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是指中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所管轄對象為,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大陸地區港澳台居民、大陸地區外國或無國籍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下的各類組織,不包括依法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法密函[2005]256號《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復函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正後的治安處罰種類:(1)警告(2)罰款(3)行政拘留(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治安管理處罰
- 外文名:penalti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 對象: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
- 原則: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特徵和處罰
基本原則
法律規定
內容修訂
- 警告;
- 罰款;
- 行政拘留;
-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 情節特別輕微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 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 有立功表現的。
- 有較嚴重後果的;
-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 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 七十周歲以上的;
-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 強行進入場內的;
- 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 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 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 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結夥鬥毆的;
- 追逐、攔截他人的;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 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 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 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 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 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 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 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 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 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 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 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 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 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 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 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 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 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 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 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 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 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 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 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 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 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 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 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 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 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 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 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 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 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 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吸食、注射毒品的;
- 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 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 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 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 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 違法事實和證據;
- 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 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 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 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 與本案無牽連;
-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 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 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 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 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 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 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 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 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規定
內容修訂
- 警告;
- 罰款;
- 行政拘留;
-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 情節特別輕微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 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 有立功表現的。
- 有較嚴重後果的;
-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 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 七十周歲以上的;
-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 強行進入場內的;
- 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 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 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 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結夥鬥毆的;
- 追逐、攔截他人的;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 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 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 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 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 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 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 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 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 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 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 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 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 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 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 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 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 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 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 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 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 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 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 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 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 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 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 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 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 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 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 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 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 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 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吸食、注射毒品的;
- 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 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 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 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 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 違法事實和證據;
- 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 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 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 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 與本案無牽連;
-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 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 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 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 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 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 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 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 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