押。(責任單位: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和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八、強化環保科技支撐
(二十二)突破共性關鍵技術。
攻關研發關鍵技術。圍繞治水、環境監測與應急保障等重點環保領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資源,通過國家和省市相關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流域水環境綜合防控管理技術、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技術,加快突破關鍵共性技術瓶頸。全面加強環保領域科技創新與團隊建設,引進集聚高層次行業創新人才,積極出台和落實相關配套優惠政策。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市內外交流合作。(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二十三)推廣示範適用技術。
加快推進環保領域先進成熟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提高科技創新的現實支撐力,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重點推進污染物減排技術、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轉化套用。不斷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環保類創新平台研發與成果轉化考核激勵機制,切實強化產學研協同創新。加快環保公共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四)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編制實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出台扶持環保企業的政策措施,探索設立節能環保產業引導基金。按市場化思路,開放城鎮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市場,按照PPP等模式,引入社會化投融資機制,全面推進第三方建設運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環保基礎設施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改制。鼓勵環保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一批上市龍頭企業,加快實施環保資產證券化。(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金融辦等參與)
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加強環保產業市場監管,充分發揮環保產業行業協會的作用,規範市場行為,提高行業企業的管理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責任單位: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鼓勵環保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工程研究(技術)中心與實驗室,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環保領域國家級、省市級科技計畫項目。(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科技局牽頭,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PPP模式等。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開展環保服務業試點。支持環保龍頭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組建技術聯盟、牽頭重大技術研發等做強做大。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開發區)為重點,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第三方運行維護體系,積極培育、發展環境監測計量校準服務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九、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和責任落實
(二十五)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行動計畫的責任主體。2016年前分別制定並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並報市政府備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向社會公開,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2016年,完成列入國家考核的12個斷面水質保持(穩定)方案制定工作,其中Ⅰ、Ⅱ類水質斷面制定水質保持方案,已達標斷面制定水質穩定方案;確保轄區內斷面水質穩定達標。(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參與)
(二十六)加強協調聯動。
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環保、發改、公安、水利、建設、旅遊、農辦、經信、農業、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並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務的要求,加強協作參與,做好相關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旅委等參與)
(二十七)完善水環境管理制度。
進一步落實河長制,完善市縣鄉村四級河長體系,健全河長制工作的巡查和例會、信息報告、應急處置、考核激勵、重點項目協調推進、督查指導、組織協調、宣傳教育、全民參與等工作機制。(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治水辦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完善“清三河”長效機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複查機制。各地每半年要組織1次對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複查評估,複查評估情況應於每年的7月中旬和次年的1月中旬前報上級治水辦備案。各地要加強日常巡查,持續跟蹤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對已通過驗收的河道出現污染反彈的,要立即責令整改,整改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重新驗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實施掛牌督辦。以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河道保潔清淤、農村保潔管理等方面的長效機制。(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治水辦牽頭,市農辦、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範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交通運輸局參與)
推進排污許可管理改革。積極開展排污許可證管理與環保審批、驗收、執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創新,探索實踐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模式,將項目環評審批驗收、排污收費、總量控制、排污交易、標準執行等環境管理要求體現到排污許可證管理中,實現對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規範和生命周期的全過程監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建設。(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完善環境風險預警應急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制定水環境污染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全面提升應急處置能力。(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應急辦等參與)
(二十八)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和“黨政同責”制度。市政府每年對行動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納入“五水共治”和生態建設考核體系,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將考核結果與生態創建等相結合。(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參與)
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對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或者工作責任不落實的,可以通過約談、掛牌督辦、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實;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安全方面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在追究相關責任的同時,一定影響期內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崗位。(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二十九)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每年公布各縣(市、區)、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水環境狀況和排名。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地區經整治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關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方面的榮譽,並向社會公告。(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市環保局要定期公布各縣(市、區)、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實時公布交接斷面自動監測站和飲用水水源地自動監測站監測數據。市質監局要定期公布環境監測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結果和環境計量監督檢查信息。推進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三十)加強社會監督。
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培訓和政策諮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環保監督機制,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完善媒體參與執法、掛牌督辦與公開曝光等工作機制。(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法院、市檢察院參與)
(三十一)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強化“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充分發揮主流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託全市中國小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為排污單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規諮詢,引導履行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建立企業環保自律機制。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願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建設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民眾性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文廣出版局、市民政局等參與)
附屬檔案:1.麗水市水質目標清單表
2.麗水市控制單元劃分表
3.麗水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責任分解表
到203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更加健全。到本世紀中葉,水環境質量繼續保持全省領先,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目標責任書12個地表水考核斷面Ⅰ—Ⅲ類水質比例保持100%;縣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保持100%,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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