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品指法律規定不準私自製造、購買、使用、持有、儲存、運輸進出口的物品。不同的國家規定的禁品不同。在我國,為維護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法律規定武器、彈藥、爆炸物品(如炸藥、雷管、導火索等)、劇毒物品 (氰化鈉、氰化鉀等),麻醉劑 (鴉片、海洛因,嗎啡等)、放射性物品等均為違禁品。對違禁品的私制、使用、儲運和進出口等保險公司不應予以承保。
基本介紹
類別,違禁物品:,違禁入境,鐵路違禁品,航空違禁品,禁品範圍,法規,危品標識,
類別
違禁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鹼性和放射性揮發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藥等所有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化工產品;如你交寄的化工產品未列入“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你必須提供地市以上一級化工產品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書。
違禁入境
1、新鮮、脫水或罐裝的肉類、肉製品。
2、植物種子、蔬菜、水果及土壤。
3、昆蟲及其它對植物有害之蟲類。
4、非罐裝或醃熏之魚類及魚子。
5、野生動物及標本。
6、毒品及危險藥品。
7、盜印(無著作權)書籍及錄音、錄影帶。
8、彩券。
9、軍火彈藥。
入境海關行李是抽查,不必緊張。
赴美旅客的免費行李額為兩件,每件不超過23公斤,一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超158厘米,兩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超過273厘米。行李內禁止託運打火機、火柴、液態物品以及紙質資料、貨幣、有價證券、電子器材等。行李上應拴掛小卡片,記錄旅客姓名、聯繫電話以及往返城市。不能上鎖。
鐵路違禁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有槍枝、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部件)及其仿製品;爆炸物品類及其仿製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水果刀(摺疊式);強磁化、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等危害安全的物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有生活用刀、專業刀具、酒類、表演用具以及各種可能用來危害安全的銳器、鈍器等。有關特殊行李(如小動物、危險品等)的運輸,應與鐵路部門聯繫。旅客可以限量隨身攜帶飲料兩瓶(合共不超過1000毫升)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航空違禁品
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 主要有以下幾類:
四、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大餐刀、工藝品刀、劍、文藝體育單位表演用刀、矛、釵、戟、少數民族生活用的佩刀、佩劍、斧、短棍、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以及其他被認為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各種器械。
五、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煤油、汽油、硝化甘油、硝銨、松香油、橡膠水、油漆、白酒(限一公斤)、丁烷液化氣罐及其他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硫化磷,閃光粉、黃磷、硝化纖維膠片,金屬鈉,金屬鉀、煙花、鞭炮等。
九、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禁品範圍
禁止和限制寄遞的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鹼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藥等所有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化工產品;
2、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如鴉片、嗎啡、古柯鹼(高根)等;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本國或外國貨幣等;
3、容易腐爛的物品、各種活的動物(如鮮魚、鮮肉等);
4、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已焚化的屍骨)、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5、反動報刊、書籍、視窗或者淫穢物品等;
6、如你交寄的化工產品未列入“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你必須提供地市面上一級化工產品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書,證實相關物品屬非危險化工產品方可交寄,相關鑑定部門必須對鑑定結果負責。
國家禁止進、出口(境)物品
1、禁止進境的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仿真武器及爆炸物品;
(2)、仿造的貨幣及仿造的有價證券等;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它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的所有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臨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對分公司違規的處理(罰)規定
1、汽運線:嚴禁一切水劑(液態)之類和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上網路車的處理規定:
(1)、通過偽裝,混上網路車的,不管有無引起後果,一經發現,處以100元/次罰款,送件方在徵得網管核實同意後,作就地消毀處理;
(2)、通過偽裝,混上網路車,產生後果並將其它快件損壞的,按網管遺失件相關條例賠償,並處以1000—5000元/次的罰款,導致人身傷害和致殘的,承擔一切醫療費和誤工費,並處以5000—10000元/次罰款,後果嚴重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2、航空線:按航空部門有關規定的禁運物品為標準:
(1)、在各轉部內發現的,處以200元/票罰款,不是水劑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將予以考慮退回;
(2)、在航空公司安檢時被發現的,未引起後果的,處以500元/票的罰款,將按航空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3)、有航空公司安檢時被發現的,或引起後果的,除承擔航空部門所有罰款及其它法律責任外,網管對其另處1000—5000元/次的罰款。
法規
保護動植物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2、《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第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五章 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危品標識
第一類:爆炸物質和物品
第二類:氣體
第2.1類 易燃氣體 符號(火焰):黑色或白色;底色:紅色
第2.2類 非易燃,無毒氣體 符號(氣瓶):黑色或白色;底色:綠色
第2.3類 有毒氣體 符號(骷髏和交叉的骨頭棒):黑色;底色:白色
第三類: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
第4.1類 易燃固體
第4.2類 易自燃物質
第4.3類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五類:氧化劑
第5.1類 氧化劑(物質)
第5.2類 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第6.1類 有毒物質
第6.2類 感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I級----白色II級----黃色 III級----黃色
第7類裂變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