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4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 發文字號 :環水體〔2018〕16號
- 發布單位 :生態環境部
-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08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檔案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
近年來,全國水污染防治形勢面臨新的變化,總磷逐漸成為重點湖庫、長江經濟帶地表水首要污染物,無機氮、磷酸鹽成為近岸海域首要污染物,部分地區氮磷污染上升為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問題,成為影響流域水質改善的突出瓶頸。
氮磷污染來源較多,工礦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等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仍是重要來源,在一些地方還是主要來源。長期以來,總氮、總磷未納入國家污染物減排考核約束體系,不少地方重視不夠,對工礦企業以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氮磷達標排放監測不力、監管不嚴,導致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存在底數不清、治理能力不足等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存在一個企業污染一條河流的情況。
各地要高度重視氮磷污染防治工作,以重點行業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氮磷排放達標整治為突破口,強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重點流域要以實施排污許可制為契機和抓手,嚴格控制並逐步削減重點行業氮磷排放總量,推動流域水質改善。
二、全面推進固定污染源氮磷達標排放
(一)明確重點行業企業並建立台賬。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綜合考慮歷年環境統計氮磷排放數據、行業氮磷實際排放強度、行業企業數量規模等因素,選擇肥料製造、農藥製造等行業,以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作為氮磷排放重點行業(詳見附屬檔案)。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託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逐行業掌握氮磷排放重點行業企業信息,排污許可證每覆蓋到一個重點行業,督促各重點行業企業建立氮磷排放管理台賬。
(二)摸清重點行業氮磷排放底數。省級及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督促指導重點行業企業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及相關規定開展總氮總磷自行監測、記錄台賬、報送監測結果並向社會公開。已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重點行業企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定期上報氮磷達標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匯總行業企業氮磷達標情況及監測數據,摸清該行業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情況。氮磷排放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關於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要求,於2018年6月底前安裝含總氮和(或)總磷指標的自動線上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三)提升氮磷污染防治水平。督促指導相關工礦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最佳化升級生產治理設施,強化運行管理,提高脫氮除磷能力和效率。重點開展磷肥和磷化工企業生產工藝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提高磷回收率;推進磷石膏堆場標準化建設,實現磷石膏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規範化建設並嚴格管理磷礦採選企業尾礦庫,杜絕尾礦庫外排水不達標排放。推動氮肥、合成氨等行業生產和治理工藝提升,進一步提高氨或尿素回收。提高農副食品加工、食品製造等行業水循環利用率,強化末端脫氮除磷處理。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排污單位污水排放口後或支流匯入幹流、河流入湖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進一步減少入河湖的氮磷總量。
三、實施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氮磷排放總量控制
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氮磷許可排放量即為該單位氮磷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所有企業氮磷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匯總,形成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氮磷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生態環境部將依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出的實施氮磷排放總量控制區域,結合流域水質現狀和改善需求,確定實施氮磷排放總量控制的流域控制單元及對應行政區域。對於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重點行業,根據排污許可證氮磷許可排放量信息確定相關流域控制單元及對應行政區域的行業總量控制指標,實施行業總量控制。
對於氮磷超標流域控制單元內新建、改建、擴建涉及氮磷排放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和《關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相關規定,實施氮磷排放總量指標減量替代,並嚴格落實到相關單位排污許可證上,嚴控氮磷新增排放。
四、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執法監管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工作方案中,強化氮磷排放達標管理。對氮磷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建立整改台賬,記錄超標問題、整改責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每季度公布整改進度和整改結果,整改不到位不得銷號。對達標無望的企業,應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重大問題應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超標單位實施聯合懲戒。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氮磷排放重點行業企業超標整治工作。
生態環境部優先將工作成效顯著地區的氮磷減排工程納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項目儲備庫,對工作任務不落實、工作目標未完成的地區採取掛牌督辦、約談、限批等措施,將重點區域氮磷污染防治工作問題突出的納入中央環保督察。
附屬檔案:總氮總磷排放重點行業
生態環境部
2018年4月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4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